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外观
(重定向自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The Third Special Police Corps,NPA,M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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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所屬部門 | 內政部警政署 |
主要官員 | |
總隊長 | 黃家琦 |
副總隊長 | 謝宗宏 |
主任秘書 | 郭森永 |
聯絡信息 | |
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屈尺路11號 |
電話 | +886 02-26668601 |
網站 | www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簡稱保三總隊,為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的保安警察單位,總隊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屈尺營區,執行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轄區遍及國內各港口地區。
歷史
[编辑]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大清帝國戶部鹽稅水師巡營,鹽務警察總隊,中華民國成立後改為「財政部緝私署稅務警察總團」。
- 1937年,抗日軍與稅警參加「八一三」上海保衛戰,而後參加剿匪與對日抗戰,規模較大者列後:
- 兩淮:(江蘇)上海戰役、連雲港戰役、宿遷之役、新安鎮之役等。
- 山東:突擊日軍占據煙台市威海衛豹虎山之役等。
- 1941年,稅警總團因作戰需要改編為暫編三十八師、青年軍新編第一軍,隨中國遠征軍赴緬甸抗日,與英軍並肩作戰。滇緬戰役勝利後,部份國軍官兵轉回財政部稅務緝私署。
- 1941年7月,財政部將部份緝私署官兵 移撥改編為場警,歸鹽務機關管轄指揮,專責緝私、保產、護稅、警衛等,於同年10月16日鹽務總局成立場警管理處,迄1945年緝私署裁撤,場警更名「鹽警」。
- 1946年4月,財政部設臺灣鹽務管理局,組織查緝產物組,調撥各縣市警察局駐衛警,擔任鹽場緝私工作。
- 1948年7月,由福建省調二批稅警來臺,編為七個隊。
- 1949年2月,由山東省撥調稅警六個隊來臺,共計十三個隊,後整編為八個隊,臺灣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綜理鹽務。除原查產組外,當時全國鹽警三萬餘人,中央鹽務總局設鹽警管理處,各區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
- 1950年7月1日,鹽務改隸臺灣省警務處,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分駐鹽場負鹽場保產、護稅、緝私及鹽區治安、協助海防等任務。鹽警在大陸為陸軍編制,改隸臺灣省警務處後改為警長、警士制。
- 1972年7月18日,奉令支援海關兼負關緝私勤務。11月16日改為隊員制,警長改為小隊長,警士改為隊員。鹽警改制後,需接受警察養成教育及參加特考,正式任命。10月內政部警政署核准成立「臺灣省警察學校臺南分班」。
- 1973年2月至65年5月,臺灣省警學校臺南分班共辦八期,訓練鹽警及其他警察725人。
- 1976年9月17日,時任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在立法院宣佈自1977年7月起停徵鹽稅,並指示財政部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撥海關查緝工作。
- 1978年7月1日,奉令改稱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建制不變。
- 1982年9月16日,奉令將鹽場勤務及駐鹽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至此,保三專責財政部及海關並協助財政部及海關警衛、查緝走私之責。
- 1987年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宣佈解除臺灣省戒嚴令,保三總隊奉令接掌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陸空海關、邊疆防衛、出入、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
- 1990年精省後,奉行政院核准依《s: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組織編制
[编辑]- 總隊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內設警務科、督訓科、後勤科、安檢保防科、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等九單位。
- 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新店區)
- 第一大隊 (基隆市七堵區)
- 第二大隊 (高雄市前鎮區)
- 第一中隊(高雄市前鎮區)
- 第二中隊(高雄市前鎮區)
- 第三中隊(高雄市前鎮區)
機關首長
[编辑]職稱 | 姓名 | 佩階 | 學歷 | 主要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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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長 | 黃家琦 | 三線二星 | 中央警官學校行政警察學系55期 |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副總隊長 | 侯東輝 | 三線二星 | 中央警官學校刑事警察學系51期 | 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主任秘書 | 謝宗宏 | 三線二星 | 中央警官學校戶政學系51期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分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