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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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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判决:1936年2月17日
案件全名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
引註案號297 U.S. 278
法庭判决
通过警察暴力执法获取的口供不能成为有效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休斯
联名:全体一致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判决,该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1][2]

案件事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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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3月30日,一位白人农场主雷蒙德·斯图亚特在密西西比州肯帕县被谋杀。旋即当地警察就为此逮捕了三名亚瑟·艾林顿等三名黑人佃户。在庭审中,控方最主要的证据就是三位被告对警察所作的口供。同时,控方也承认警方对被告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后才获取了上述口供:

"... 被告被脱光衣服,捆绑在椅子上,他们的背部被带扣的皮带抽裂。同时警官明确告知他们,直到他们认罪为止,鞭刑将不会停止。而且警察不仅要求他们自认犯罪,还要求在每一个细节问题上都供认不讳;就这样,被告在反复被鞭打中,供认了罪行,并在供认细节上都根据施刑者的要求作了调整和修改。当施刑者拿到了所期望的供述后,他们便离开了。但在离开前,警察警告嫌疑人说,一旦被告在任何时候改变他们的供述,施暴者将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1]

除了鞭刑之外,其中一名被告还曾被套颈吊在树上。他们的供述在之后的一天的审判中被作为唯一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三名被告被陪审团判定有罪并处绞刑。该有罪判决也被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支持,但首席法官维吉尔·阿里克斯·格里弗斯的反对意见中,他形容“这份判决让我感觉不是一份现代文明的判决,而是来自中世纪的文书”[3][4]

最高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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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判决,推翻了对三位被告的有罪判决。判决认为: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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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之后,三位被告为免再次被判谋杀罪名,选择了对误杀罪进行不爭辯答辯英语Nolo contendere。最终三人分别被判了6个月到7年半的有期徒刑[5]

本案中担任控方检察官的约翰·斯特尼斯在之后担任美国参议员长达42年,其中还有两年担任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他在密西西比州议员选举中当选13次,从未败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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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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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Brown v. Mississippi, 297 U.S. 278 (1936). Justia US Supreme Court Center. 1936-02-17 [2019-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06) (美国英语). 
  2. ^ OVERVIEW:Brown v. Mississippi.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美国英语). 
  3. ^ Brown v. State. The Better Chancery Practice Blog. [2021-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2) (美国英语). 
  4. ^ Brown v. State, 158 So. 339, 173 Miss. 542 – CourtListener.com. CourtListener. [2021-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9) (美国英语). 
  5. ^ Neil R. McMillen. Dark Journey: Black Mississippians in the Age of Jim Cro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0. ISBN 9780252015687 (美国英语).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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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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