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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官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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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官副理事官是清朝特有、为旗人官员设置的官职。理事官满语一齐下喇哈番[1](weile icihiyara hafan[2]),副理事官满语为爱惜喇库哈番[1](aisilakū hafan[2])。

后金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效仿明制,设立六部。每部设管部贝勒一员、承政四员、参政十四员、启心郎四员。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大学士范文程刚林希福等奏新定六部官制,“每衙门止宜设满洲承政一员,以下酌量设左右参政、理事、副理事、主事等官,共为五等”。当年任命的首批正、副理事官,汉军满洲蒙古八旗均有。崇德八年(1643年)二月,命“八旗下各添补一蒙古章京,为礼部理事、副理官”。研究者据此认为此官职的“实质即是章京,旗分缺即是牛录各出章京的延续”[2]

清兵入关前,正、副理事官未确定品秩[2]。清兵入关后,在顺治朝,六部职务有过调整。顺治十三年(1656年),裁撤六科汉军副理事官,俱改御史。顺治十五年之前,满理事官为三品,副理事官为四品。汉郎中为正五品,员外郎为从五品。顺治十五年(1658年),理事官汉语做郎中,副理事官汉语做员外郎,俱为从五品。汉人、旗人官职由此统一。顺治十六年(1659年),兵部督捕左右理事官俱改为太仆寺少卿都察院满理事官改称监察御史太仆寺满理事官改称太仆寺卿、副理事官改称太仆寺少卿。而宗人府理事官、副理事官以及理藩院副理事官的称谓不变,沿用至清末。研究者认为,清廷在宗人府、理藩院保留这一个源自皇太极时代的官职称谓,“反映出清朝统治者对满洲旧俗的强调和保护。”[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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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徐雪梅. 《浅析清朝的理事官与副理事官》. 兰台世界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省档案局(馆):辽宁省档案学会). 2014, (2014年16期): 102–103. ISSN 1006-774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8)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2.3 马子木. 《清初部院司官体制考——兼谈作为过程的“清承明制”》. 古代文明 (吉林省长春市: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亚洲文明研究院). 2019, (2019年第1期): 78–85. ISSN 1004-937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8)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