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外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背叛国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為叛國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
沿革
[编辑]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当时罪名为“背叛祖国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该罪名也相应更为“背叛国家罪”[1]。
内容
[编辑]关联规范
[编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13条中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之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
参考文献
[编辑]- ^ 赵秉志主编. 危害国家安全罪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RELATED CRIMES.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4: 12–13. ISBN 978-7-5093-6726-1.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 ^ 2.0 2.1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11: 141–142. ISBN 978-7-5093-6501-4.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 ^ 郑智辉编著. 刑事办案必备 依据集成主流观点 疑难案例(实体法分册) 上.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4.01: 377. ISBN 978-7-5102-0967-3.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