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
外交(英语:Diplomacy)是指一个国家、城市或组织等在国际关系上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建立能够满足彼此需求的关系[1]。如互派使节、进行谈判、会谈。一般来说,外交是国家之间通过外交官就和平、文化、经济、科技、贸易或战争等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一般而言,国际条约首先是由外交官协商而成,再由国家的政治家(如总统、领袖、元首)批准签署后才生效的。国家、国际间的外交为邦交或国交,城市、城际间的外交为友好城市。
词源
[编辑]外交(Diplomacy)一词,源自古希腊文的(diploma),由diplo意为“折叠为二”(fold in two),以及ma意为“物件”(an object)所组成[2]。它原指折叠的文件,用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以及所赋予的通行和其他的权利。在罗马帝国时代,diploma指可以在帝国道路旅行或过境的文件如护照或通行证之类[2]。18世纪,法国人开始称呼他们与外国使管打交道的官员为“外交人员”(法语:corps diplomatique),意指代表政府从事交涉谈判的人[2]。“外交”所涉及的内涵,系指主权独立的国家与国家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处理彼此之间的政府与政府间的国际关系的程序或艺术,它通常是双边进行,有时亦多边活动,以交涉谈判为主要的手段,二十世纪后又扩大包括高峰会议和其他的国际会议,以求达协议和解决国家与国家间的问题。外交人员进行交涉时,亦可施用威胁或压力,但其范围和效果,则由一国家或施用国家的相对实力而定[2]。
目的
[编辑]外交的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利益。而这些利益则受地理环境、历史因素和经济发展等影响;但最主要以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完整和安全为第一要务[3]。另外保持国家最大范围的自由行动,亦属重要任务。再来,外交所寻求的,是不用武力和不引起仇恨而达到追求最大国家利益的使命,以语言作为,主要又以维持和平为主要之务。外交的最大功能在“不以暴力为手段来达成协议”[a][3]
外交与“外交政策”不同,“外交政策”指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采取主导性的行为,以达到其利益的追求[3]。通常所谓“弱国无外交”,意指弱国不易执行积极的和主动的外交政策以争取其最大的国家利益或达成其目标[3]。
外交与涉外或对外关系亦不相同。 外交指不同的国家政府与政府间的官方关系,而涉外关系则具有更广阔的空间,包括经贸、文教等等[3]。
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机构
[编辑]外交官是从事外交事务的专职人员,一个国家驻另一个国家的外交单位被称为外交代表机构。大使是一个外交代表机构最高的官员(馆长),由一位大使领导的外交代表机构叫做大使馆。一个国家驻另一个国家所有外交官的总称是外交使团(参见外交官衔)。
历史
[编辑]能够进行外交事务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定义元素[4]。从上千年前的城市国家开始人类就开始从事外交了。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大部分外交官的职责是被派到另一个国家就一个特别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后立刻回到本国。外交官一般出自统治者家庭或者是高级官员,来使得他们与其他国家谈判的结果有一定的合法性。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外交就已经很发达,所谓合纵连横、折冲樽俎,还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说的就是古代外交。在西方,古希腊时代各个城邦国家之间的“结盟”、“交战”,也是外交发达的表现。
现代外交一般被看作是从文艺复兴早期的意大利北部开始的[5],最早的大使馆是在13世纪里设立的。米兰在这个过程中起了一个尤其重要的作用,它首先开始在意大利北部其他城市里设立常驻大使馆。今天的许多外交习俗就是从当时的意大利开始的,一个例子是大使上任时向对方国家元首提交其任命书(国书)。
从意大利出发的这种风气,逐渐扩展到其他欧洲国家。1455年米兰首次向法国派遣代表。但它拒绝接受法国派遣任何代表,因为它惧怕法国代表会从事间谍活动或干涉米兰内政。很快大的欧洲国家开始互派代表。1487年西班牙向英国派遣大使。到16世纪末常驻外交代表已经成为一个习俗。只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一般不派遣常驻大使,原因是德意志各邦都有一定权力,皇帝在德意志的权利有限,无法代表所有德意志地区王公的意见。
许多现代外交的仪式是在这段时间里形成的。大使成为最高级的外交官。当时的大使都是贵族,随著他代表的国家的地位大使的贵族地位也各不相同。大使们需要拥有巨大的驻地,经常举办豪华的庆祝,在他们所驻的国家里是宫廷中的重要任务。在罗马,最重要的大使是法国和西班牙的大使,他们每年的花费惊人。即使是小国家的大使的花费也很大。因此小国家往往只派遣公使,其地位低于大使。全权公使的地位位于两者之间。
当时的外交比今天的还要复杂,各国大使的地位按照家族区分而不同。国家的地位则按照它们的君主的地位而不同。在天主教国家里,教廷的大使的地位最高,随后是王国的大使,然后是公国的大使,共和国的大使的地位最低。两个王国的大使地位孰高,更是一件不断变换的和争吵不休的事情。许多贵族大使既无外交经验也对外交事务不感兴趣,因此大多数的事务是大使馆雇员办理的。这些大使馆雇员地位虽然很低,但往往对所驻国的情况较为了解。而大使馆里一般都有大量的雇员,包括专门从事间谍事务的情报员。由于大使馆的大量人员需求,许多大学加强了对国际法、现代语言和历史的培训来满足这个需要。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开始建立外交部长一职来协调其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当时的外交部长与今天的还相差甚远,这些部长有些同时还身兼许多内政责任。直到1782年为止,英国有两个任务交错的外交部,当时的外交部比今天的也小得多。1780年代最大的外交部是法国的外交部,共有70名全职雇员。
