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雄
王和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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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日治台湾台南市 | 1941年9月2日
逝世 | 2022年7月19日 中华民国 | (80岁)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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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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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雄(1941年9月2日—2022年7月19日),台湾省台南县新市人,法律学者,专长行政法、国家赔偿法,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经历
[编辑]年幼时家贫。1959年毕业于省立台南一中,考入省立台南师范学校一年制普师科,毕业后三年期间任教于台南市土城国小、安顺国小。1963年考入国立政治大学地政学系,二年级转系至法律学系,三年级时通过书记官国家检定考试。1967年毕业为法律学士,应届参加全国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随后当兵入伍。1968年退伍,考入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第一届。1970年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第九期结业,1974年取得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赴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从事公法学研究半年,1992年获国立政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自1970年历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候补推事、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官;法务部参事、主任秘书、兼司法官训练所训导专员、教务组组长、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检察署检察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期间,主持草拟《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赴美国、日本考察国赔实务运作情形,1988年负责草拟《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1994年起担任司法院第六届及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共计13年。长年任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国防大学国防管理学院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著作
[编辑]- 《赴日本、美国研究国家赔偿法报告》
- 《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
- 《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意义与界限》
- 《宪法、行政、民法》
期刊论文
[编辑]- 〈从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论教唆之未遂与未遂之教唆〉1972年4月
- 〈国家赔偿法公有公共设施概念之探讨〉1984年7月
- 〈国家赔偿法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之判断标准一日本相关学说、判例之介绍、分析与批判〉1985年6月
- 〈公权理论之演变〉1991年6月
- 〈公权与反射利益之区别在诉讼上之适用(上)〉1992年1月
- 〈公权与反射利益之区别在诉讼上之适用(下)〉1992年4月
- 〈行政不作为之违法性(上)〉1992年10月
- 〈行政不作为之违法性(下)〉1993年1月
- 〈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2001年4月
褒扬令
[编辑]2022年8月26日,获总统蔡英文追颁“褒扬令”,褒扬令全文为:
司法院前大法官王和雄,澹泊儒谨,轩秀寅清。少岁卒业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旋即跃登高等司法官考试甲榜,复获法学硕、博士学位,探综砻淬,抱志专攻。历任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高检署检察官暨金门高分检署检察长、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主任秘书等职,谟虑运帷,迭膺重寄。期间悉力国家赔偿法施行,擘划预算编列事宜;草拟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纾筹两岸相关首务,审势揆情,研覃经远。于出任大法官之际,揭橥宗教信仰范畴,标扬思想自由保障;殚竭释法析令要责,闿阐违宪争议案例,正色直绳,言炳丹青;条分节解,锋颖精密。公余潜心笔耕,丰赡渊微,论证透辟,亦执鞭东吴大学、国防大学暨司法官训练所,启沃熏沐,茂育群才。曾获颁一等司法奖章、一等功绩奖章暨特等服务奖章等殊荣。综其生平,尽瘁国人基本权利维护,厚植台湾民主宪政发展,懋绩功业,流金砾石;遗风遐轨,卷帙传芳。遽闻溘然捐馆,轸悼弥殷,应予明令褒扬,用示政府崇礼邦贤之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