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级别 (1952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级别是指1952年3月1日至1965年6月施行的全军干部战士等级制度。军队级别是从供给制转变为薪金制时确定薪金津贴费的标准,也是1955年评定军衔等级的基本条件。1965年取消军衔时,军队干部套改“国家行政干部级”以军队级别为主要依据。[1]
历史
[编辑]1950年9月成立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兼任总干部部首任部长,调第十三兵团政治委员赖传珠为总干部部第一副部长,第一兵团政治委员徐立清为第二副部长。195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在总干部部管理部全体会议上说:“部队三等九级的等级制必须建立,尽量争取在明年的服装上把阶级标明出来。”[2]1950年11月17日至24日召开了全军第一次干部工作会议,“干部评级是此次会议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2]1951年2月15日中央军委发出毛泽东委托军委副主席刘少奇审定的《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部署了全军的评级工作。“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海、空军各兵种,所有部队、机关、学校,由军级至排级全体干部均进行评级”“任职三年的班长,及具有五年军龄之警卫员、通信员、电话员、侦察员、卫生员、驾驶员、老战士等均可参加评级”“为今后实行军衔制度,奠定初步基础”因中共中央提出整党任务,为了使评级工作在思想、组织上作充分的准备,中央军委后决定1951年进行军队等级试评,取得经验,1952年结合整党进行军队等级“普评”。
1952年3月14日中央军委发出《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规定全军的等级设23级;1949年1月以后解放的“解放军官”,因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暂不评级;经整编整训后的起义部队,视其政治改造程度,由大军区决定是否进行评级;送学校学习的起义干部暂不评级。[3]依据军队等级政务院1952年3月14日颁布《军队干部津贴费标准》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津贴费标准》(十等二十四级)。
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并于当年基本结束。
1952年6月29日总干部部发布《对正式评级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班级应“明确正副”,军队级别扩展到24级;“今后干部的级别,应与职务适当区分,对职务的提升主要根据德、才为主,应大胆、甚至可以破格的提拔,但级别是顺序提升的,一般规定级别可低于职务两级”
1953年4月20日,总政治部和总干部部发出《关于干部晋级问题》的电报:“目前在下层干部中存有职级悬殊过大现象,为此军委指示:‘团级(含)以下干部有些职务与等级悬殊在两级(含)以上者,可做适当调整,予以晋级’”,但强调“只作必要调整”“不宜涉及过宽”。由于级别晋升与职务提升采取了不同步的政策,所以干部职级之间的距离便逐步拉大。据1955年对全军军长至排长各级主官的职级统计,级别低于职务的情况是:军长政委低2级一3级者有27.6%;师长政委低2级一5级者有60%;团长政委低2级一4级者有32.1%;营长教导员低2级一4级者有38.9%;连长指导员低1级一3级者有49.1%;排长中的副排级及班级者有13.6%。从1952年评级到1959年7年间,全军干部未晋过级的,正军以上为100;副军至正师为86.9%;副师、准师为50%;正团为67.95%;副团为39.56%;准团为54;正营为45.6%;副营为34.99%;正连为38%;副连为18%;正排为7.24%.
1952年9月17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1952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52)政财邓字第一八〇号。1953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军队团以下干部转业套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级别首次做了规定:从正团至副班级及老战士、新战士,对应政府工作人员工资级别14级至26级;并规定军龄满6年以上之老战士按副班级待遇,满3年以上不足6年者按老战士待遇;不足3年者按新战士待遇;准师级以上人员转业者按其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4]
1955年1月全军干部实行薪金制时,取消了军委委员级,军队干部级别共20级。[5]
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干部薪金以军队级别为准,军衔没起用。从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军官住房面积、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别,以军衔为衡量标准;其他福利待遇,仍是以干部的军队级别为基本标准。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7月4日发布实行,确定了行政干部24级制度(后干部24级并入干部23级)[6],一直沿用至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结构工资制”改革。
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正师以下干部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地应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套改,军级以上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时按其新任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7]
1960年,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为元帅级,其他级别不变。1961年取消了准兵团级、准军级、准师级、准团级。
1965年2月11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将军队级别套改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共设23级,但1、2、3级工资额相同。称“减薪定级”。
军队等级
[编辑]等级 | 名称 | 主官评定标准 | 机关干部评定标准 | 军队干部转业套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级别 | 薪金(人民币元)[8] |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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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一级 | 军委主席副主席级 | 400 | 5人: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彭德怀、林彪 | |||
