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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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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結婚後的姓名,各地文化和法律有不同的習俗或規範。在一些地區,結婚後兩人之一需要根據配偶的姓名而變動自己原有的姓名。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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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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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皆不改動姓名。例如在希臘,雖然傳統上妻從夫姓,然而1983年的法案則強制要求夫婦別姓,現今希臘婦女婚後是不改姓的[1][2]

從夫姓或從妻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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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從夫居父系社會,結婚後妻子需更改為丈夫的姓氏。在許多西方國家如英國、德國、俄國皆有此傳統,但自20世記中葉起因女性主義的興起而逐漸減少。在現已失效的泰國《1941年姓名法案》第13條曾作此規定。

父系社會中較少見丈夫改用妻子的姓,特例可能因由於跨國婚姻想要取得本地的姓氏,或因為繼承需求由男方入贅女方家庭。[3]

冠夫姓或冠妻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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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原姓氏之前加上丈夫的姓。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曾如此規定。在少數情況,會由丈夫在原姓氏之前加上妻子的姓。[4]

兩人皆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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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兩人的姓氏一前一後併列為雙姓,並且婚姻中的兩人皆改為此姓。歐美在20世記中女性主義影響後,夫妻雙姓成了替代原本從夫姓的方案之一。瑞典有40%的女性結婚後使用夫妻雙姓

另一個選項是新婚伴侶另創新的姓氏共同使用。泰國法律允許此選項,且新創的姓不能和既有姓氏重複。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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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使用家族姓氏的文化中,可能以伴侶的名字作為姓氏,例如坦米爾人的名字有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是父親的名字,第二個部份是自己的個人名。女性在結婚後,會將自己名字中的父名改為夫名[5]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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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前,許多法律規定必須從夫姓或冠夫姓,或者雖允許雙方自行約定,但在無共識時以跟從男方為準。現代基於性別平等,大多數國家已修法取消這類規定。

有些國家如日本規定夫妻必須有相同的姓氏,雖然法律中未規定使用哪一方的姓氏,但實行中因為社會上的傳統觀念,仍以從夫姓為主流。

另一些國家的法律禁止特定的改動方式。例如希臘禁止婚後改姓。德國禁止雙姓,因為擔心未來姓氏會越來越長。

各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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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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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國家地區除了日本以外均無改夫姓政策。東亞傳統上採夫婦別姓制度,女性婚後保留原姓;但有時會在自己姓氏前面冠上夫姓,稱呼上也有改為以夫姓稱呼,例如稱婦女為AB氏或A門B氏(A為夫姓,B為父姓)、傳統上稱呼為「B夫人」,但近代受西方影響方稱呼為「A夫人」。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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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8世紀前也和其他東亞國家一樣沒有冠夫姓、改夫姓的習慣。明治維新後仿效西方國家,19世紀後在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法》第750條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96%的日本女子婚後仍隨夫姓[6];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如安倍晉三的妻子松崎昭惠就隨丈夫姓改姓安倍。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傳統上採取夫妻同姓的國家非常多,但日本極有可能是今日唯一以法律形式強制規定夫妻必須同姓的國家[7],夫妻姓氏不同是違法的,2015年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裁決確認了這一點[8]。因此,婚後希望保留原姓氏的已婚人士,只能採取變通的辦法。例如為數不少的女藝人(以及本木雅弘這樣極少數入贅的男藝人)以婚前姓名「作為藝名」繼續活動,許多官員、律師等亦將婚前姓名作為「通名」繼續在工作中使用以避免不便(如《名偵探柯南》裡,毛利小五郎的妻子妃英理在工作中一直使用婚前名,然而她住院時的病房門牌寫的仍然是正式姓名「毛利英理」)。一般而言,使用通名的已婚人士往往是通名較知名,但也有松任谷由實這樣的例外,她原姓荒井,反倒是她婚後隨夫姓的名字更為人所知。另外基於一戶一姓政策,若然孩子由外祖父母撫養加入外祖父戶籍,孩子須要改為外祖父姓氏,同樣母帶孩子改嫁,其孩子也要改為後父姓氏。

還有一種規避夫妻同姓的方式是事實婚姻,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但不去登記,因此雙方得以各自保留其本姓。能這樣做的理由是事實婚姻受到日本法律的承認,且在民事領域對當事人影響並不大。

