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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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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案The Navigation Acts),又譯作航海條例,是指西元1651年10月克倫威爾領導的英吉利共和國議會通過的第一個保護英國本土航海貿易壟斷的法案,以後該法案不斷修改完善,為此還引發了與海上強國荷蘭的戰爭(見英荷戰爭)。但是航海條例也限制了英國殖民地經濟的發展,因此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發生因素之一。航海條在1663年、1673年和1696年三度更改,原因是當時的英國政府想進一步防止非法商人違反航海條例而向非英國本土國家出售未經加工的貨物。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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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有英國或其殖民地所擁有、製造的船隻才可以運裝英國殖民地的貨物。
  2. 政府指定某些殖民地產品只准許販運到英國本土或其他英國殖民地,包括如煙草棉花靛青毛皮等。
  3. 其他國家的製造產品,必須經由英國本土,而不能直接運銷殖民地
  4. 限制殖民地生產與英國本土競爭的產品,如紡織品等。

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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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案頒布後的三年內,英國共俘獲了1400艘荷蘭船隻,包括120艘軍艦。1654年3月,英國在海上已經擁有140艘軍艦。荷蘭第一次英荷戰爭失敗後與英國締結和約,相當於讓出了海上霸主的地位,同時也放棄對航海法案修改的要求。同年,英國先後與瑞典葡萄牙丹麥簽訂和平通商條約。[1]航海法案從此在歐洲得到眾國的廣泛認可。

第二次英荷戰爭之後,英國放寬了航海法案,變相承認了戰爭的失敗。

法案影響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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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法案訂立的目的,在於保障英國本土的產業發展,並排除其他歐洲國家尤其是荷蘭在貿易上的競爭,這是當時重商主義思想下的產物,也對於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但這樣的限制對殖民地的人民來說,不管在購買商品或販賣產品上的十分不便,因此造成各殖民地,尤其英國北美殖民地人民對此感到不滿,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原因之一。

到了十九世紀,英國在工業革命之後,逐漸採行自由貿易政策,因此在1849年廢除大部分航海法案,至1854年,所有的航海貿易的限制完全廢除。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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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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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harles Harding Firth. 克伦威尔传.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02: 311-314. ISBN -7-100-03343-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