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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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日语:運転免許/うんてんめんきょ unten menkyo),是指在日本国内,驾驶汽车与摩托化自行车上路所需要的必要证件。在日本的国内制度中,国家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交通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授予驾照国家资格的职责。同時,日本駕駛執照為眾多日本國家資格中,最多日本國民所持有的[1]。在日本如沒有特別指明,一般都會簡稱作「免許」(日语:免許/めんきょ Menkyo)。
簡介
[编辑]在日本,有關於駕駛執照的制度和法規,都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及其下的命令而有所規定。根據法例,駕駛執照的管理應由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進行,但現時實際的操作是受到了法例的委任而交予各都道府縣的警察來執行。駕駛執照則以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名義來發行。
在道路交通法上所使用的『汽車』(日语:自動車/じどうしゃ Jidōsha)包括了二輪的機動單車(即一般所理解的電單車)、各種大型汽車、小型汽車、輕型汽車、各種特別用途車輛以及無軌電車,那是因為『汽車』被定義為「以發動機起動的車輛」的緣故。
而如果沒有駕駛執照下在根據道路交通法所適用的道路上駕駛汽車或機動單車的話,將會按道路交通法第64條《禁止無證駕駛》(日语:無免許運転の禁止/むめんきょうんてんのきんし Mumenkyo unten no kinshi)所規定會被視為不可駕駛。因此持有駕駛執照的人,即被視為「特別被批准駕駛者」,所以在行政法概念上駕駛執照是一種「許可」。
歷史
[编辑]- 最初的駕駛執照制度
日本最初於1898年開始有汽車行走,但在5年後的1903年才於愛知縣首次制定了日本最初的汽車駕駛執照制度《共乘汽車營業監管規則》(日语:乗合自動車営業取締規則/のりあいじどうしゃえいぎょうとりしまりきそく Noriai jidōsha ēgyō torishimari kisoku)」[2]。該個制度並不是以個人的自家用車作對象,而是以相當於現今的巴士,當時稱為「共乘汽車」(日语:乗合自動車/のりあいじどうしゃ Noriai jidōsha)的交通工具為對象。[2]。但當時來說,一般民眾都未曾搭過「共乘汽車」,甚至大部份人連汽車也未曾見過。當時的都市,主要仍是以乘搭人力車為主[2]。而作為人力車以外的交通工具,就只有馬車和路面電車[2]。
- 東京最初的駕駛執照制度
1907年,當時的警視廳(即東京都的警察部門)實行了「汽車監管規則」(日语:自動車取締規則/じどうしゃとりしまりきそく Jidōsha torishimari kisoku),自此在東京要駕駛自家用車的話,就只有持有駕駛執照者才可[2]。在日本作為對自家用車的駕駛執照制度來說,這個於東京的制度是日本首個相關制度[2]。但即使稱得上是為自家用車的司機而設的制度,但實際來說以這個駕駛執照為對象的人當時少之又少,而且例如公司的司機又或車長等因工作而需要駕駛的人也不多。憑此制度下發出的第1位駕駛執照持有人,是當時受聘作三井財閥的三井家旗下的馬車車伕(即駕駛馬車的司機)的渡邊守貞[2]。根據警視廳公佈數字,制度實施首年的汽車登記數目就只有16輛[2]。當時的駕駛執照是以木製為主[2]。
- 開展到日本全國的駕駛執照制度