另外,夫妻同姓的原則不適用於跨國婚姻(昭和20年4月30日民事甲899號回答、昭和42年3月27日民事甲365號回答),這是很常見的引起誤解的一點。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後加入日本籍,便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但福原愛林志玲就不必隨各自丈夫江宏傑AKIRA更改姓氏。另外,如果一位日本人與外國人結婚並希望隨外方姓氏,必須在婚後六個月內向家庭裁判所提交申請。

雖然日本人結婚後大多妻隨夫姓,但夫隨妻姓亦存在,即是男方入贅。較為常見的理由是女方家庭較為顯赫,為了繼承需要,允許男方改女方姓;亦有情況是女方家庭姓氏較為少見而男方姓氏較為常見,若夫隨妻姓,子女亦隨母姓,則女方姓氏不會輕易消失。後者的理由亦有其統計學基礎:有日本學者指出,若維持現狀,則500年後日本人皆會姓「佐藤」(日本現今第一大姓)。

日本的夫婦同姓規定如此獨樹一幟,以至於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再三批評這是「歧視」[7]

大中華地區、越南、朝鮮半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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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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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以前的上古時代,華夏族的祖先有的區別,「姓」(從字源借,從女從生)是母系部落的標誌,同姓者為同母、同祖母、同母系祖先所生後代,女子皆以姓稱,如晉文公夫人稱作「齊姜」(來自於齊國,姜姓)[9],衛莊公先後兩位夫人分別被稱作「莊姜」(來自於齊國,姜姓)、「厲媯」(來自於陳國,媯姓)[10];「氏」從土,是以居住地、職業、特長等來表示尊卑區別的稱號,一般只有男子稱「某氏」。隨着父系權力的增長,「姓」和「氏」漸漸合一,而同姓者成為了同父、同祖父、同父系祖先所生後代。遵從上古風俗,漢族傳統上採取夫婦別姓制,女性婚後保留原姓(即父姓),稱為「某氏」或「某夫人」,均為原姓;魏晉南北朝後,始以夫姓稱呼已婚女性為「某夫人」,但與冠夫姓的習俗不同,此稱呼並不改變女性的本姓和本名,只是一種社交稱呼,如東晉才女謝道韞嫁給王羲之的兒子王凝之,也被稱為「王夫人」[11]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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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5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佈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1000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隨着現代男女平權觀念漸入人心,1998年6月17日,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修正公佈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冠夫姓者因為非從夫姓,所以法律上的姓氏為夫姓加上本姓[12]。如今大部分的人結婚後維持夫妻別姓,冠夫(妻)姓的習慣已罕見。在台灣,2017年的調查顯示在全國人口中,約5%人口有冠姓,以年長者居多,其中99.8%是冠夫姓,0.2%是冠妻姓。[4] 冠夫姓女性例子包括胡石清厲耿桂芳連方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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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950年《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亦從之。現代的中國大陸除了在族譜和墓碑外已經幾乎完全不用「冠夫姓」這種形式,只是偶有例外如薄谷開來(這是她其中一張身份證上使用的名字,但她丈夫薄熙來比起讓她冠夫姓,反而要她去掉了她原名「谷開萊」中的草字頭以配合自己的名字[13])。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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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正式場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為政府官員行政長官配偶、曾任公職,或系出名門望族的女性。然而其等之英文姓氏則按照英國習俗完全使用夫姓而放棄原有姓氏,並後綴「太太」稱謂。另外,在流行文化方面,1996年香港流行音樂歌手張學友曾主唱粵語流行曲妳的名字我的姓氏》,該曲用女方的名字加上男方的姓氏表示結婚。

香港冠夫姓女性名人包括:

越南、朝鮮半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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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受到中華文化的影響,朝鮮半島越南夫妻結婚後維持原姓。例如,金正恩的妻子李雪主維持原姓「李」,金正恩的母親高英姬維持原姓「高」,吳廷瑈的夫人陳麗春維持原姓「陳」。朝鮮半島的已婚女士亦可以丈夫姓氏稱為「某夫人」,而越南已婚女性則可以丈夫的個人名稱為「某夫人」(如陳麗春別名「瑈夫人」,便是取其丈夫吳廷的個人名。根據越南習俗,不可稱其為「吳夫人」)。

由於朝鮮半島曾為日本殖民地,所以有一種極特殊情況便是隨日本法律,夫妻同姓:如日本皇族出身的韓國王妃李方子,戰後入籍韓國,正式成為李姓人士。此情況與朝鮮半島習俗及今日法律不同。

