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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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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師鐸獎於1982年由中華民國教育部創設,由當時的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輪流主辦,每年經地方、中央初審、複審、決審的流程,遴選出全臺灣各類組特殊優良教師,並公開頒獎表揚。2000年師鐸獎[1]由臺北市主辦,共表揚來自全臺灣173位各種教育類別的特殊優良教師。2001年至2009年師鐸獎停辦,2010年復辦。

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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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多數教師尊敬。
  2. 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 對各項教育專題、課程發展、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創新或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
  4. 推行教務、學務、輔導、總務等校務工作有具體績效。
  5. 執行教育政策成效卓著。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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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教育部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台人(二)字第0990024237C號令訂定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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