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情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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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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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安全局 | |
Security Service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09年,秘勤局(Secret Service Bureau) |
机构类型 | 国家安全机关 |
机构驻地 | 英国英格兰伦敦泰晤士宫 51°29′38″N 0°07′32″W / 51.493921°N 0.125637°W |
格言 | Regnum Defende |
雇员数目 | 3,961 (fy 2012–13)[1] |
机构首长 | 局长(Director General):肯·麦卡勒姆 |
上级机构 | 联合情报委员会 |
网站 | www |
影像资料 | |
英国安全局正门 |
英国安全局[注1](英语:Security Service),别称“军情五处”(英语:Military Intelligence, Section 5,缩写:MI5)[2],是英国的国家安全机关,在联合情报委员会(由英国内阁办公厅、内政大臣统辖)领导下运作,隶属于联合情报委员会联合情报委员会,惟不隶属于英国内政部,负责打击严重罪案、军事分离主义、恐怖主义及间谍活动等,对外的国家安全事务则由军情六处负责。英国安全局作为国家安全机关,并无逮捕人民的权力,因此在行动时一般会与警察合作。
历史
[编辑]1569年,当时的国务大臣弗朗西斯·沃尔辛厄姆爵士受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之命创建保密局。20世纪初开始由于认识集中控制情报工作的需要。1909年成立安全局,由英国陆军上尉弗农·凯尔)担任局长,负责查明并反击当时在英国活动的德国间谍,收效甚丰。1924年凯尔以少将军衔退役,后受封爵位,但他仍主持该机构,直至1940年为止(至今的通称“MI5”是这一时期出现的,因为当时它是“军事情报局”的“第五处”)[3][4]。
关于军情五处
[编辑]英国安全局前身是“军事情报局第五处”,故通称“军情五处”,是英国安全情报机构,总部设在伦敦的泰晤士大楼。
职责
[编辑]负责保卫英国的安全,应对危及国家安全的秘密组织的威胁。这些威胁包括恐怖主义、谍报活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此外,还为许多机构提供安全谘询,帮助他们减少受到威胁的可能。
宗旨
[编辑]- 阻止恐怖主义;
- 使英国免遭外国谍报活动以及其它国家的秘密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 阻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采购相关的材料、技术和专业技能;
- 防范新威胁,避免旧威胁死灰复燃;
- 保护国家敏感信息、资产和关键性国家基础设施;
- 协助执法机构减少严重犯罪活动;
- 协助秘密情报局和政府通讯总部履行他们的法定职责;
- 加强英国安全局的能力及韧性。
目标及价值观声明
[编辑]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支持执法机构预防和侦测严重犯罪活动;收集并发布情报;调查并评估威胁;与其它机构协作共同应对威胁,就保护措施提供建议,并为以上行动提供有效支持。
为达致以上目标,英国安全局的指导原则是致力于:
- 合法;
- 廉洁;
- 客观;
- 在工作中掌握好分寸;
- 互相关心、尊重,包括对安全局以外合作人员的关心与尊重。
定位及职责
[编辑]自1909年起,英国安全局一直负责应对破坏国家安全的秘密组织的威胁。此外,还为许多机构提供安全谘询,帮助他们减少受到威胁的可能。
局长为乔纳森伊万斯,有3000名员工,大部分都在伦敦的泰晤士大楼总部工作。在英国各地设6个区域办公室,由6大分支组成,分别承担具体职责,应对恐怖主义、谍报活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威胁。
负责“保卫英国,打击外国机构的谍报、恐怖主义、破坏等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通过政治、产业、或暴力手段企图颠覆或破坏议会民主的行动”。
