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廣場
美食廣場,又稱為熟食中心,是在一個建築範圍或區域空間內,由多家綜合的餐飲、食品業種店所集合構成,提供消費者多元組合性餐飲服務的開放空間,一般附屬於購物中心或百貨公司。各商店經由與開發商的合作經營契約,或各業種店間的共同協約,以規範各業種店的經營權,並管制公共設施使用的權利義務,有效達成整體複合性經營運作的商業型態[1]。
美食廣場的業態是批發一大片場地,然後弄很多檔口分租出去。 在美食廣場內,小型商家只需要進駐付入場費就可以正常營業,使用美食廣場的證照,接受美食廣場的的管理。因為不需要單獨辦證,所以非常受小商家歡迎。按理說,衛生有責任連帶問題,美食廣場應該管得非常嚴。但實際上部分美食廣場對儲存狀況、廚房衛生、食品操作規範、保質期開袋保質期等方面的管理非常弱,說是疏漏也不為過。
歷史
[編輯]位於美國新澤西州Paramus Park的一個有2層美食廣場,開放於1974年3月,被認為是第一個成功商業運營的美食廣場。[2]
各地特色
[編輯]台灣
[編輯]在台灣,普遍將此類場所稱做「美食街」,一般附設於購物中心、百貨公司內,並自行經營管理。近年則出現專門經營的連鎖美食廣場(如大食代)以及全為餐飲業種或餐飲占比極高的獨立商場(例如ATT筷食尚、微風台北車站、京站時尚廣場小碧潭店、寶島時代村等)。
台灣美食廣場(美食街)的雛形,乃源於在路邊攤、廟口及夜市中,由多個飲食店(攤)聚集毗鄰經營的型態,而台灣國民所得不斷提昇,生活及消費型態的改變,社會需求的多元化,流通、服務、餐飲等業態的革新及引進,使得本屬多業種業態的餐飲市場中,新開發出「美食廣場」業態的經營,結合了餐飲、休閒、社交等多元功能。
美食廣場的業態概念[1]:
- 有一定的空間範圍
- 為餐飲、食品業種店鋪的集合
- 提供選擇多元組合性的餐飲服務
- 經由契約或共同協約規範各業種店的營業行為
- 為整體複合經營的商業型態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
[編輯]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普遍將此地點稱做美食中心(food court)或小販中心(hawker centre),主要分佈在各住宅區內。
香港
[編輯]在香港,以前將此類經營稱為「大牌檔」。現代的美食廣場衛生環境、食品選擇和經營者的背景都大不相同。例如加盟經營的有不少是連鎖店品牌,例如滿記甜品、仙跡岩、星巴克、必勝客、台灣牛肉麵、Pepper Lunch、學記粥麵等。
美食廣場多數是固定的地方,以香港為例,例如從前的新填地、大笪地、市政大廈(多數稱為「熟食市場」)、大牌檔小販認可區。而隨著社會發展,現今很多美食廣場都設在大型購物中心或百貨公司裡,這個設計可將場內食肆集中起來,使食物製作程序、管理和清潔更為方便和有效率。
與港式快餐的關係
[編輯]當美食廣場由購物中心或百貨公司自主營運時,其形式類似港式快餐。特點如下:
- 所有店面由一家公司營運
- 廚房裝修、爐具由美食廣場營運者負責
- 公司派遣員工負責店舖管理,在部分的美食廣場(例如apm內的cooked deli),各店共用一個廚房。
- 統一的收費台
- 快速甚至預先烹調的食物
屬於港式快餐的美食廣場
[編輯]香港部份購物中心、和中國內地的購物中心都以港式快餐的形式營運各自的美食廣場。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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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博企均有設立美食廣場。
不屬於港式快餐的美食廣場
[編輯]賭場: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和新濠天地的美食廣場。
參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資料來源:顏世禮/台灣地區美食廣場(美食街)業態分析/財團法人中國飲食文化基金會第四屆餐飲管理學術研討會/1999年4月15日
- ^ Rouse Left Mark On Malls, Not Just His Own. Shopping Centers Today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hopping Centers). May 2004 [April 20,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