二等一级 | 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 | 360 | 7人:徐向前、聂荣臻、罗荣桓、刘伯承、贺龙、陈毅、叶剑英 | |||
二等二级 | 军委委员级 | 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可评为军委委员级。 | 13人:粟裕、张云逸、李先念、罗瑞卿、杨立三、滕代远、陈赓、谭政、谭震林、张际春、萧劲光、徐海东、黄克诚 | |||
三等一级 | 正兵团级 | 兵团及二级军区司令员、政委,一般应为正兵团级。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 | 337 | 37名。大将2人:王树声、许光达;上将33人:萧克、张宗逊、王震、许世友、邓华、杨成武、傅钟、萧华、甘泗淇、宋任穷、赖传珠、王宏坤、苏振华、刘亚楼、陈锡联、陈士榘、宋时轮、叶飞、杨得志、黄永胜、谢富治、杨勇、李达、周士第、朱良才、王新亭、赵尔陆、董其武、陶峙岳、陈明仁、李克农、李涛、陈奇涵、王建安;中将1人:徐立清 | ||
三等二级 | 副兵团级 | 兵团及二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一般应为副兵团级。大军区参谋长、主任。 | 322 | 44名。上将19人:韦国清、周桓、李志民、彭绍辉、张爱萍、韩先楚、王平、吕正操、洪学智、郭天民、周纯全、杨至成、陈再道、陈奇涵、刘震、陈伯钧、钟期光、唐亮、李天佑、郭天民、杨至成、李聚奎;中将22人:萧向荣、张经武、张震、刘志坚、阎揆要、钟赤兵、唐天际、谭希林、莫文骅、刘道生、陶勇、吴法宪、成钧、程世才、李天焕、廖汉生、郭化若、唐延杰、张南生、杜义德、王必成、王近山、贺诚;少将1人:贺晋年;未受衔:涂长望 | ||
三等三级 | 准兵团级 | 兵团及二级军区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大军区后勤部长、干部部部长。 | 307 | 64名。上将1人:贺炳炎;中将54人:聂凤智、张令彬、万毅、王诤、孙毅、朱明、王宗槐、蔡顺礼、邱会作、饶正锡、倪志亮、梁必业、李作鹏、赵启民、方强、罗舜初、王秉璋、罗元发、聂风智、曹里怀、周赤萍、邱创成、匡裕民、向仲华、谭家述、李寿轩、崔田民、欧阳毅、冼恒汉、王恩茂、张国华、萧望东、丁秋生、赖毅、旷任农、林维先、周贯五、刘先胜、刘培善、彭嘉庆、黄火星、刘兴元、文年生、詹才芳、梁兴初、吴克华、毕占云、陈正湘、彭明治、姚喆、杜平、甘渭汉、曾思玉、郑维山、聂鹤亭;少将3人:解方、段苏权、陈沂、袁也烈;未受衔:宋裕和、周骏鸣、张凯、张致祥、周文龙 | ||
四等一级 | 正军级 | 各级正副参谋长、正副主任,一般应为准级;各级之副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副级;各级之正职军、政主官,一般应为正级。但因每个人的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亦可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 291 | 203名。中将97人:王尚荣、苏静、刘少文、刘西元、孔石泉、袁子钦、傅连璋、韩振纪、李耀、邓逸凡、汤平、余秋里、陈庆先、刘忠、孙继先、张藩、徐斌洲、韦杰、滕海清、庄 田、刘浩天、杨秀山、周希汉、顿星云、周仁杰、康志强、方正平、饶守坤、王辉球、常乾坤、曾国华、朱辉照、余立金、吴富善、黄志勇、胡奇才、周彪、彭林、 刘昌毅、韩练成、张贤约、郭鹏、刘金轩、张达志、赛福鼎、钟汉华、秦基伟、孔从洲、范朝利、谭冠三、李成芳、陈康、张才千、张翼翔、覃 健、鲍先志、皮定均、周志坚、张祖谅、廖容标、刘飞、梁从学、钱 钧、张仁初、饶子健、陈仁麒、杨国夫、晏福生、吴瑞林、杨梅生、田维扬、欧阳文、张池明、刘转连、孔庆德、谭甫仁、何德全、徐深吉、韩伟、袁升平、王道邦、王紫峰、赵榕、萧新槐、吴信泉、周玉成、曾泽生、温玉成、曾绍山、陈先瑞、旷伏兆、李雪三、谢有法、张天云、卢胜、黄新廷、吴先恩;少将107人:谷景生、钟伟、李呈瑞、袁也烈、罗华生、易耀彩、卢仁灿等 | ||
四等二级 | 副军级 | 275 | 215名 | |||
四等三级 | 准军级 | 258 | 345名 | |||
五等一级 | 正师级 | 军委各部之局、处长及一级军区之部、处长 | 行政11级 | 241 | 446名 | |
五等二级 | 副师级 | 兵团的部(处)长 | 行政12级 | 223 | ||
五等三级 | 准师级 | 示例 | 行政13级 | 205 | ||
六等一级 | 正团级 | 军的科(处)长;军委各部处之科长;一级军区各部处之科长 | 行政14级 | 195 | ||
六等二级 | 副团级 | 师的科长 | 行政15级 | 175 | ||
六等三级 | 准团级 | 行政16级 | 155 | |||
七等一级 | 正营级 | 一般按所任正、副现职评定。但因每个人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 行政17级 | 135 | ||
七等二级 | 副营级 | 团的股长 | 行政18级 | 115 | ||
八等一级 | 正连级 | 行政19级 | 95 | |||
八等二级 | 副连级 | 行政20级 | 80 | |||
九等一级 | 正排级 | 行政21级 | 66 | |||
九等二级 | 副排级 | 行政22级 | 55 | |||
十等第一级 | 正班级 | 行政23级 | ||||
十等第二级 | 副班级 | |||||
第十一等 | 战士级 |
参考文献
[编辑]- ^ 刘岩:“当代中国军队的等级制度发展沿革概况”,《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8-118页。
- ^ 2.0 2.1 夏明星 苏振兰:“罗荣桓元帅与解放军总干部部”,《军事史林》,2017年第2期。
- ^ “解放军史上各大山头形成始末:毛泽东8字方针”,来源: 中国军网,2016-02-26. [2022-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5).
-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53)政财邓字第一三三号,《山西政报》,1953年17期,第58-61页。
- ^ 宋任穷:“我在军委总干部部的经历”,《当代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
- ^ 195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实行《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 ^ 1957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57]议字第33号。
- ^ 1958年9月24日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问题的决定》(议字71号,1958年发),《湖南政报》1958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