擴展到日本全國的駕駛執照制度始於1919年,當年實行了全國統一的交通法規《汽車監管令》(日语:自動車取締令/じどうしゃとりしまりれい Jidōsha torishimari rē)」[2]。當時世界上大受歡迎的福特T型車等的量產車在日本開始普及,因此當時日本政府實行了《汽車監管令》[2]。汽車數目從1919年左右大概500輛,逐步增加至1924年為止的超過2萬輛。全國統一的交通法規,主要是因為當時道路上出現了跨縣行走的共乘汽車、的士、自家用車等的車輛不斷增多,因此需要相關法規來規管[2]。根據這個《汽車監管令》而發出的駕駛執照分為甲種和乙種兩類,甲種是「任何車輛都可駕駛的執照」;乙種是只可駕駛特定汽車或特殊車輛的駕駛執照[2]。但當時必須先取得「車體檢查證」(日语:車体検査証/しゃたいけんさしょう Shatai kensa shō))才可以申請駕駛執照(即如現時不同,不可以在取得駕駛執照後就可以買車),而且在取得駕駛執照後必須於持證5年後再次接受考試[2]。
獲取方法
[编辑]要取得駕駛執照的話,原則上須要接受於駕駛執照考試中心(日语:運転免許試験場/うんてんめんきょしけんじょう Unten menkyo shikenjō)所進行的適性考試、技能考試及學術考試。又或可以選擇入讀指定駕駛學校(日语:指定自動車教習所/していじどうしゃきょうしゅうじょ Shitei jidōsha kyōshūjo)後並於畢業考試取得合格的話,即可豁免於駕駛執照考試中心接受技能考試而取得駕駛執照。普遍來說都較多以後者的方式取得駕駛執照,而以前者的方法直接參與駕駛考試的人都比較罕見。
如選擇直接接受考試,又或入讀非指定駕駛學校的話,須先於考試中心接受暫准執照的技能考試,然後再接受5天的路上練習(1天2小時以上),最後再於考試中心接受正式執照的技能考試。但一般來說幾乎都是於指定駕駛學校畢業,獲豁免接受技能考試而取得普通執照。如希望入讀指定駕駛學校並取得普通執照的話,須於指定駕駛學校取得暫准駕駛執照(日语:仮運転免許/かりうんてんめんきょ Kari unten menkyo),及在路面實習及接受學術培訓,最後於路面的畢業考試合格後,就可向其已登記戶籍的都道府縣的駕駛執試中心申請接受考試[3]。只須提交指定駕駛學校的畢業證書,並於視力等的適性考試及學科考試合格的話,就可以取得駕駛執照。
接受考試資格的年齡因駕駛執照的不同而有異。小型特殊車輛執照及摩托化自行車執照不需接受技能考試,但摩托化自行車執照仍需要接受學術培訓並於學術考試合格方可取得。特殊車輛執照是唯一一種車輛不用接受學術培訓及不用實際操作該車輛就可以取得的執照。然而由於現時並沒有關於大型特殊車輛的第二類駕駛執照以及牽引車輛第二類駕駛執照的相關課程,因此駕駛學校並沒有提供此類執照的培訓。要取得此類執照的話,就只可以於考試中心直接接受技能考試合格後取得。
驾照类型
[编辑]日本的驾驶执照按等级以及种类划分。
駕駛執照的正式名稱
[编辑]以下是根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84條所規定的正式區分及簡稱而記載。記載的執照類別也是根據上述所指法律條文的順序所示。
法定區分 (上行:中文意思/下行:日語原名) |
法定類別 (中文意思) |
法定類別 (日語原名) |
法定簡稱 | 駕駛執照上的顯示字眼 |
---|---|---|---|---|
第一類駕駛執照 第一種運転免許 |
大型車輛執照 | 大型自動車免許 | 大型免許 | 大型 |
中型車輛執照 | 中型自動車免許 | 中型免許 | 中型 | |
準中型車輛執照 | 準中型自動車免許 | 準中型免許 | 準中型 | |
普通車輛執照 | 普通自動車免許 | 普通免許 | 普通 | |
大型特殊車輛執照 | 大型特殊自動車免許 | 大型特殊免許 | 大特 | |
大型電單車執照 | 大型自動二輪車免許 | 大型二輪免許 | 大自二 | |
普通電單車執照 | 普通自動二輪車免許 | 普通二輪免許 | 普自二 | |
小型特殊車輛執照 | 小型特殊自動車免許 | 小型特殊免許 | 小特 | |
摩托化自行車執照 | 原動機付自転車免許 | 原付免許 | 原付 | |
牽引車輛執照 | 牽引免許 | (沒有簡稱) | け引 | |
第二類駕駛執照 第二種運転免許 |
大型車輛第二類執照 | 大型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大型第二種免許 | 大二 |
中型車輛第二類執照 | 中型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中型第二種免許 | 中二 | |