東南亞和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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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東亞之外的亞洲國家中,很多民族在近代以前(甚至到今天)都沒有姓氏的概念(例如馬來人緬人),因此對於夫姓的規定亦不統一。以下僅介紹有姓氏的民族對於夫姓的規定。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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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人普遍擁有姓氏是在拉瑪六世執政期間。1913年的姓名法規定女性婚後可以保留原姓,但《1941年姓名法案》第13條又規定女性婚後必須從夫姓。2002年,姓名法修改,女性婚後又可以保留原姓[14]。與西方稍有不同的是,婚後夫妻亦可選擇全新的姓氏作為共同姓氏。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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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由於受到西班牙殖民影響,人名遵從西班牙人名傳統(但母姓在前,父姓在後,與西班牙相反);但後來又受美國殖民影響,因此也有人選擇從夫姓。如今菲律賓女性結婚後有四種選擇[15]

  1. 在父姓後冠夫姓;
  2. 改父姓為第一姓,夫姓為第二姓,去掉母姓;
  3. 使用夫姓,並用「Mrs./Ms.」表示已婚;
  4. 不改變姓名。

通常來說,地位較高的職場女性(如阿羅約夫人)會選擇第一種方式,這樣既能顯示出她們已婚,又不會丟失自己的家族傳統。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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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由於種族成分複雜,又並非所有種族皆有現代意義上的姓氏,故從夫姓問題亦複雜。不過,孟加拉人古吉拉特人馬拉地人錫克人等有姓氏的民族通常妻從夫姓[16]。儘管如此,印度承襲英國的法律規定,並不強制女性婚後改為夫姓。

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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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也是多民族國家,即便是穆斯林亦非人人都有姓氏。婚後女性是否改姓一般遵從各家的個別習俗,可以不改姓、改姓或改父名[16]

孟加拉國的穆斯林與巴基斯坦的情況相同[16]

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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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的達利人和普什圖人一般從夫姓,但阿富汗人並非人人有姓氏[16]

斯里蘭卡

斯里蘭卡僧伽羅人有「房名」(house/clan name),故女性婚後雖然一般從夫姓,但房名不變。泰米爾人沒有姓氏,但已婚婦女會把父名改成丈夫的個人名。

西亞和北非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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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阿拉伯語的國家,並非人人都有姓氏。即便有,傳統上婚後婦女亦不會改姓,僅有部分例外的情況[16]

同樣的,在1918年才強制公民必須有姓氏的伊朗,夫妻婚後通常也不會改姓,最多可能會冠夫姓[16]。但如果夫妻雙方婚後改姓,離婚時改回原姓氏需要配偶的許可。

土耳其傳統上由法律強制妻隨夫姓(因為土耳其人傳統上無姓氏,凱末爾改革後才有),但2014年起此一法律被判決違憲[17],因而今日土耳其婦女婚後亦可使用本姓(詳見土耳其人名[18]

歐美(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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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地區,妻從夫姓是一種歷史悠久常見的習俗,直到20世紀下半葉開始有反對的聲音。在中世紀時,當一個低階級家庭的男士要娶高階級家庭中的獨生女,他只好入贅妻家隨妻姓,其新生子女也可能隨母姓以延續家族傳承,但是當時絕大多數西方女性結婚後都會從夫姓。18至19世紀英國,女方遺產有時會令男性改變姓名。

從1960年代後期至1990年代早期,伴隨着女性主義的進展,西方女士結婚後選擇保留其娘家姓氏,或者是用連字號形式顯示其婚後的名稱的百分點有輕微上升的趨勢。

英語和法語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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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美國在歷史上也曾以判例形式要求必須妻隨夫姓,但最晚在1975年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已作出判決,任何法律都沒有強制美國婦女婚後改姓。故如今的美國女性婚後改姓只是傳統,並非強制[19]。不過對子女的姓名,各州規定不一。

在加拿大英語區,婚姻不會自動導致夫妻的戶籍姓氏更改,儘管日常生活中妻隨夫姓是允許的[20]

美國,少數女士仍保留其娘家姓氏作為中間名。已婚女性的全名=妻子的名字+妻子的姓氏+丈夫的姓氏,例如希拉里的全名:Hilary Rodham Clinton,希拉里在1975年與比爾·克林頓結婚後曾經長期不冠夫姓,直到1983年為丈夫能夠再次就任阿肯色州州長而籠絡保守派選民冠夫姓。[21]就算在一些家庭中,妻子保留了娘家的姓氏,但子女仍會從父姓(當然這也不是強制的)。英語國家傳統上已婚女士都會被稱為 Mrs.[丈夫的全名]。不過近年來,更多會使用 Mrs. [妻子的名字] [丈夫的姓氏]。大體上來說,英美等國家的女性結婚後是否冠夫姓,是可以由女性自行決定的。

