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大臣 (英国)
英國政府 政務官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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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陛下首席國務大臣,簡稱內閣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是英國政府的資深官方部長,各自會擔任所屬內閣部門的首長[1]。所有內閣大臣都是英國內閣的閣員,集體負責制定政策及策略。
一般內閣大臣的正式頭銜為「英皇/女皇陛下的首席【政策範疇】大臣」(His/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然而是有例外的,如財政大臣的英文頭銜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門的內閣大臣之下會設有名為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職位,輔助大臣們掌管部門及處理政務。[3]
按照慣例,所有內閣大臣必然是上議院或下議院的議員,並由英國君主按照首相建議而任命的。但近代的歷屆內閣中,通常只有上議院領袖會仍然由非國會議員擔當[4]。
法例上通常只會稱之為「內閣大臣」,皆因《1978年釋義法令》規定該詞語泛指任何內閣大臣之一[2]。由於內閣大臣的職權及政策範圍會由英國首相編配,所以各自的法定權力會受到限制[5]。例如,理論上內政大臣是可以隨時行使涉及衛生大臣的權力,但實際上要負起巨大的政治責任。
根據《1975年大臣及其他薪酬法令》,最多只有21名內閣大臣可以領取薪俸[6]。目前而言,施紀賢內閣共有21名內閣大臣。
歷史
[编辑]英格兰王国
[编辑]中世纪,英格兰王会任命一个助手,称为“国王书记(king's clerk)”即后来的“秘书(secretary)”,其职责是处理国王的书信。亨利八世之前,国王只有一个秘书,亨利八世任命了两个。在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时代,这些人获得了“内阁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称号。1688年成立内阁后,两位內閣大臣承担了更高的职责,管理两个部门,其称呼也变成了“南方部大臣”和“北方部大臣”。两者都涉及内政事务,但他们在外交上的职责有差异,所以一个处理北欧的新教国家,另一个处理与南欧的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关系。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联合之后
[编辑]在1708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之后,创建苏格兰大臣的职位,但这第三个內閣大臣职务从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创立的时候,担负了大英帝国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务。1782年,南方部改组为内政部,北方部改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战争期间,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来,负责战争部的工作。7年后,殖民地事务从内政部移交给陸軍部。1854年,创建了第四大臣,专管陸軍部,1858年,创建了管理印度事务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格局没有变化。战后十年间,有三个內閣大臣职位建立,一位是从战争部拆分出来的空軍大臣;一位是从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领大臣;还有一位是重新回归內閣大臣级的苏格兰大臣。
二战中,政府的职能范围非常之广,许多新部门组建起来,但没有部门的首长成为內閣大臣。这一情况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英国调整国防机构,空军大臣降级。1947年印度独立后,印度事务部和自治領事务部合并进外交及联邦关系部。几年后,随着大英帝国国力的萎缩,殖民地部和英联邦关系部合并为英联邦部。1964年,国防部成立,其首長成为內閣大臣。1968年,英联邦部与外交部合并为今天的外交及联邦事务部。
但是內閣大臣这个词汇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1964年哈罗德·威尔逊首相上台,他开始把英国内阁中各种五花八门的头衔统一为內閣大臣,只有个别例外。到二十世纪末,几乎所有内阁部门的首长都是內閣大臣,唯一没有变化的是财政大臣。与六十年代之前內閣大臣这一头衔的总体稳定相比,之后內閣大臣的职责和数量的流动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和内政大臣的职责没有太大变化。
当前职位
[编辑]- 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1782年设立外交大臣;2020年改现名)
- 内政大臣(1782年设立)
- 苏格兰事务大臣(1709-1746;1926年升格至今)
- 商業及貿易大臣(1963年设立工业、贸易和区域发展大臣;多次改名;2023年改现名)
- 教育大臣(1964年设立教育和科学大臣;2010年改现名)
- 国防大臣(1964年设立)
- 威爾斯事務大臣(1964年升格)
- 就業及退休保障大臣(前身劳工部和社会保障部1968年升格,2001年合并)
- 北愛爾蘭事務大臣(1972年设立)
- 交通大臣(1976年设立;1979-1981年降格;1997-2002年合并进其他部门)
- 卫生和社会福利大臣(1988年设立;2018年改现名)
- 文化、傳媒及體育大臣(1992年设立国家遗产大臣;1997年首次使用现名;2010-2012年管理奥运;2017-2023年管理数字化事务)
- 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大臣(2001年设立)
- 司法大臣(2007年设立)
- 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大臣(2018年设立;2024年改回原名)
- 能源安全及淨零大臣(2023年设立)
- 科學創新及科技大臣(2023年设立)
偶尔会颁发首席大臣的荣誉称号,自1962年以来一直存在。
已废止职位
[编辑]-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内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为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殖民地事務大臣(1768–1782;1854–1966;并入英联邦事务大臣)
- 陸軍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陸軍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为陸軍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務大臣(1858–1947;从1935年称印度和缅甸大臣;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空军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自治领大臣(1925–1947;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英联邦关系大臣(1947–1966;改为英联邦事务大臣)
- 工业、贸易和区域发展大臣(1963–1964;改为贸易和工业大臣)
- 教育和科学大臣(1964–1992;改为教育大臣)
- 经济事务大臣(1964–1969;废除)
- 英联邦事务大臣(1966–1968;并入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就业和生产力大臣(1968–1970;改为就业大臣)
- 社会服务大臣(1968–1988;拆分为卫生大臣和社会保障大臣)
-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1968-2020;并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贸易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工业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物价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大臣(1974–1979;废除)
- 社会保障大臣(1988–2001;并入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并入教育和就业大臣;2010年恢复)
- 国家遗产大臣(1992–1997;改为文化、传媒和体育大臣)
- 教育和就业大臣(1995–2001;拆分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环境、交通和区域大臣(1997–2001;拆分为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环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国际发展大臣(1997-2020;并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2001–2002;拆分为交通大臣,副首相办公室)
- 宪制事务大臣(2003–2007;拆分为内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为儿童、学校和家庭大臣,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
- 贸易和工业大臣(1970–2007;改为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
- 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为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2007–2009;并入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为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2008–2016;并入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退出欧洲联盟事务大臣(2016年设立;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脫歐,此職隨脫歐部被裁撤。)
- 国际贸易大臣(2016-2023;并入商業及貿易大臣)
- 內閣辦公室大臣(2023-2024)
- 地方發展、房屋及社區大臣(2006年设立社區及地方政府事務大臣;2018年设立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大臣;2021年改為现名;2024年改回前名)
参考文献
[编辑]- ^ 香港立法会. 立法會CB(2)2848/05-06(01)號文件 (PDF). 香港立法會. 2006-07-26 [2019-01-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13) (中文(香港)).
- ^ 2.0 2.1 Schedule 1 to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as amended, from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 ^ 薛波 (编).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 917.
- ^ Kelly, Richard. Ministers in the House of Lords.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24-05-08 (英国英语).
- ^ Cabinet Manual [內閣手冊]. GOV.UK. 英國內閣辦公廳. 2010-12-14 [2024-08-14] (英国英语).
3.27 It is also the well-established practice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to be allocated responsibility by the Prime Minister for a particular department (for example health, foreign affairs, defence, transport, education etc.) and, accordingly,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in practice, to exercise only those functions that are within that department.
- ^ 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 Schedule 1, Part V, Paragraph 2. Act of Parliament of (PDF). [2024-08-10] (en-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