还为许多公营和私营机构提供安全谘询,努力阻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过去,曾担任打击严重犯罪的工作,但是现在这方面的的工作已经暂停。
《1989年安全局法》、《1994年军事情报局法》赋予了英国安全局以上职责。
员工与管理层
[编辑]员工
[编辑]安全局的员工目前有3800名。其中44%为女性,54%的员工年龄在40岁以下,有240名属借调或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委派性质。
主要的调查、评估、政策和管理工作由一般职员负责,他们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支持他们工作的有各种各样的专业人员,他们精通语言、技术、监视、信息技术、通信、安全保护、行政事务、楼宇服务和餐饮支持。
近年来,安全局的规模和结构有很大的变化,而且将继续变化,以适应威胁的变化、新的工作方式、可用资源及新信息技术的需要。例如,目前正在增加人手,满足国际反恐部门工作量不断增加的需要。计划在2008年之前把员工人数增加至3500人左右。
管理层
[编辑]英国安全局的负责人为局长。
安全局法1989规定了局长的职责,他亲自负责以下事项:
- 安全局的运作和效率;
- 向内政大臣和首相作年度报告;
- 确保安全局不带政治倾向;
- 确保安全局在信息获取和披露上严格依照法定职责从事。此外,也会为预防或侦测严重犯罪,或为刑事审判程序服务而披露信息。
局长由内部机制协助履行以上职责,这些机制的设计是为了确保安全局的工作遵守下列原则:
- 法治至上;
- 调查手段必须与所面临的威胁成比例,必须经过授权。
英国安全局历任局长
[编辑]- 1909–1940: 弗农·凯尔(b. 1873–d. 1942)
- 1940–1941: 奥斯瓦尔德·艾伦·哈克(Oswald Allen Harker)(b. 1886–d. 1968)
- 1941–1946: 戴维·佩特里(David Petrie)(b. 1879–d. 1961)
- 1946–1953: 珀西·西利托(Percy Sillitoe)(b. 1888–d. 1962)
- 1953–1956: 迪克·怀特(Dick White)(b. 1906–d. 1993)
- 1956–1965: 罗杰·霍利斯(Roger Hollis)(b. 1905–d. 1973)
- 1965–1972: 马丁·弗尼瓦尔·琼斯(Martin Furnival Jones)(b. 1912–d. 1997)
- 1972–1979: 迈克尔·汉利(Michael Hanley)(b. 1918–d. 2001)
- 1979–1981: 霍华德·史密斯 (外交官)(Howard Smith)(b. 1919–d. 1996)
- 1981–1985: 约翰·琼斯 (MI5官员)(John Jones)(b. 1923–d. 1998)
- 1985–1988: 安东尼·达夫(Antony Duff)(b. 1920–d. 2000)
- 1988–1992: 帕特里克·杰里米·沃克(Patrick Walker)(b. 1932)
- 1992–1996: 斯蒂拉·利明顿女爵士(Stella Rimington)(b. 1935)
- 1996–2002: 斯蒂芬·兰德爵士(Stephen Lander)(b. 1947)
- 2002–2007: 埃莉萨·曼宁汉姆-布勒女爵士(Eliza Manningham-Buller)(b. 1948)
- 2007–2013: 乔纳森·埃文斯 (MI5官员)(Jonathan Evans)(b. 1958)
- 2013–2020:安德鲁·帕克 (MI5官员)(Andrew Parker)
- 2020年4月起:肯·麦卡勒姆
法定基础
[编辑]《安全局法1989》将安全局置于国务大臣领导之下,实际工作中由内政大臣管辖,后者代表安全局对议会负责。
安全局法制定了安全局的职能,列举了一些本局所应对威胁的性质与范围。安全局的功能总结如下:
- 保卫国家安全,打击外国情报机关进行的谍报、恐怖主义、破坏等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通过政治、产业、或暴力手段企图颠覆或破坏议会民主的行动。
- 保护英国经济,使其免受英国以外的人的行动或企图的威胁
- (自1996年10月起)支持警方和其它执法机构的行动,预防和侦测严重犯罪。
在民主制度中,国内安全工作必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安全局法以立法方式确立局长的职责,就是为了确保本局的行动不偏袒任何政治党派。安全局旨在保护民主,而非影响民主进程。执政政府不得指示本局采取任何出于政治党派原因的行动。
组织结构
[编辑]英国安全局依法在内政大臣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不隶属内政部。
局长由负责情报与安全建议、反谍报、反扩散以及安全局运作能力相关事务的副局长协助工作。
