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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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的规定运作。国际法院规约的章节包括:
- 第一章:法院的组织(第2至33条)
- 第二章:法院的管辖(第34条至第38条)
- 第三章:程序(第三十九至六十四条)
- 第四章:咨询意见(第65-68条)
- 第五章:修正(第69和70条)
根据第38.2条,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缔约方
[编辑]联合国所有的193个成员国都经批准联合国宪章,而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但须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的批准。根据这些规定,截至2015年,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和梵蒂冈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不是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方。但是,在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之前,瑞士(1948年至2002年),列支敦士登(1950年至1990年),圣马力诺(1954年至1992年),日本(1954年至1956年)和瑙鲁(1988年至1999年)都是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方。[1]
参考资料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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