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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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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奏曲義大利語concerto,法語:concert,德語:Konzert),指一件(或數件)獨奏樂器和樂隊協同演奏,既有對比又相互交融的作品。

十八世紀之後,協奏曲漸漸演變出三種形式:大協奏曲(concerto grosso,形式上是樂團小群組、大群組的競合),獨奏協奏曲(solo concerto,單人與樂團全體的互動),以及較為少見的樂隊協奏曲(ripieno concerto)。其中,獨奏協奏曲由於能夠充分展現獨奏樂器的特色,又不失合奏的壯麗,自十九世紀起脫穎而出,受到近、現代觀眾的喜愛。

從科列里、托列里、韋瓦第到巴赫,協奏曲的語法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並在莫扎特筆下達到高峰。特別是莫札特可觀的廿七首鋼琴協奏曲創作,使得協奏曲自此成為足以與交響曲弦樂四重奏鼎足而立的重要作曲類型。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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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rto一詞可能源自拉丁文concertare[可疑],原意是「偕同」、「共聚」,但亦有「競爭」、「論辯」的含意,而「協奏曲」的譯法顯然是取自前者居多。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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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奏曲在音樂史中,一直是交響音樂中相對大眾化的體裁,很少成為新的作曲觀念的發端之地,但是往往更受到普通聽眾的歡迎。因為協奏曲當中既有樂隊的強大力量和豐富色彩,又有獨奏聲部輝煌炫目的技巧表演以及細膩的感情抒發,協奏曲結合了交響性和樂器技巧,作曲家在這種結合中平衡着交響性和技巧性,而不同的聽眾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在協奏曲中得到滿足,這也就是為什麼協奏曲這一體裁一直受到許多人喜愛的原因。

直至十六世紀末為止,義語的concerto和conserto在用法上幾無差異,可以視為通用的拼法[1]。此外,concerto和sinfonia在當時也沒有明確的分界。目前已知最早的「協奏曲」,是1519年的《聲樂協奏曲》(Un concerto di voci in musica),細究其用詞(複數用法),可以推斷是一齣合唱團作品[1]。嘉布里耶利的《協奏曲》(義語全名:Concerti di Andrea et di Gio. Gabrieli,安德烈亞‧嘉布里耶利與喬凡尼·嘉布里耶利所作的協奏曲)則是史上第一份正式出版的協奏曲作品,其內容包括教堂音樂、牧歌等,出版於1587年[1]

曲類之外,協奏曲亦曾經以「樂隊」(ensemble)的用法被使用[2],這個用法一直持續到了十七世紀末。

巴洛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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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樂大協奏曲是較早受到巴洛克作曲家應用的形式,將樂團分為大群組(concerto grosso)和小群組(concertino),之間的互動、競合是此一類型作品的特色。concerto grosso一詞在後來被直接用於指稱「大協奏曲」這個曲類,科列里的大協奏曲(作品6)便是一例,但這個轉變的具體源頭已不可考[3]。在現代,大協奏曲經常被用於描述獨奏人數不只一人的協奏曲作品,但這樣化繁為簡的用法多少有考證不足的疑慮。

最早的大協奏曲作品可溯源至1675年(斯特拉戴拉),可以說大協奏曲在此業已成為作曲家廣泛使用的名稱,但卻並非專指「大協奏曲」一類,托列里的十二首大協奏曲(作品8)便完全是獨奏協奏曲的形式。托列里筆下的三樂章體裁、樂團段與獨奏段的清楚分界,以及炫技化的獨奏寫作,盡皆在韋瓦第處得到了更為可觀的發展。科列里方面,其作品則是在1680年左右盛行於羅馬,他是大協奏曲此一曲類的先驅者及代表人物。可靠的來源顯示,科列里曾在瑞典女王克莉絲汀娜(Queen Christina)的促成下,以多達150人規模的樂團演奏自己的作品[3]

科列里的大協奏曲是由三重奏鳴曲(trio sonata)改進而來的,樂隊中的兩組樂器分別擔任「主奏部」、「協奏部」,替代原來三重奏鳴曲三聲部之中的兩個高音部,突出了「主奏部」和「協奏部」這兩個聲部之間的對比。據記載,無法以樂團演奏時,科列里作品亦可以奏鳴曲的人數演奏之[a][3]。作品6的十二首大協奏曲出版於1714年(作曲家已逝世),當中的八首屬於教堂協奏曲(cancerti da chiesa,含有賦格段的快板樂章),後四首則是室內協奏曲(concerti da camera,帶有阿拉曼德、庫朗、薩拉班德、吉格等不同類型的舞曲作為其中的樂章);後者的風格較為輕快,但兩者的差異相當有限。

科列里風格的繼承者是韓德爾,其作品3的協奏曲納入了管樂器,但並非作為獨奏使用,將之稱為「雙簧管協奏曲」的用法是一種誤用[4]

