南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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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非,随着《民事结合法案》(Civil Unions Bill)在当月早些时候获得國会通过,同性婚姻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此前,即2005年12月1日,南非宪法法院曾要求在2006年12月1日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南非成為了世界上第五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也是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非洲國家及共和制國家(此前的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及加拿大均為君主立憲制國家)。
时间线
[编辑]民事结合
[编辑]南非于1999年允许未登记的结合。宪法法院的5个裁决为民事结合奠定了基础。这些裁决保障了同性伴侣在移民上的同等待遇(1999年),在财务状况上与已婚异性恋伴侣享受同等权利(2002年),收养的权利(2002年),在财产受益上与未婚的异性恋伴侣享受同等权利(2003年),允许同性伴侣通过人工干预方式生育(2003年)。在2002年7月,布隆方丹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否认同性伴侣有同等的婚姻权利的做法是歧视性和违宪的。
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2004年)
[编辑]2004年11月30日,最高上诉法院的另一项判决同样支持同性婚姻。判决称根据南非宪法,普通法中的婚姻概念必须修改,将同性婚姻包含进去。
该案由女同性恋伴侣Marie Fourie和Cecelia Bonthuys提起,要求获得结婚的权利。在判决书中,爱德文·卡梅隆法官(Judge Edwin Cameron)认为婚姻的概念应当被修改为:“婚姻是两个人承诺厮守终生的结合。”
宪法法院的裁决(2005年)
[编辑]宪法法院的2005年12月的法院令认为南非法律中同性婚姻相关规定“十分粗糙,法律不应当暗示同性伴侣被挡在婚姻之外,或是认为他们获得承认和保护的需求与异性恋伴侣相比不那么紧迫“。 [1]
2006年促成同性婚姻合法的事件
[编辑]八月
[编辑]九月
[编辑]十月
[编辑]十一月
[编辑]南非婚姻法
[编辑]南非有三部现行法规规定了婚姻状况,包括1961年的《婚姻法案》(一夫一妻),1998年的《传统婚姻法案》(为照顾当地习俗,允许传统部落的婚姻登记更加隆重,並容許需經元配同意的一夫多妻)以及2006年的《民事结合法案》(同性婚姻)。南非人可以按需要选择其中一部法律作为婚姻的依据,但只能按其中一部法规规定结婚。
同性婚姻只在《民事结合法案》中被允许,并可以选择他们的结合究竟被称为民事关系或是婚姻关系。根据法案规定,选择婚姻关系可以同等享受《婚姻法案》中的一切权利。
如果可以证明双方依照其中任意一个法案结成伴侣,那么他们的婚姻就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否认。因此,任何团体都不能对这样结成婚姻关系的人区别对待。
对于婚姻官员的规定
[编辑]根据《婚姻法案》规定,婚姻官员如果基于道德,宗教或信仰等因素,反对同性婚姻的话,可以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这样他就可以不用主持这类婚姻。而负责主持基于《民事结合法案》结婚的官员就不能提出类似申请。因为这样的反对往往会导致官员丢掉工作,或者在政府要求下被所属机构开除。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Media summa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由 南非宪法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