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803號決議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1803号决议
伊朗
日期2008年3月3日
编号S/RES/1803(文件
主题伊朗核問題
投票
14票赞成
0票反对
1票弃权
结果通過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803號決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2008年3月3日第5848次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决议,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14个国家投了赞成票、0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个国家弃权(印度尼西亞)。[1]

內容

[编辑]

在決議中,聯合國安理會重申了對《核不扩散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其一切义务的必要性,並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要求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立即停止所有濃縮鈾活動,並要求伊朗停止任何與離心機和濃縮鈾有關的研究和開發。決議鼓勵欧洲联盟继续与伊朗沟通,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法蘭西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俄罗斯联邦合作,推動伊朗核問題的谈判。[2][3]

終止

[编辑]

2015年7月20日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了第2231號決議,決定終止了第1803號決議,該決議於2016年1月16日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實施日生效。[2]

參考資料

[编辑]
  1. ^ S/RES/1803 (2008)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www.un.org. [202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7). 
  2. ^ 2.0 2.1 S/RES/1803(2008). undocs.org. [202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9). 
  3. ^ Department Of State. The Office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803 on Iran's Nuclear Program. 2001-2009.state.gov. 2008-04-04 [2022-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9)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