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外观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应当或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主体。
根據刑法第18條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 滿80周歲的成年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属于完全無刑事责任阶段)
- 盲人
- 聋哑人 [1] [2][3]
參考文獻
[编辑]-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18條
- ^ 翰林出版雲端學院. 國中公民 - 限制責任能力人. 翰林出版雲端學院. [2024-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9) (中文(臺灣)).
- ^ 行為能力是什麼?跟責任能力差在哪?1分鐘法律名詞解釋. 法律人. [2024-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9)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