古典主義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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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古典樂派時期,莫扎特大幅度提升了獨奏樂器的地位,同時為自己的協奏曲創作了華彩,他最終確立了C.P.E.巴赫開創的第一樂章採用雙呈示部的奏鳴曲式這一規則,把第三樂章寫成迴旋曲式,確定了協奏曲的形式(如第20號鋼琴協奏曲),而貝多芬則把協奏曲作為整體加以構思,開創了樂章間不間斷過渡,以及作曲家事先寫定華彩的先例(如第5號鋼琴協奏曲),他也提升了獨奏樂器的地位,並進一步加強第一樂章的分量(如小提琴協奏曲)。

浪漫主義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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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主義時期的協奏曲更加注重獨奏樂器技巧的展現,後來出現了大量炫技性的協奏曲作品,獨奏樂器和樂隊的平衡逐漸被打破。1815年至1845年期間,是這股炫技風潮最盛的時期,帕格尼尼的演奏及其小提琴協奏曲則是其頂點。[5]浪漫主義作曲家的協奏曲也更注意旋律的優美可歌,注意樂曲的技巧性以及對於內心世界的表達。

貝多芬在他的創作中加強了協奏曲的戲劇表現力,強化了獨奏樂器與樂隊之間的聯繫以及對音樂素材的分享,特別是使主題得到了真正的交響發展,這些努力都在布拉姆斯那裡得到了繼承和進一步的發揚(如布拉姆斯的第2鋼琴協奏曲)。

20世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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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0世紀之後,協奏曲的創作變得越發多樣,既有新古典主義者按照傳統模式,追求古老精神的作品(如斯特拉文斯基Concerto for piano and wind instruments英語Concerto for piano and wind instruments),也有完全打破傳統結構的作品(如普朗克Concerto for Organ, Strings and Timpani英語Concerto for Organ, Strings and Timpani),甚至還出現了為聲樂和樂隊創作的聲樂協奏曲(如格里埃爾Concerto for Coloratura Soprano and Orchestra, op.82英語Concerto for Coloratura Soprano and Orchestra, op.82)。

音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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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件樂器者又稱「獨奏協奏曲」,用幾件樂器者又稱「大協奏曲」。通常為三個樂章,但也有僅一個樂章的,而舒曼將自己這樣只有一個樂章的協奏曲作品稱為「小協奏曲」。

協奏曲的獨奏樂器可以是任何樂器,常見的如小提琴大提琴鋼琴,像中提琴協奏曲,管風琴協奏曲,各種管樂器協奏曲就相對少見了,更少見的還有低音提琴協奏曲、打擊樂器的協奏曲等等。除了一件獨奏樂器的協奏曲,還有一些協奏曲為兩件,三件甚至四件獨奏樂器和樂隊創作,且不像大協奏曲那樣整體地處理這些獨奏樂器和樂隊的關係,這樣就有二重,三重協奏曲等(如布拉姆斯的Duo Concerto, op.102,貝多芬的Triple Concerto, op.56)。

此外,有些為獨奏樂器和樂隊而寫的作品,例如弗蘭克的交響變奏曲(Symphonic Variations for solo piano and orchestra, M.46),李斯特的死之舞(Totentanz (Dance of Death), piano with or without orchestra,op.40),拉赫曼尼諾夫的帕格尼尼主題狂想曲(Rhapsody on a Theme of Paganini, Op.43)等,雖然不叫做協奏曲,卻近似協奏曲這一體裁。相反,有的叫做協奏曲的作品卻只有一件獨奏樂器而沒有樂隊(如巴赫的Italian Concerto, BWV.971)。

樂章配置以及曲式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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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瓦爾蒂按照意大利歌劇序曲的模式確定了協奏曲快-慢-快的樂章布局,但是在他那裡,三個樂章幾乎是等長的。到了莫扎特那裡,雖然他的協奏曲仍然是三個樂章的,但是明顯是類比於交響曲的套曲格式確定的,同樣強調奏鳴曲式的第一樂章。在莫扎特那裡,協奏曲形成了固定的樂章配置。

第一樂章為奏鳴曲式,一般是快板,戲劇性的。一般沒有引子,直接由樂隊進入呈示部。呈示部有兩個,第一呈示部由樂隊演奏;第二呈示部由獨奏樂器和樂隊共同演奏。在再現部接近結束,收束的時候樂隊暫停,由獨奏樂器即興演奏華彩段,以展示演奏者的技巧。有時因為演奏者過於炫耀,會脫離原曲的風格,所以從貝多芬開始,一些作曲家也會預先寫好華彩。

第二樂章一般為三部曲式,常為柔板,慢板或行板,一般具有抒情性的歌唱性質。

第三樂章為迴旋曲式,急板,歡快而富有技巧,常為舞蹈性質或節日歡慶性質。

舒曼和李斯特嘗試創作單樂章的協奏曲(如李斯特的Concerto for piano and orchestra no.1, S.124 (LW H4))。而多於三個樂章的協奏曲也屢見不鮮(如肖斯塔科維奇的第一大提琴協奏曲)。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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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hould you be short of string players, or wish to try over these concertos with only a few, you may form a perfect little trio, at all times necessary, from the following voices: Violino primo concertino, Violino secundo concertino, and Basso continuo e Violoncino concertino."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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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1. ^ 1.0 1.1 1.2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7. 
  2. ^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6. 
  3. ^ 3.0 3.1 3.2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8. 
  4. ^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9. 
  5. ^ 張偉明 2014,第1頁。
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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