雖說對英語國家男士從妻姓是絕少數,但是有些男士仍然選擇作出此舉,例如加拿大的原住民,更罕有的例子是夫婦選擇全新的姓氏。

作為另外一個選擇,夫婦會採用雙姓。舉例來說,弗雷德里克·約里奧-居里Jean Frédéric Joliot-Curie,男)與 伊雷娜·約里奧-居里Irène Joliot-Curie,女)結婚時,雙方姓氏改為Joliot-Curie,其中Joliot為男方原姓氏,而Curie則為女方姓氏(相信本例有男方凸顯「屬於居里家族」之意,且其子女仍然沿用Joliot為姓氏)。再比如女演員凱莉·庫柯,在嫁給網球運動員萊恩·斯維廷後保留原姓而使用雙姓,改叫凱莉·庫柯-斯維廷。但是,有些人認為姓氏用連字號形式會變得過長累贅。妻子亦可以把她的娘家姓作為她的中間名,如Mary Jones嫁給了姓Smith的男人後,她可以被稱為Mrs. Smith,或者把娘家姓作為中間名稱Mary Jones Smith。美國則少一些。

在法國,現今女性婚後使用夫姓為習慣但非必須。法律上,原來是區分本姓(nom de naissance)及婚後日常姓氏(nom d'usage)的。不論夫妻,婚後雙方皆可自由決定日常姓氏:配偶姓或是聯姓(順序自訂),或使用本姓。但法律上和身份證件上,夫妻仍然是別姓的。[22]自2013年起,婚後日常姓氏亦得到法律承認,但戶籍上維持別姓。

魁北克作為加拿大的法語區,原本與法國的規定相同。如今則是實行登記制,伴侶結婚後必須經登記和批准方可更改姓氏[23]

東歐及東南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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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和現在的俄羅斯在傳統上是妻隨夫姓,但這不是強制的。例如,列寧(弗拉基米爾·伊里奇·烏里揚諾夫)的妻子娜傑日達·克魯普斯卡婭斯大林(約瑟夫·維薩里奧諾維奇·朱加什維利)的妻子娜傑日達·阿利盧耶娃都保留娘家姓未從夫姓。如今在俄羅斯,夫妻既可以使用任何一方的姓氏,也可以各自使用原姓,使用全新的姓氏或是雙姓也同樣允許(且離婚時任何一方皆可改回原姓)。而且,改女方姓氏的男性儘管少見,但不會受到社會的歧視對待。

類似地,捷克、波蘭羅馬尼亞[16]保加利亞[16]匈牙利[16]北馬其頓[16]塞爾維亞等中東歐國家亦不強制妻隨夫姓。

波羅的海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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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的婦女婚後通常從夫姓,但有點區別的是,立陶宛的已婚婦女和丈夫家族的未婚婦女姓氏後綴是不一樣的[16]

德語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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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自1994年起取消夫妻強制同姓的法律。夫妻雙方婚後若不主動聲明選擇其中一方姓氏作為共同姓氏,則默認保留原姓[24]。考慮到雙姓在多代之後可能會變得冗長,德國不允許夫妻婚後使用雙姓,除非其中一人在婚前就已是雙姓[24]

瑞士,和德國相同,夫妻雙方婚後可以保留原姓。

奧地利,自2013年4月1日起,夫妻雙方結婚不會導致更改姓名;若需更改姓氏,必須提出申請。此前,若女方不提出申請,則婚後其姓氏將自動改為與丈夫一致。但無論哪種情況,夫妻同姓都不是強制的[25]

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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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婦女婚後通常從夫姓,但並非強制。不過瑞典有40%的女性結婚後使用夫妻雙姓

意大利於1975年5月19日出台第151號法令,其中第143條允許婦女在婚後保留原有姓氏並加上丈夫的姓氏合併為雙姓,在守寡期間也可使用該雙姓直至其進入另一段婚姻,但仍在護照、駕照等各類身份和行政文件上使用原有姓氏,以保證在識別身份時與其出生登記姓名一致。[26]

