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人在英美法中,指為本身的利益而設立信託的人。私人信託的受益人應為可辨認的法律實體(自然人或法人)或一批人(如信託設立人的子女)。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確定的,要新增信託受益人(如因出生或發生其他事件),就必須另行作出規定。因此,信託受益人的成員有時可能發生變化。公益信託的受益人不是可辨認的若干人,因為該受益人就是社會。所以凡是救濟窮人的信託收益的人並不被認為是信託受益人,因濟貧而得到好處的社會才是信託受益人。[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