18世纪初外交习俗到达了俄国。法国大革命大大地破坏了当时的外交风俗,法国和法国占领地区派出的外交官往往是平民,过去的贵族等级关系完全被废除。拿破仑也不遵守外交习俗,他对缓慢的外交过程没有耐性,不承认外交豁免权,他逮捕了多名英国外交官,指责他们在法国从事间谍活动。
拿破仑倒台后在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正式建立了国际公认的外交级别。但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还会出现国家之间就其先后的争吵。
欧洲以外的外交传统与今天的外交习俗差异非常大,东亚的传统外交习俗参见朝贡体系。中东地区、中国和奥斯曼帝国很长时间里不愿接受欧洲的外交方法。比如奥斯曼帝国不肯向其他国家派遣大使,而是要其他国家在君士坦丁堡设立使馆。一直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才向欧洲国家派遣使者。随著欧洲殖民政策在全世界的普及,欧洲的外交系统也被推广到了世界其他地区。
在中东有使用外交官作为保障人的习俗,在这里外交官有一定的类似于今天的人质的作用。类似的习俗在中国的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也有过。外交官被看作是对方履行条约的保障。假如对方违约的话外交官要被受惩罚。为了保障这样的惩罚设计,对方的统治者外交官必须是高级官员或者是对方统治者的亲属。1979年的伊朗人质危机也被看作是这个习俗所造成的。当时伊朗革命的支持者占领美国使馆以此作为对美国的惩罚。
外交豁免权
[编辑]外交官受到的保护有很长的历史,这个保护被称为外交豁免权[6]。
外交官之权利主要是在17世纪中于欧洲形成的。史上第一次有著正式关于外交官权利的国际法规是1961年设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中有为求保护派驻国之尊严,而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这些外交官将会在他隶属的国家境内受法律制裁。
外交通讯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许携带任何物品通过边境而不被搜查。外交邮袋也不受海关或边防的检查。但是近年来,由于窃听和侦探系统的进步,外交邮袋越来越少被使用了。
假如两国关系恶化或者由于所驻国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外交官有可能被撤回。撤回大使或其他高级外交官也是一种对所驻国表示抗议和不满的做法[7]。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下级的外交官留守在外交驻地来完成一般的工作。
历史上始终有因某些因素或政治情况而杀害或谋杀外交官的事件发生,但一般来说,这个行为被看作是野蛮的和非常不光彩的。
外交和间谍
[编辑]外交与间谍活动是息息相关的。大使馆同时是外交官和间谍的基地,也有出现外交官在驻在国间谍的情形[8]。有些外交官是明的间谍。比如武官的任务包括尽量获取所驻国的军事情报。他们不隐蔽他们的这个任务,一般也只能获得所驻国愿意让他们获得的情报。许多大使馆内也有隐蔽的间谍,他们在大使馆内的职务只不过是一个掩护,而他们的真正任务是收取非法的情报,一般是管理和调节当地的间谍圈。一般来说大使馆内的间谍本身很少直接去偷取情报,他们的真正身份也很容易暴露。有时这样的间谍身份暴露后会被驱逐,但更可能的是当地的反间谍机关会利用这些间谍来试图监视他们、利用他们来暴露其他间谍的身份或者利用他们来提供假情报。
间谍获取的情报在外交过程中也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没有间谍卫星和间谍报告的帮助,裁军条约几乎是根本不可能的。间谍获取的情报对外交的任何方面,从贸易协议到领土争端,都是非常重要的。
外交上的承认
[编辑]外交承认的多寡,是国家是否独立的重要标准。有时拥有主权、领土的政治实体也不易获得国际上的承认(参见有限承认国家列表)。例如历史上荷兰长时间无法得到其他国家承认,即使其最紧密的同盟者为其国家利益也不见得完全承认它。
以中华民国为例,直到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退居台湾以后,依旧为除社会主义国家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1970年代因国际政治因素,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其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此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纷纷转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建交但是不愿意放弃与中华民国之外交关系的国家,则在台湾设立类大使馆的官方或非正式的代表机构,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流管道,例如美国在台湾设有“美国在台协会”[9],日本设立“财团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协会”,德国设立“德国在台协会”等机构。而中华民国在美国各州设立类大使馆的官方机构则称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10]。
其他未受大多数国家承认的政权有阿布哈兹、德涅斯特河沿岸、索马里兰、阿尔察赫共和国、北塞浦路斯、科索沃、南奥塞梯、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等。
建交
[编辑]建交,即建立外交关系,是两国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谈判,就建立外交关系、派驻外交代表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互派外交代表后,外交关系即正式成立。两国的建交协议通常以发表联合公报或换文等形式公布。
断交
[编辑]断交,即断绝外交关系,是由于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相互间存在外交关系的国家主动或被动断绝一切外交往来的状态。例如,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外交关系的断绝。断交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应得到便利尽快离开驻在国的国境。
非官方外交