安全局局设立六大分支,各分支由一名主任负责。
副局长指挥四个分支,一个负责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一个负责为应对各类威胁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建议以及反扩散和反谍报工作。
第三个分支负责北爱尔兰和国内反恐。第四个分支负责安全局运作能力,如技术和监视工作。
局长指挥两个分支。一个负责安全局人事与安全;另一个负责管理信息和档案、财务与设施。安全局秘书处和法律顾问协助正副两位局长的工作。
主要工作领域
[编辑]英国安全任何时候都面临秘密组织的一系列威胁。安全局在应对方面资源有限,因此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根据威胁而分配资源。这就需要考虑英国全国情报工作中的轻重缓急。
安全局预算由"单一情报账户"支付。该账户负责英国三大情报机构,即英国安全局(军情5处),秘密情报局(军情6处)和政府通讯总部的开支。基于安全原因,安全局对分得的预算不予公开。以下概要介绍安全局工作的资源分配。
反恐与安全保护
[编辑]反恐并提供安全保护以支持反恐是安全局的主要任务。目前,用于反恐和安全保护工作的资源约占全部资源的90%。
近年来,由于国际恐怖主义蔓延,分配于反恐领域的资源大大增加。政府大幅加大了对安全局拨款的力度,同时安全局也增加了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资源比重。
反恐开支中的大部分用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安全局大大增加了用于国际恐怖威胁的资源比重,从1997-98年度的15.5%上升至目前的60%以上。
安全局的工作中仍然有很多是打击与北爱尔兰相关的恐怖主义,自2007年起又担当了额外的任务。安全局还担任安全保护工作,就如何采取针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保护措施为其它机构提供谘询。在这些工作上的开支约占安全局开支总数的30%。
反谍报
[编辑]冷战期间,安全局工作的重点是打击前苏联与华约国家的谍报活动。自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这种威胁大大减少。然而,安全局仍然重视外国谍报威胁,特别是俄罗斯和中国的情报活动。目前,反谍报工作所占资源比重约为5%。
对外协助
[编辑]安全局与英国其它安全机构紧密协作以保护英国的国家安全,这方面工作所占的资源约为3%。
反扩散
[编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有可能威胁英国的国家安全,因此引起安全局高度重视。自1992年起,安全局就积极参与预防扩散,并支持政府负责反扩散部门的工作。目前,反扩散工作所分配的资源占2%。
新兴的以及其它威胁
[编辑]新威胁的出现给英国未来的国家安全带来挑战。从2000年开始,安全局就在开展工作,确认潜在的新兴威胁,力图降低未来新威胁突然出现的可能。这方面的工作所占资源不到 1%。
监督和立法
[编辑]安全局的工作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接受监督:
司法监督
[编辑]有两位独立的专员监督安全局以及其他一些公共机构的活动,这些机构包括秘密情报局和政府通讯总部。
两位专员是在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生效之后任命的,该法取代了通讯截取法1985。旧法设立的通讯截取专员也随之为新通讯截取专员取代。
调查权力规范法还将安全局法1989和情报机构法1994中设立的专员职责合并,并以情报机构专员取而代之。
此外,还设立了调查权力特别法庭,处理有关调查规范法涉及范围的投诉。
根据调查规范法第57节和59节,首相有权任命专员。这些专员目前或曾经担任过根据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定义的高级司法职务。他们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两位专员必须各自向首相提交年度报告,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并由首相决定报告中的哪些内容在出版时应该删除。删除的理由有:影响国家安全、影响严重犯罪的预防和侦测、不利于英国的经济发展,影响两位专员所负责的公共机构持续不断地履行职责。
两位专员采取的做法是把报告分为两部分拟写,附加机密附件,其中涉及他们认为不应公开的事宜。
报告的可出版部分由首相呈交英国议会,由苏格兰的部长呈交苏格兰议会,然后通常于每年秋季作为下议院出版物出版。
部级监督
[编辑]政府大臣与次长就英国情报机构的行为与活动对议会负责。