普通車輛第二類執照 | 普通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普通第二種免許 | 普二 | |
大型特殊車輛第二類執照 | 大型特殊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 大型特殊第二種免許 | 大特二 | |
牽引車輛第二類執照 | 牽引第二種免許 | (沒有簡稱) | け引二 | |
暫准駕駛執照 仮運転免許 |
大型車輛暫准執照 | 大型自動車仮免許 | 大型仮免許 | (按車輛類別而發出各自的暫准駕駛執照) |
中型車輛暫准執照 | 中型自動車仮免許 | 中型仮免許 | ||
準中型車輛暫准執照 | 準中型自動車仮免許 | 準中型仮免許 | ||
普通車輛暫准執照 | 普通自動車仮免許 | 普通仮免許 |
如果同時取得牽引車輛執照及牽引車輛第二類執照的話,駕駛執照上將會顯示為「引・引二」。
執照的式樣
[编辑]姓名 | ◯ ◯ ◯ ◯ | 年號YY年MM月DD日生 | |||||||||||||||
住址 | ◯◯◯◯◯◯◯◯◯ ◯–◯–◯ | ||||||||||||||||
簽發 | 年號YY年MM月DD日 ◯◯◯◯◯ | 相片 | |||||||||||||||
YYYY 年(年號 YY 年) MM 月 DD 日為止有效 | 駕 駛 執 照 | ||||||||||||||||
執照 限制條件等 | |||||||||||||||||
證件號碼 | 第 ◯◯◯◯◯◯◯◯◯◯◯◯ 號 | ||||||||||||||||
二・小・原 | 年號YY年MM月DD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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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 元号YY年MM月DD日 | 都道府縣名 公安委員會 | |||||||||||||||
二種 | 元号YY年MM月DD日 |
驾照种类
[编辑]名称 | 日文原文 | 描述 |
---|---|---|
臨時駕照 | 仮運転免許 | 发给通过了临时驾照知识考试,为了取得第一种驾照需要在公路(不包含驾校场内等)上进行练习或者考试的人。临时驾照虽然称为驾照,但是持照者不得单独上路,也不能进行以练习为目的之外的驾驶,否则将构成临时驾照违章并导致3个月不得驾驶并留下刑事处分前科。持照人只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以练习为目的驾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持照者必须在取得临时驾照六个月内取得相对应的駕照,否则该临时驾照作废。理论上,因为取得驾照必然需要在公路上进行考试,因此在现行制度下取得日本驾照的人都曾经取得过临时驾照。 |
第一種駕照 | 第一種運転免許 | 驾驶除需要第二种驾照的情况(参照下方)之外的所有情况下的车辆用的普通驾照。 |
第二種駕照 | 第二種運転免許 | 驾驶营运用載人車輛(例如出租車或公共汽車)或从事代驾時需要。駕駛員必須年滿21歲,並至少持有驾照的有效时间达到三年(日本自衛隊成員放寬至兩年[4])。 |
分类
[编辑]驾照可驾驶车辆类别如下:
名稱 | 日文原文 | 備註 |
---|---|---|
大型汽車 | 大型自動車 | 總重量11公噸以上、最大容量6.5公噸以上或可乘載30人以上之四輪機動車輛。 |
中型汽車 | 中型自動車 | 總重量7.5公噸以上、最大容量4.5公噸以上或可乘載11人以上之四輪機動車輛。 |
準中型汽車 | 準中型自動車 | 總重量為3.5公噸以上、最大容量2公噸以上或可乘載人數10人以下之四輪機動車輛。 |
普通汽車 | 普通自動車 | 非屬上述分類之任何四輪機動車輛。 |
AT限定普通汽車 | AT限定普通自動車 | 非屬上述分類之任何四輪機動AT車輛。 |
大型特殊汽車 | 大型特殊自動車 | 使用於特定工作(如拖拉機或起重機)且不屬於小型特殊汽車之特殊四輪機動車輛。 |