[编辑]国家之间使用非官方外交的历史非常悠长。一般来说在这些场合里一个国家通过被另一个国家元首信任的、有声望的人来传递非官方的意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就经常使用这样半官方的管道来交换意见,一般进行这样的外交活动的人是学术思想库的对话者。一般来说假如一个国家想要向另一个国家传递其意图,或者提出一个解决一个外交问题的建议,而又不愿或不能使用正式的外交和官方途径的时候就会启用非官方外交。
二轨外交是一种特殊的非官方外交,在这种情况下非官方人物(学者、退休的民官或军官、公共人物、社会活动家等)进行交谈来试图解决争议或者建立互相之间的信任。这样的二轨外交可能是政府提出的,有时也可能完全与政府无关,偶尔甚至遭到政府的反对。[11][12]
小国外交
[编辑]在外交研究上,小国外交越来越受到重视,小国的发展常常会受到一些跨国因素的影响,例如气候变迁、供水安全及世界经济的变化,外交是这些小国可以在国际社会表达其观点及目标的主要机会,因此小国支持国际合作的动力及意愿很强。但因为小国可以运用的资源有限,如何有效的用外交方式达到其目的仍然是小国很大的挑战[13]。
种类
[编辑]有许多不同有关外交的分类及策略,国际组织及国家应用这些外交策略达成其目的,每个策略都有其优点及缺点。
预防性外交
[编辑]预防性外交是一些为了避免国际之间争端、避免争端演变冲突,或是避免冲突扩大而有的外交措施。自从冷战后,国际社会就透过国际组织关注预防性外交。
公共外交
[编辑]公共外交是借由传播或沟通来影响各一国的民众,而不是直接影响该国的政府。沟通的媒介可能是透过宣传,或是像公民外交之类由两国人民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外交媒介。由于科技的进步以及数位外交的出现,可以即时和外国的民众互动,像Facebook外交及推特外交等方式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领导人或外交官所使用。
软实力
[编辑]软实力是由约瑟夫·奈尔所提出,是设法培养其他国家对此一国家的关系、尊重甚至赞赏,藉而增加此一国家对外的影响力。软实力常常误解为和官方外交的实务有关,软实力其实是指非官方的文化吸引因素,可以使其他国的人民因为对此一国家产品或文化的熟悉,进而对此国家有好感,例如美国的娱乐产业及音乐即为美国的软实力之一。
金钱外交
[编辑]金钱外交是一国以提供对外援助或是其他货币政策来达到其外交目的。
人质外交
[编辑]人质外质是国家或准国家为实现外交目标而透过拘留或劫持人质的外交手段,这是弱小国家经常用来向强国施压的一种不对称外交。
炮舰外交
[编辑]炮舰外交是特意显示一国的军事力量,来达到影响其他国家的目的。
炮舰外交一词源于帝国主义时期,当时,欧洲强权通过展示自身武力,威胁其他国家与其贸易或是签署条约(不平等条约)。在谈判期间,欧洲强权会派遣军舰到弱国附近海域。大部分弱国都会因此而屈服,但有时还需要这些军舰作出其他行为,展示自身武力,如开火。
绥靖主义
[编辑]绥靖主义也称姑息主义,是指通过在某些可能导致战争的事务上作出让步,来避免战争的外交政策。像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欧洲对纳粹德国的行为即为绥靖主义,也因为后来仍然造成战争,绥靖主义一般不认为是现代外交上的正当策略或工具。
核武外交
[编辑]核武外交是有关避免核武器扩散及核战争的外交举动,其中最为人知的(可能也是最具争议的)是相互保证毁灭政策,也就是对立的两方大量部署核子武器,如果有一方全面使用核子武器,则会造成两方都毁灭的恐怖平衡政策。
注释
[编辑]- ^ 原文为"to reach agreement without violence"。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外交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1-11-04.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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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3.1 3.2 3.3 3.4 王曾才. 第一章第三節〈外交制度〉. 《國際史概論》. 2009: 35.
- ^ 许世模. 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嗎?. 台湾公论报. 2008-05-16 [2013-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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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底看点:英4名外交官与“石间谍”接头. 羊城晚报. 2006-01-24 [2013-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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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簡介.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2014-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8).
- ^ Joseph V. Montville. The Arrow and the Olive Branch: A Case for Track Two Diplomacy (PDF). Washington, D.C.: Foreign Service Institute. 1987-05-20 [2015-05-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5-02).
- ^ Dr. Mohammad Younus Fahim. Diplomacy, The Only Legitimate Way of Conduct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ulu.com. : 56. ISBN 978-1-4466-9706-1.
- ^ Corgan, Michael. Small State Diplomacy. 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8-08-12 [2015-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05).
来源
[编辑]- 书籍
- 王曾才:《国际史概论》,三民书局,ISBN 978-957-14-47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