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黑客列表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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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駭客是指電腦犯罪(為高科技犯罪之一),例如非法闖入電腦及電腦網絡,經法院審判後罪行成立的人[1]。「電腦犯罪」大體上可被定義為影響資訊科技基礎建設的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入侵(未經授權的存取)、非法截取(透過技術手段截取電腦傳送的非公開性質電腦資料)、資料干擾(未經授權破壞、刪除、毀損、修改、隱藏電腦資料)、系統干擾(透過輸入、傳送、破壞、刪除、毀損、修改、隱藏電腦資料干擾電腦系統運作)、設備濫用、偽造(包括身份盜竊)、電子詐騙等[2]。
在駭客次文化與電腦地下活動興起之初[3],由於白帽駭客間遵守著不成文的道德守則,電腦犯罪並不常見[4]。電腦入侵的擁護者聲稱其動機是達到藝術與政治目的,但卻忽略了其手段的違法性[5]。白帽駭客入侵電腦系統不為獲得不當得利、也不造成破壞,而是藉由此過程學習、深入了解電腦與電子安全系統[6]。有些駭客甚至是為了讓系統的管理人員知道系統存在漏洞,以便在其他心懷不軌之徒利用此漏洞入侵前進行修補(道德駭客)[7]。電腦工業成熟後,便出現許多為獲取自身利益而惡意入侵的駭客(黑帽駭客),電腦犯罪因而漸形猖狂[6]。
電腦犯罪
[编辑]此章節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姓名 | 網路代稱 | 國籍 | 罪名 / 駭客行為 | (宣判) 年份 |
判決結果 |
---|---|---|---|---|---|
羅伯特·泰潘·莫里斯 Robert Tappan Morris |
rtm | 美国 | 惡意非法入侵聯邦相關利益之電腦,造成超過1千美元的損失[8] |
1990年 5月16日 |
3年緩刑,1萬美元罰金及400小時社會服務由保護觀察所安排、法庭認可[8][10] |
馬克·阿貝尼 Mark Abene |
Phiber Optik | 美国 | 入侵900個電話系統、詐取免費通話之竊取服務輕刑罪[1] | 1991年 | 35小時社會服務[1] |
馬克·阿貝尼 Mark Abene |
Phiber Optik | 美国 | 由於非法入侵電腦以及預謀電腦犯罪[11] | 1993年 | 一年有期徒刑[11][12] |
陳盈豪 | CIH | 中華民國 | 意外散布出自行製作的CIH病毒,共造成全球6000万台电脑瘫痪[13] | 1999年 | 當時無相關法令,故無起訴 |
凱文·米特尼克 Kevin Mitnick |
Condor | 美国 | 四起電信欺詐,二起電腦詐欺,以及一起非法截取有線通訊[14] | 1999年 8月9日 |
46個月有期徒刑於聯邦監獄[14] |
蘇柏榕 | cb520 | 中華民國 | 入侵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張貼不實訊息:「總統府指示,定4月1日愚人節為國定假日。」[15] | 2003年 | 投案 |
傑佛瑞·李·帕森 Jeffrey Lee Parson |
T33kid | 美国 | 2004年8月11日認罪,承認惡意以他編寫版本之衝擊波蠕蟲攻擊受保護之電腦[16] | 2005年 1月1日 |
18個月有期徒刑及100小時社會服務[17] |
蘇柏榕 | cb520 | 中華民國 | 入侵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竊取150萬筆考生個人資料轉售補習班業者[15] | 2005年 | 投案。檢察官緩起訴 |
朱新龙 | ahatoot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为“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工作,从事网络攻击任务,主要攻击对象是部级以上网站。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中央政府机关采购网,海关总署,中国科学院,中国核工业集团等单位的邮局服务器均不同程度被其破解密码。[1] | 2008年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龙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 |
參考資料
[编辑]- ^ 1.0 1.1 1.2 Bruce Sterling. The Hacker Crackdown—Law and Disorder on the Electronic Frontier 1994年1月. Project Gutenberg. 1993: 336. ISBN 055356370X.
- ^ Paul Taylor. Hackers: Crime in the Digital Sublime 1999年11月3日. 洛特列治 (Routledge); 1版. : 200. ISBN 0415180724.
- ^ Steve Mizrach. The electronic discourse of the computer underground. 佛羅里達國際大學. 2009 [2009年5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4月19日).
離開學術界、轉而投入電腦產業(並發表《電腦地下組織摘要》 (Computer Underground Digest))的社會學家葛登·梅耶 (Gordon Meyer) 發表了一篇開創性的論文〈電腦地下組織社團〉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Computer Underground),其中表示「電腦地下組織是由三種角色所組成-電腦駭客、電話飛客(竊打免費電話)以及軟體盜版者。」
- ^ Chris Davis訪談. 公共電視網. 2001 [2009年5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9月13日).
- ^ Brian Blomquist. FBI'S web site socked as hackers target feds. 紐約郵報. 1999年5月29日 [2009年5月8日].[永久失效連結]
- ^ 6.0 6.1 Andrew Brandt. Hacker Speak. PC World (雜誌). 2001年4月2日 [2009年5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5月1日).
- ^ 芬妮,何謂 白帽駭客/黑帽駭客/指令小子 是什麼???急![失效連結],Yahoo!奇摩知識+,2007年5月11日。2010年8月1日查閱。
- ^ 8.0 8.1 Ronald B. Standler. 美國審判 v. 羅伯特·泰潘·莫里斯. rbs2. 2002年8月14日 [2008年8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5月9日).
- ^ Dressler, J.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riminal Law, "United States v. Morris" ISBN 978-0-314-17719-3
- ^ 10.0 10.1 John Markoff, "Computer Intruder is Put on Probation and Fine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紐約時報
- ^ 11.0 11.1 Phiber Optik Goes to Prison—Issue 2.04. Wired. April 1994 [2008年8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1月23日).
- ^ Elinor Mills. Q&A: Mark Abene, from 'Phiber Optik' to security guru. CNET Networks. 2009年6月23日 [2009年6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8月5日).
- ^ 請問CIH病毒是誰發明的?[永久失效連結],Yahoo!奇摩知識+。2010年8月1日查閱。
- ^ 14.0 14.1 凱文·米特尼克被判近四年徒刑. 美國司法部. 1999年8月9日 [2008年8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9月26日).
- ^ 15.0 15.1 超級駭客蘇柏榕再犯!盜百萬個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TVBS。2010年8月1日查閱。
- ^ 青少年承認散播衝擊波蠕蟲之罪行. CRN雜誌. 2004年8月12日 [2009年5月11日].[永久失效連結]
- ^ 衝擊波蠕蟲作者被判18個月入獄服刑-但最大禍首仍逍遙法外,Sophos報導. Sophos Plc. 2005年1月28日 [2009年5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8月19日).
参見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电脑病毒制造者和他们的结局(简体中文)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简体中文)网银大盗作者的判决结果
- 历史十大黑客事件:不堪一击的系统(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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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黑客网络犯罪被称为“脚本小孩”:无黑客技巧,通过修改他人源代码发动攻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