荷蘭的情況大致與法國相同,即夫妻在登記時別姓,日常使用時可向當地內政部門申報使用同姓或雙姓。離婚時只要一方不反對,另一方亦可繼續使用婚姻時的姓氏。稍顯複雜的是子女的姓氏:與德國一樣,子女的姓氏必須統一,無特殊申報者使用父姓;然而,若是非婚生子女,其姓氏又會自動跟從母姓。

希臘,傳統上妻從夫姓,然而1983年的法案則強制要求夫婦別姓,現今希臘婦女婚後是不改姓的[1][2]

芬蘭,傳統上是夫婦別姓;1929年起改為妻隨夫姓或使用雙姓;1986年又允許夫婦別姓或配偶任意一方用雙姓(詳見芬蘭人名)。

演藝界和名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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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界女性大多數在結婚後都不會隨丈夫姓氏,不光如奧黛麗·赫本波姬·小絲桑德拉·布洛克妮可·基德曼等一線女演員和麥當娜·西科尼艾薇兒·拉維尼等一線女歌手幾乎全都不從夫姓(少有的例外是大衛·貝克漢姆之妻維多利亞·貝克漢姆),即便是不甚出名者如導演克里斯托弗·諾蘭的妻子——製片人艾瑪·托馬斯這樣的演職人員也多有不從夫姓者。此外、律師希拉里便是一例)、法官教授(如《男性的終結:End of Men》一書的作者Hanna Rosin[27])、科學家作家醫生、父系祖先顯赫的女政客(如本尼托·墨索里尼的孫女亞歷山德拉·墨索里尼[28]比爾·克林頓的女兒切爾西·克林頓等)等有公認成就的女性,都有很大比例的結婚後不從夫姓者。曾經在學術期刊發表文章而用婚前姓氏的女士,即使在婚後,她們亦不會從夫姓,以保持其著作對學術界所作出的貢獻。這個慣例在女醫生、女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專業也很重要。

西班牙語區和葡萄牙語區(菲律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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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國家,由於一個人的姓名通常包含父母雙方姓,故配偶一般會保留婚前姓。

以西班牙語為例,根據西班牙命名習俗,一個人的姓名結構為「名+父姓+母姓」(阿根廷除外,只有上流階級才會保留母姓以作為身份象徵),因此夫婦所生育的孩子會使用夫婦各自的姓。比如何塞·戈麥斯·埃比亞和瑪麗亞·瑞斯·加西亞生下一個名為安德烈的小孩,小孩的名字將會是安德烈·戈麥斯·瑞斯。西班牙於1995年通過法律規定父母可商議決定孩子姓氏中父姓與母姓的順序,但該順序一旦決定便必須運用到他們所有所生的孩子上,比如前例中提到的小朋友名字在新法下可以是安德烈·戈麥斯·瑞斯或安德烈·瑞斯·戈麥斯[29]。不過,如果子女18歲成年,他們便可自己決定自己名字中的姓氏究竟是誰在前面[30]

一些位於美洲的西語國家有將先生姓放在太太名字最後的習俗,以用於請柬或發言場合。前例提到的夫婦的名字在此習俗下將會是何塞·戈麥斯·埃比亞和瑪麗亞·戈麥斯的瑞斯(María Reyes de Gómez)。然而這個傳統並非法定。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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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傳統中,女性離婚後,仍可保留前夫的姓氏,如美國前國務卿馬德琳·奧爾布賴特。而現代一些知名女性再婚後,則會繼續使用前夫姓氏,而非現任丈夫姓氏,如前加拿大總督伍冰枝(英語:Adrienne Louise Clarkson)(婚前姓伍/Poy、現任丈夫姓為索爾(Saul))、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婚前姓卡斯納(Kasner)、現任丈夫姓為紹爾(Sauer))。另外,在德國,假如妻子(或曾經入贅的丈夫)離婚後未改回婚前姓,再婚時其前配偶的姓氏仍可用作新婚後的共同姓氏,且她的前夫(或他的前妻)不能有異議[24](例如,安格拉·默克爾約阿希姆·紹爾結婚後,她的前夫烏爾里希·默克爾不能阻止安格拉和約阿希姆使用默克爾作為共同姓氏)。相反,在土耳其,若某人第一次結婚後離婚且未改回婚前姓,今後再婚時不得再改姓。

