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動員令/第十六次動員令/個人貢獻/だ*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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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Clithering:對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案一文中自己的貢獻部分想如何處理?--Temp3600(留言) 2018年9月10日 (一) 09:37 (UTC)
- (:)回應,那都是一些很正常的小修改,同意加入條目主編輯的貢獻一併計算。不過我留意到互助客棧的討論,我的看法是Burmah的意思就是緬甸,而且公司曾改名「仰光石油公司」(Rangoon Oil Company),加上該公司根本就是以緬甸命名,似乎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把公司名稱譯作「緬甸石油有限公司」(Burmah Oil Co Ltd)。我認為「Burmah」與「Burma」的分別,其實就像「Hongkong」和「Hong Kong」、「Macau」和「Macao」一樣,不應在中文譯名刻意作出區別,謝謝。-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10日 (一) 15:2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