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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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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国父纪念馆展示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复制品
刻于广州中山纪念堂孙中山铜像基座上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民国十三年(1924年)4月12日手书,简称《建国大纲》,全文仅二十五条。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针对国家建设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建国大纲》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作为人民应有之“权”,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作为政府施政的“能”,权能区分,造成“万能政府”,以实现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并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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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大纲,是孙中山对于其革命实行方法的总结。其实早于中国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就有在《革命方略》书中订立相关规则。[1]

建国大纲是1924年孙中山做的题纲式总结。据其自述,主要认为,辛亥革命之后的成就,仅只有推倒二百六十多年满清贵族专制、结束四千年来中国君主统治与得到中华民国国号而已。

建设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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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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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内战不断,各地军阀割据,没有统一的政府,当初革命所倡导的主义无法顺利推行,民众亦处于战乱之中。于是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规划,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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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代为行使政府职权,以党治国,并派出训练有素之官员协助各省县筹备自治、兴办实业。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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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过半省份完成自治,即准备宪政,而中国国民党亦功成身退,并由人民行使政权,以宪法治理国家。中华民国宪法直接民主制中又增加国民大会代议机关,代表全体国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

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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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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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时期从1917年成立护法军政府起,直到国民政府在1928年完成国民革命军北伐才结束。

训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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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中国全国归于统一。于是国民政府订定《训政时期约法》,此时的“约法”相当于国家基本法:由当时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实行“一党训政”、“一党领政”,实际上施行党国体制,以提升国家与国民达到施行宪政的能力为目标。在1928年至1947年宪法施行之前,即为训政时期,最终1947年12月25日发布《训政结束程序法》[2],在形式上进入宪政时期。

宪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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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预备正式立宪,它本来应该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制宪国民大会未能召开,立宪遂向后拖延。直到抗战胜利后,制宪国民大会在1946年12月25日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在形式上进入宪政时期;但受到1948年5月10日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实质上的宪政迟至该条款于1991年5月1日废止才正式开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的同时,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与《中华民国宪法》构成中华民国今日在台澎金马运行的宪政体制。

实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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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建国大纲设想的建国步骤
步骤 内容 实现条件 实际情况
军政 国民革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中国国民党创建国民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训政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实际上仍处于军阀割据,军阀在形式上服从国民政府,但实际不受国民政府控制
宪政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1947年底开始行宪。但受到1948年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直至该条款于1991年废除方正式进入宪政时期。其后宪政仅在台澎金马实行至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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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孫中山:革命方略. [2015-0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1). 
  2. ^ 訓政結束程序法. [2015-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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