與西方不同,在日本,改姓的一方離婚後通常恢復原姓,但若離婚後三個月內申請則可以不改。例如,離婚後便改回原姓渡邊,而不再隨前夫東出昌大的姓,而小山智麗離婚後沒有改原姓。由於改姓的行政成本,加上社會對離婚女性的歧視,一些女性選擇在離婚後保留前夫的姓氏[3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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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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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Reuters. AROUND THE WORLD; Greece Approves Family Law Changes. The New York Times. 1983-01-26 [2022-05-24]. ISSN 0362-4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16) (美國英語). 
  2. ^ 2.0 2.1 Lexicon of Greek Personal Names - Names. www.lgpn.ox.ac.uk. [2022-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3. ^ 日本高裁判決部分女性婚姻法合憲與違憲. BBC News 中文. 2015-12-16 [2024-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03) (中文(繁體)). 
  4. ^ 4.0 4.1 Storm.mg. 入贅習俗?延續香火?2195名男子「冠妻姓」 20歲青年也不例外-風傳媒. www.storm.mg. 2017-10-15 [2024-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03) (中文(臺灣)). 
  5. ^ Understanding Indian Names in Naming Conventions, Discovery, and Standardisation. Library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2021-10-01 [2024-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15) (美國英語). 
  6. ^ Here Are Places Women Can't Take Their Husband's Name When They Get Married. Time.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1) (英語). 
  7. ^ 7.0 7.1 夫婦同姓義務付け、日本のみ 国連、たびたび改正勧告:時事ドットコム. web.archive.org. 2022-04-13 [2023-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3). 
  8. ^ Japan top court upholds law on married couples' surnames. BBC News. 2015-12-16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6) (英國英語). 
  9. ^ 《史記·晉世家》:「太子申生,其母齊桓公女也,曰齊姜,早死。」
  10. ^ 《左傳·隱公三年》:「衛莊公娶於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又娶於陳,曰厲媯。生孝伯,早死。」
  11. ^ 見《世說新語》
  12. ^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42)台公參字第 450 號
  13. ^ 薄熙来和最强权夫人谷开来眼中的薄一波-世界财经报道. web.archive.org. 2012-04-18 [2022-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18. 
  14. ^ 重富,スパポン. Marriage and marriage registration in Thailand (<Special Issue>Focus on Asia) (PDF). Global communication studies = グローバル・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研究. 2014, 1: 61-68 [2022-03-1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1-17). 
  15. ^ 存档副本.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8). 
  16. ^ 16.00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16.08 16.09 16.10 A GUIDE TO NAMES AND NAMING PRACTICES (PDF). [2022-03-1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10-03). 
  17. ^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from retaining only maiden names a violation: Top court - Turkey News. Hürriyet Daily News.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8) (英語). 
  18. ^ Married Women in Turkey may use their maiden name without husband’s s…. archive.ph. 2016-03-27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1). 
  19. ^ 存档副本.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7). 
  20. ^ Official government ID and certificates. ontario.ca.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9) (英語). 
  21. ^ 克林顿回忆录:我的生活. [2014-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30). 
  22. ^ service-public.fr. [2020-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4). 
  23. ^ Quebec newlywed furious she can't take her husband’s name. web.archive.org. 2016-01-02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02. 
  24. ^ 24.0 24.1 24.2 Das Namensrecht - Doppelname, Geburtsname, Familienname. www.familienrecht-ratgeber.de. [2022-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 
  25. ^ Austrian Foreign Ministry -> Embassy -> London -> Change of Name. web.archive.org. 2014-11-01 [2022-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01. 
  26. ^ www.notai.it. [2018-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7). 
  27. ^ End of Men,Rise of Women.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8). 
  28. ^ 墨索里尼的孙女亚历山德拉:竞选市长.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9). 
  29. ^ Art. 55 Ley de Registro Civil - Civil Register La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rticle in Spanish)
  30. ^ Zubiaur, Leire Imaz. La superación de la incapacidad de gestionar el propio patrimonio por parte de la mujer casada. Mujeres y Derecho, pasado y presente: I Congreso multidisciplinar de Centro-Sección de Bizkaia de la Facultad de Derecho, 2008, ISBN 978-84-9860-157-2, págs. 69-82 (Universidad del País Vasco/Euskal Herriko Unibertsitatea). 2008 [2022-05-24]. ISBN 978-84-9860-157-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3). 
  31. ^ 黑波克. 日本夫婦同姓制度(三):男性不會注意到,改姓可能傷害女性的職業成就.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7-02-10 [2024-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25)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