首相总体负责英国的情报机器,由安全与情报协调人提供建议协助。安全与情报协调人负责监督各项安排,保证各机构的情报活动能够有效地协调起来。
安全局法1989规定由内政大臣负责情报局的工作。他就安全局事务对议会,因此也对公众负责,并与首相协商后任命安全局长。
内政大臣与局长的关系
[编辑]两者关系至关重要。局长直接对内政大臣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汇报内容包括国家安全威胁的变化、当前的重大调查工作以及其它重大事宜。此外,内政大臣还批准安全局每年工作轻重缓急的顺序。
内政大臣对本局最敏感的工作有著密切的了解,并依照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向本局核发监视状,批准本局截取通讯内容、干涉财产并开展侵入性监视。
此外,内政大臣还与局长讨论影响安全局的政策事务,如相关的资源与立法等。
在工作中,内政大臣还得到内政部官员的支持,他们与本局密切合作,向大臣提供独立的建议和信息。
议会监督
[编辑]根据情报机构法1994,英国成立了情报和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安全局、秘密情报局和政府通讯总部的财政支出、行政和政策。
委员会由来自上、下议院的9名议员组成。
他们经由首相和反对党领导人磋商之后任命,内阁成员不得兼任。委员会每年向首相递交报告,然后由首相删除有碍安全的内容之后送交议会。委员会还不定期地向首相递交特别报告。
安全局长依照情报机构法1994第3节和第4节的规定向委员会披露信息。局长可以向委员会披露敏感信息。近年来,委员会收到了广泛的有关本局运作的信息。局长也可以在和内政大臣协商之后,不透露敏感信息。
监督机制基于以下三项重要立法
[编辑]- 安全局法1989,修订于1996年:规定安全局归内政大臣管辖,并制定了安全局职能和局长职责
- 情报机构法1994:设立了情报和安全委员会,由上下两院的议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管全国三大情报机构(安全局,秘密情报局和政府通讯总部)的预算、行政及政策。
- 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设立了窃听专员、情报机构专员和调查权力特别法庭,依照1998人权法第7节的内容,对投诉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
情报机构法和调查权力规范法规定,截取通讯、干涉财产和开展侵入性监视(如对目标住房进行监听),必须经相关国务大臣核发监视状方可执行。
调查权力规范法同时规定了指导监视(如跟踪被调查者)的内部授权事宜,以及特工的使用。调查权力规范法把特工称为"秘密人力情报资源"。
反恐立法
[编辑]恐怖主义法 2000
[编辑]恐怖主义法2000改革,扩展了之前的反恐法律,并且将这个法律基本确立为永久性质。
法律的初衷主要是针对与北爱尔兰有关的恐怖主义,其中的一些条款被延用于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些类型。根据恐怖主义法2000,过去的反恐措施将适用于应对所有形式的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法2000涉及的内容有:在全英国消除恐怖组织,消除令的上诉机制,有关恐怖主义财产(即包括用来开展恐怖主义的财产,也包括恐怖活动所得财产)的犯罪,以及警方的反恐权力。
恐怖主义法2000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由独立审核人、皇家御任大律师卡莱勋爵撰写并呈交议会。
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2001
[编辑]2001年12月,议会通过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应对9∙11恐怖袭击后国内日益严重的恐怖攻击威胁。
这个法律包括一系列措施,旨在改善当局对那些直接参与或支持恐怖主义活动者的打击效率。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的主要条款有:
- 恐怖分子的资金:警方有权在英国及其国民面临威胁时,冻结恐怖主义团体或个人的资产;增加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义务,加强对外币对换所的监督。
- 信息获得:允许向安全和情报机构、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辖下的执法部门披露信息;改善获得承运商信息(乘客和货物数据)的容易程度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关保留通讯数据的操作准则。
