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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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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
辩论:1969年4月21日
判决:1969年6月16日
案件全名鲍威尔等 诉 众议院议长麦科马克等
引注案号395 U.S. 486
89 S. Ct. 1944; 23 L. Ed. 2d 491; 1969 U.S. LEXIS 3103
法庭判决
国会不应以宪法规定的当选要件(年龄、成为合众国公民时间、是否为该州居民)之外的理由拒绝议员就任。因此,尽管宪法规定经2/3多数议员同意可开除议员,但不意味着经2/3多数同意可将一个当选议员“排除在外”。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沃伦
联名:布莱克、布伦南、道格拉斯、哈伦、马歇尔、怀特
协同意见道格拉斯
不同意见斯图尔特

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Powell v. McCormack,395 U.S. 486 (1969),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案例,针对众议院认定认定Powell曾涉及不法情事而决议禁止其就任,法院认为本案仍具“司法审查可能性”(justiciable),并非政治问题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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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 Clayton Powell当选为联邦众议员,虽然其具备宪法虽规定的当选要件,但是众议院禁止其就任。众议根据一个特别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做成决议,该报告指出,上诉人曾不当主张豁免权,以规避诉讼。另外,并不当挪用众议院基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又曾对该院进行不实的报告。众议院于第90届会议开始时,依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5项第2款的规定,以307比116票禁止其就任,Powell因此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Powell主张禁止其就任的众议院决议违宪,并命众议院不得拒发其薪饷,下级法院驳回Powell的请求。

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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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否已明文,将议员资格的审查,交由政治部门处理?

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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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或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院。”;第一条第五项第一款:“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和议员资格…”;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参众两院得自行规定议事规则,惩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Baker v. Carr

政治问题不适合由法院审查,是由于权力分立的缘故。为了认定宪法是否已将系争问题授权政府中某个与政治部门处理,法院必须解释宪法。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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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lton曾谓:“人民应选择其所欢迎的人来统治他们。” 如纵容国会任意认定议员的资格,使不当而危险的权力赋予立法者,将无异使得宪法规定须有2/3议员的同意,方得驱逐议员的用意,丧失殆尽。

宪法第一条第五项,仅授权国会得就宪法明文之要件进行认定,因此,“政治问题”理论在此无法适用。法院认定上诉人有无就任议员的权利,所涉及的,是宪法的解释,并未就政治部门有所不尊重。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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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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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违宪审查与“政治问题”--大法官会议释字三二八号评析

Powell v. McCorm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