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羈押期限之違法行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久押不決案件可能同時存在超期羈押,也可能經過合法手續批准不存在超期羈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0天,此外還可以有最長7天的提請逮捕審查期限。案件從公安機關轉到檢察院、法院,要依法履行「換押」手續,由各階段的辦案機構重新決定刑事強制措施。
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看守所如果沒有及時書面報告人民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的,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辦案人員重實體而輕程序,重視懲治犯罪而忽視嫌疑人合法權利是出現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
謝洪武超期羈押28年案
[編輯]1974年6月24日,廣西玉林興業縣高峰鄉農民謝洪武被公安部門以私藏反動傳單為由送入看守所。在之後的28年裡沒有經歷任何審判程序,除了一張1974年6月由當時縣公安局局長簽發的居留證外,沒有任何其他物件。1974年後歷任看守所所長甚至不知道謝為何被關押。1999年謝因「精神衰竭症」出獄治療,但身份依然屬於「在押犯人」,經過其親屬和法律援助的努力,2003年終於被釋放,同年8月2日,謝案被認定為錯誤拘留,謝洪武獲得國家賠償639853.84元。
此案的解決過程,引起了國家高層注意,同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有罪依法追究,無罪依法放人。 [2]。
2003年共糾正超期羈押25736人,截止2007年,新發生的超期羈押已從2002年的43438人次下降到43人次[3]。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最高检紧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08-04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0).
- ^ 王鬥鬥. 法援为谢洪武申请国家赔偿60余万元. 法制日報. 2006-12-22 [2022-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9).
- ^ 法律监督护公正. 人民日報. 2007-10-10 [2022-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