- 航空、化学、生物和核安全:有一系列内容。比如,可以出于安全理由扣留航班、可以拦路搜查乘客;为与有害物质相关的骗局设立新罪名;加强对存有危险疾病物质的实验室的监管;保障民用核工业安全。
- 移民条款:这节被预防恐怖主义法2005取代(参见以下内容)
- 警方的权力:规定了一系列警方的权力,例如为确定身份(包括去除伪装)而拍照、搜查与检查;明确非地域警力如英国交通警察和国防部警察的司法权。
预防恐怖主义法2005
[编辑]预防恐怖主义法2005于2005年3月11日起生效。该法取代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2001的第4节,赋予内政大臣核发"监控令"的权力,制约涉嫌恐怖分子,无论其为英国或外国公民。
"监控令"包括一系列制约措施,如禁止使用电话或互联网,限制行动和出行;限制与指定人的交流;使用电子佩戴器监视禁止外出的执行情况。
恐怖主义法 2006
[编辑]恐怖主义法2006于2006年3月30日起生效,把鼓动、纵容恐怖主义定义为刑事犯罪。其范围包括颂扬恐怖主义;传发恐怖主义刊物,比如传发极端主义书店的出版物和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恐怖主义宣传资料;准备、计划或协助他人的恐怖主义行动;指导或接受恐怖主义培训;参加恐怖主义训练营。
运作方法
[编辑]安全局与许多其它机构和组织紧密协作,共同应对威胁,保卫国家安全。
安全局工作著重于:
- 调查涉嫌的个人和组织以获得、汇集、分析和评估有关威胁的秘密情报。这需要安全局有效地收集情报和管理信息。
- 采取行动应对威胁源,收集证据,以助安全局将涉嫌人绳之以法。
- 对政府和其他机构提出建议,以便他们掌握威胁的信息,并建议他们采取适当的应对行动,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协助其他机构、组织和政府部门打击威胁。安全局与英国国家情报机器共同开展工作,并与英国和国外的机构建立伙伴关系。
使用秘密情报的理由
[编辑]尽管已披露的公共信息有助于背景参考,但是对威胁国家安全的团体和个人来说,发现他们行动与企图的最好方式是获取有关他们活动的秘密情报。久而久之,安全局可以汇集这些情报,并努力建立起对目标团体及其关键人物、基础设施、企图、计划和能力的详细了解。
对有记录价值的情报,安全局会确保准确性并清楚记录来源和确实性,以保证能够快速检索。如果根据安全局的评估而需要对某个特定威胁进行调查时,就能动用资源以进一步获取情报。安全局还根据新情报或事件,不断调整评估。
这个评估和调查过程有助于安全局作出决定,部署应对行动和保护措施。对于不同国家安全威胁的规模所做的判断和本局所做出的反应都必须经过内政大臣批准,由议会进行外部审查。安全局根据国家情报要求调整工作优先级别。国家情报要求由政府制定,先由联合情报委员会起草,然后由部级官员批准。
情报收集方式
[编辑]情报收集是安全局工作的中心。收集秘密情报有助于安全局获取对目标团体及其关键人物、基础设施、企图、计划和能力的详细了解。
安全局通过一系列手段获取情报。主要手法有:
- 秘密情报人力资源(即特工)。特工是能够就调查目标提供秘密报告的人力资源,他们不是安全局成员。
- 直接监视(即跟踪和/或观察目标)
- 通讯截取
- 侵入式监视(如对某人住宅或车辆进行监听)。
所有手法都必须根据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及相关操作准则而使用,并且接受独立审查。
安全局法1989规定安全局长有责任确保安全局的有效安排,以控制获取和披露信息的时间与方式。控制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通过一套内部机制来保证本局仅调查真正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的事情。安全局在调查中坚守法律原则,把握威胁处理时的分寸。如果需要使用侵入式手法时,在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从外部(相关国务大臣)获得授权。而在其它情况下,则于内部做出决定。但是决定人的级别符合所需的侵入程度。
这些安排完全符合调查权力规范法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调查工作可以快速进行,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官僚手续的阻碍。
尽管安全局经常同时开展许多调查,但仅在处理极少数最为重要的调查时才会使用所有的情报收集手段。以监听为例,由于带有高度侵入性,所以只有在理由充分时才能使用。而且如果要安全使用,在技术上相当复杂,属于资源密集型手段。因此,使用监听的次数很少。
目的
[编辑]使用侵入式情报收集手法时,安全局强调要采取有效步骤,根据威胁的程度,把侵入程度降至最低。情报工作的技巧就在于找出合适的手法组合以达到调查目的。使用最具侵入性的情报收集手段必须事先得到授权,必须向国务大臣说明:
