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讨论动议
动议 | 附属动议 |
---|---|
位阶 | 有优先权 |
附议 | 需要 |
讨论 | 可以 |
复议 | 可以 |
修正 | 可以 |
表决 | 半数通过 |
延期讨论动议(motion to postpone indefinitely)是一项议事程序,旨在延后讨论议案的时间,以求获得更多搜集资料、冷却情绪或讨论其他更为重要议案的时间,属于附属动议的一种[1]:121-124。根据《重编会议规范》,延期讨论动议又可分为一般延期讨论动议(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与特别延期讨论动议(postpone to a special time),两者除了在可决数上不同(前者需获得半数支持,后者需获得三分之二支持)外皆需附议,可以讨论、重提、修正;在位阶上,延期讨论动议高于付委动议、修正动议和无期延期动议,次于搁置动议和停止讨论动议[2]。
用途
[编辑]合议性团体的与会者如果认为某待决议案不适合当下讨论,可以提出延期讨论动议,将讨论时期延到更适当的日期[2]。在议事策略上,假若此议案极为重要,需要审慎评估,便可提出延期讨论,争取更多搜集资料的时间;或者议案重要性不高,尚有其他更重要议案,也可提出延期讨论;或者议案讨论时发生激烈争论,需要更多协调空间,也可将议案延期[2]。延期讨论动议必须在表决前提出,而且只能针对主动议提出。
当延期讨论动议表决通过后,秘书人员就会将此议案的讨论时间更新到日程表上,留待下次讨论时排入议程。假若讨论时间已到,而秘书人员忘了将议案排入,则与会者可以提出唤起日程,提醒主席确认议程[1]:211。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与会者不可以对延期讨论动议提出修正动议[1]:121-124;《议事程序准则》则根本不承认延期讨论动议,认为它过时、不公平、使人容易混淆。《议事程序准则》认为,延期讨论动议给议案的反对者两次机会否决它,而支持者只有一次机会。它建议合议性团体可以用搁置动议取代延期讨论动议,如此双方都需获得三分之二表决支持,较为公平[3]。
种类
[编辑]一般延期讨论动议
[编辑]一般延期讨论动议(postpone to a certain time)是延期讨论动议的主要形式,也就是将议案延至特定日期再议[1]:176-178。与会者不可以将讨论日期延到本次会期之后,或者延到某个日期未定的会议;此动议要成立,就必须有明确的日期。动议成立后,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将此动议结果通知所有成员,以保障成员权益[2]。
特别延期讨论动议
[编辑]特别延期讨论动议(postpone to a special time)是延期讨论动议的另一种形式,也就是将议案延至特定日期的特定时间再议。此动议需要比一般延期讨论动议更高的表决门槛(三分之二支持)方能通过。动议通过后,此议案在当日议程中便享有特权,可以在指定时间打断场上进行中的议案,优先讨论[2]。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1.3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ISBN 073820384X (英语).
- ^ 2.0 2.1 2.2 2.3 2.4 宋伟民. 《重編會議規範》. 新北市: 辅仁大学出版社. 2011年9月: 100–101. ISBN 9570439068 (中文(台湾)).
- ^ Alice Sturgis. The Standard Code of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4. McGraw-Hill. 2000年12月. ISBN 0071365133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