小型特殊汽車 | 小型特殊自動車 | 最高時速每小時15公里,體積小於4.7公尺×1.7公尺×2.8公尺之特殊四輪機動車輛。 |
大型機車 | 大型二輪車 | 汽缸排氣量超過401cc以上之二輪機動車輛。 |
AT限定大型二輪車 | 限定駕駛汽缸排氣量650cc以下之自動變速二輪機動車輛。 | |
普通機車 | 普通二輪車 | 汽缸排氣量126~400cc之二輪機動車輛。 |
AT限定普通二輪車 | 限定駕駛汽缸排氣量126~400cc之自動變速二輪機動車輛。 | |
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 汽缸排氣量51~125cc之二輪機動車輛。 | |
AT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 限定駕駛汽缸排氣量51~125cc之自動變速二輪機動車輛。 | |
機動自行車 | 原動機付自転車 | 汽缸排氣量50cc以下之二輪機動車輛。 |
臺灣駕駛執照分類 → | 聯結車駕照 | 大客車駕照
大貨車駕照 |
小型車駕照 | 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 普通輕型機車駕照 |
---|---|---|---|---|---|---|
日本駕駛執照分類 → | 大型自動車免許
+牽引免許 |
大型自動車免許 | 普通自動車免許 | 大型自動二輪車免許 | 普通自動二輪車免許 | 原動機付自転車免許 |
可駕駛之車輛類別 ↓ | ||||||
大型自動車 | ✔︎ | ✔︎ | ❌ | ❌ | ❌ | ❌ |
中型自動車 | ✔︎ | ✔︎ | ❌ | ❌ | ❌ | ❌ |
準中型自動車 | ✔︎ | ✔︎ | ❌ | ❌ | ❌ | ❌ |
普通自動車 | ✔︎ | ✔︎ | ✔︎ | ❌ | ❌ | ❌ |
大型特殊自動車 | ❌ | ❌ | ❌ | ❌ | ❌ | ❌ |
小型特殊自動車 | ✔︎ | ✔︎ | ✔︎ | ✔︎ | ✔︎ | ❌ |
大型二輪車 | ❌ | ❌ | ❌ | ✔︎[註 1] | ❌ | ❌ |
普通二輪車 | ❌ | ❌ | ❌ | ✔︎ | ❌[註 2] | ❌ |
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 ❌ | ❌ | ❌ | ✔︎ | ✔︎[註 3] | ❌ |
原動機付自転車 | ✔︎ | ✔︎ | ✔︎ | ✔︎ | ✔︎ | ✔︎ |
牽引 | ✔︎ | ❌ | ❌ | ❌ | ❌ | ❌ |
註釋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運転免許の履歴書の書き方を徹底解説!AT・MT・準中型の正式名称や書き方は?. 2021-04-25 [2022-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日语).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武蔵境自動車教習所. 自動車免許はいつから必要になった?免許の歴史を徹底解説. 2021-03-19 [2022-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02) (日语).
- ^ 天皇及皇室等沒有戶籍及居民登記者,根據住民基本台帳法第39條、住民基本台帳法施行令第33條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7條第2項第3條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規定,(可以住民票以外的其他文件)申請執照。
- ^ 道路交通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昭和35年6月25日法律第105号)第96条の5-一 道路交通法施行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昭和35年10月11日政令第270号)第34条の3-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