- 只有使用这种手法,才能保卫国家安全,或保护英国经济不受海外威胁,或预防或侦测严重犯罪;
- 这种手法的使用符合预期目的,即所得情报足以成为使用侵入手法的理由,而且即使由此给目标之外的人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附带侵入"后果也可以接受。
另外,国务大臣也需要感到满意,认为除侵入手法之外的其它手段都无法在合理预期之内获取这些信息。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衡量标准。本局只有在可以清楚地达到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会申请监视状。而且只有理由充分,经内政部官员仔细考量之后,才会送交国务大臣做出决定。
威胁国家安全的人,比如恐怖分子或间谍,知道他们的活动可能引起安全局注意,会尽可能阻止本局发现他们。同样,安全局于调查过程中也努力避免打草惊蛇。这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调查受到影响,更是为了保护调查手段,以便将来再次使用。
大众文化
[编辑]注释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 秘密情报局:英国对外情报机构
- 政府通信总部 (GCHQ), 英国通信情报和网络安全机构
- 伯恩俱乐部(Club de Berne), 欧洲情报共享网络
- 伦敦警察厅下属反恐指挥部(Counter Terrorism Command)
- 英国联合反恐分析中心(Joint Terrorism Analysis Centre)
- MI5 爆料者(whistleblowers) 安妮·马雄(Annie Machon)和大卫·沙利(David Shayler)
- 政治部:军情五处在香港的分支
参考文献
[编辑]- ^ 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ittee of Parliament Annual Report 2012–2013 (PDF). 2013: 40 [29 December 2013]. ISBN 978-0-10-298652-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11-05).
- ^ "What's in a nam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2-08-09." MI5.gov.uk. Retrieved 6 July 2009.
- ^ Christopher Andrew, "The Defence of the Realm: The Authorised History of MI5", Allen Lane, 2009, note 112 on pp. 873-5.
- ^ Nicholas Hiley, "Re-entering the Lists: MI5's Authorized History and the August 1914 Arres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ntelligence and National Security, vol 25, issue 4, 2010, pp. 415-52.
- ^ 关于军情5处. 军情5处. 2017 [2017-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31).
延伸阅读
[编辑]- Andrew, Christopher. The Defence of the Realm: The Authorised History of MI5. Allen Lane. 2009. ISBN 1-84614-284-9. Published as Defend the Realm. The Authorised History of MI5, USA: Knopf, November 2009, ISBN 978-0-307-26363-6.
外部链接
[编辑]- MI5官方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英文)
- Records of the Security Service, The National Archives, [2014-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09).
- UK Intelligence Community On Line, Cabinet office, [2014-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