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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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法令 | |
英国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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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就公民权及国籍制订新条文,并就英国居留权修订《1971年入境法令》。(An Act to make fresh provision about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 and to amend the Immigration Act 1971 as regards the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
引称 | 1981 c. 61 |
提案者 | 内政大臣威廉·怀特洛 |
适用地域 | 英国全国 |
日期 | |
御准 | 1981年10月30日 |
生效 | 1983年1月1日 |
其他法例 | |
修正法例 | 1971年入境法令 |
相关法例 | 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相应修订)条例(英属香港,香港法例第373章 ) |
现状:已施行 | |
原始文本 |
英国国籍和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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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英国国民的种类 |
参见 |
国籍法与前殖民地 |
相关法律 |
《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是英国的法律。它自1983年1月1日起就是英国国籍法的基础。
历史
[编辑]197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决定更新自1949年1月1日《1948年英国国籍法令》生效以来,屡次修订的英国国籍法律。1977年,政府发表了绿皮书,勾勒了改革国籍法的各种方案。接著又在1980年发表白皮书罗列政府计划进行的修订。《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于1981年10月31日获得御准,并在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之后的多项法令,对英国国籍法数度大幅修订,包括:
- 《1983年英国国籍(福克兰群岛)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Falkland Islands) Act 1983)
- 《1985年香港法令》(Hong Kong Act 1985)和《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引入了英国国民(海外)身份
- 《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0),引入了居英权计划
- 《1996年香港(军人妻子及遗孀)法令》(Hong Kong (War Wives and Widows) Act 1996)
- 《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
- 《1999年领养(跨国方面)法令》(Adoption (Intercountry Aspects) Act 1999)
- 《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
- 《2002年国籍、入境及庇护法令》(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 《2006年入境、庇护及国籍法令》(Immigration, Asylum and Nationality Act 2006)
法令目的
[编辑]法令有以下几项目的。
重新分类英国及殖民地公民
[编辑]法令将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重新分成三大类:
自1962年的《1962年英联邦移民法令》通过以后,并非所有英国及殖民地公民都有英国的居英权。法令规定和英国、萌岛和海峡群岛有密切连系的人都会自动拥有英国的居留权,恢复了公民资格和居留权之间的连系。其他类型的国籍不会拥有这种地位,除非由入境法律特别赋予。
1977年的绿皮书本来只建议建立英国公民和英国海外公民等两类型的英国国籍,但在部分英国属土的政府游说下,成功增添了“英国属土公民”,将与英国属土有密切连系的人纳入该类。
修改“根据出生地法”规则
[编辑]法令修改了根据出生地法(Jus soli)而取得英国国籍的规则。法令生效前,任何出生于英国(除了少数外交人员的子女和敌对外人〔enemy aliens〕之外)皆有资格成为英国公民。法令生效以后,必须是父母其中一人是英国公民或已定居(settled)英国的人(永久居民)才有英国公民资格。
其他修订
[编辑]- 父亲和母亲都可以把英国公民资格留传给子女。
- 以英联邦公民取代了英籍人士。法令规定英籍人士只限和英属印度及在1949年以前跟爱尔兰共和国有密切关系者。
- 非英国公民不得再获得英国居留权。少数在法令生效前已经取得居留权者,其权利得以保留。
- 英联邦公民和爱尔兰公民可以登记取得公民资格的规定被废除。如果他们想要成为英国公民,必须按照归化程序。
- 对来自直布罗陀的人士取得公民资格设立特殊规定。
- 与英国男性结婚的外籍女性,不可再单纯靠婚姻取得公民资格。
- 英国皇家殖民地(British Crown Colonies)改称“英国属土”(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后来再改为“英国海外领土”)。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透过过渡性安排使用旧的法律。这些过渡性安排大都已经在1987年12月31日法令生效5年后废除。
批评
[编辑]批评者指责法令背后的政治动机是为了在1984年签订中英联合声明和1997年移交当时英国最大的殖民地香港的主权予中国前,剥夺在香港出生的香港人在英国的居留资格。香港立法局会议在该安排出台后多次就此进行讨论并谴责该法案,立法局议员李柱铭更痛斥该国籍法案是“一国六制(One country, six citizenships)”,极具歧视性。部分传媒则戏称该法案新设立的英国国民(海外)(BNO)身份代表着“British NO!”[1]:40。
法令也被视为英国陷入福克兰战争的次要原因之一,因为阿根廷将法令视为福克兰脱离英国属土的象征。该次战争以后,福克兰群岛的居民获得了英国公民资格。
其他批评大多关于剥夺英国出生的人自动获得公民资格的规定。但因为永久居民在英国出生的子女都自动成为公民,非英籍人士在英国出生的子女相对较少。法令就没有其他国籍的人及久住英国的人有特殊规定,所以要求修订现行法例的压力很小。类似的立法已经在其他国家如澳洲(1986年)、爱尔兰共和国(2005年)和新西兰(2006年)进行。
参阅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叶刘淑仪. 四個葬禮及一個婚禮 - 葉劉淑儀回憶錄. 明报出版社. 2008 [2018-03-20]. ISBN 9789628993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