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祜
外觀
蔡天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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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兵部左侍郎 | |
籍貫 | 河南開封府睢州軍籍 |
字號 | 字成之,號石崗 |
出生 | 成化十二年丙申六月初一日 |
逝世 | 嘉靖十四年(1535年) |
配偶 | 娶韓氏 |
親屬 | 父 蔡晟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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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祜(1476年—1535年),字成之,號石崗,河南開封府睢州(今河南睢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編輯]河南鄉試第四十七名舉人,弘治十八年(1505年)乙丑科第三甲第五名進士[1][2]。改翰林院庶吉士,授吏科給事中。正德七年(1512年)七月任福建按察司僉事。協剿江西。十一年(1516年)十月轉山東左參議,十五年六月晉副使,分巡遼陽。值荒年,賑災救活上萬人。造濱海圩田數萬頃,人稱「蔡公田」。十六年平定山東淄川縣流賊李琪等,本年十二月升陝西右參政,嘉靖二年(1523年)十月升山西按察使。
嘉靖三年(1524年),大同兵變,巡撫張文錦遇害。世宗下詔寬恕作亂,改宣府巡撫、都御史李鐸擔任大同巡撫。李鐸因母憂不至,於是在八月以蔡天祜任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其在任期間平定民心,控制局面。進右副都御史,九年(1530年)二月加兵部左侍郎,不久召回部屬。因御史李宗樞彈劾,令回籍聽勘,遂稱病辭職。兩年後宣府巡撫劉源清舉薦,召赴京任用,未至而生疾,疏請告歸,嘉靖十四年卒於家[3][4]。
家族
[編輯]曾祖父蔡青;祖父蔡敬,贈□;父蔡晟,成化進士,曾任知府;嫡母胡氏(封宜人);生母劉氏。慈侍下,弟天祚、天祥[5]。
佚事
[編輯]《池北偶談》載蔡天祜助鬼申冤之故事[6]。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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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編輯]-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史·卷二百》:蔡天祜,字成之,睢州人。父晟,濟南知府,以廉惠聞。天祜登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起士,授吏科給事中,出為福建僉事。曆山東副使,分巡遼陽。歲歉,活饑民萬余。辟濱海圩田數萬頃,民名之曰「蔡公田」。累遷山西按察使。
嘉靖三年,大同兵亂,巡撫張文錦遇害。詔曲赦亂卒,改巡撫宣府都御史李鐸撫之。鐸以母憂不至,乃擢天祜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天祜從數騎馳入城,諭軍士獻首惡,眾心稍定。會尚書金獻民、總兵官杭雄出師甘肅,道大同,亂卒疑見討,復鼓譟。天祜懼,急請再赦。兵部言「元惡不除無以警後」。請特遣大臣總督宣、大軍務,以制其變。乃命戶部侍郎胡瓚偕都督魯綱統京軍三千人以往。瓚等未發而進士李枝齎餉銀至。亂卒曰:「此承密詔盡殺大同人,為軍犒也。」夜中火起,圍枝館,出牒示之乃解。尋復殺知縣王文昌,圍代王府,脅王奏乞赦。王急攜二郡王走宣府。巡按御史王官言:「亂卒方囂,大兵壓境,是趣之叛也。請亟止禁軍,容臣密圖。」乃命瓚駐兵宣府。頃之,天祜奏總兵官桂勇已捕五十四人,請止京軍勿遣。帝責以阻撓,令必獲首惡郭鑒等。既而瓚次陽和,勇、天祜令千戶苗登擒斬鑒等十一人,函首送瓚,請班師。
甫二日,鑒父郭疤子復糾徐氈兒等夜殺勇家人,又毀苗登家。瓚言非盡殲不可。帝乃切讓天祜,召勇還京,以故總兵硃振代之,敕瓚仍駐宣府。居無何,天祜捕戮徐氈兒等,瓚等遂班師。明年正月,侍郎李昆、孟春,總兵官馬永交章言疤子潛逃塞外,必為後患。帝將遣使勘,會瓚還京言逃卒無足患,帝乃罷勘官勿遣。疤子復潛入城,焚振第。明旦,天祜閉城大索。獲疤子及其黨三十四人,悉斬以徇。盡宥脅從,人心乃大定。事聞,賚銀幣。已,進副都御史,巡撫如故。
尋就進兵部右侍郎。久之,召還部。天祜以籓祿久缺,又歲當繕邊垣,用便宜增淮鹽引價,每引萬加銀五千,被訐。帝宥之。至是,御史李宗樞復追論前事,天祜因引疾去。居二年,奉詔起用。未至京,得疾告歸,卒。年九十五。
天祜有才智。兵變時。左右皆賊耳目,幕府動靜悉知之。天祜廣招星卜藝士往來軍中,因具得其情,卒賴以成功。在鎮七年,威德大著,父老為立安輯祠。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五》:嘉靖十四年五月,兵部左侍郎蔡天祜卒,賜祭葬如例。天佑河南睢州人,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吉士,授吏科給事中,升福建僉事,歷山西按察使。時大同五堡兵變,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其地。天佑馳入城宣布恩威,剿除元惡,地方以寧。尋升兵部左侍郎,未幾被論回籍。十二年以薦起用,未至而疾,疏請告歸,至是卒於家。天佑歷任中外,素有能聲,其在大同鎮戢訛亂,其才智亦有足稱者。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八年進士登科錄》
- ^ 《池北偶談》第二十五卷 談異六:睢州蔡侍郎石岡天祜,弘治中進士,方嚴正直,生平遇鬼神事甚多。湯荊峴先生斌言其為山西憲使時,行部至一驛,驛有鬼為祟,人不敢宿,驛卒以告,公叱之。比夜,秉燭獨臥堂中,枕傍置一劍。三更時,忽風起,門洞開,有一人被發跪牀下。公起坐,從容問之曰:「汝何人?果有冤枉,當告我,為汝理之。」鬼逕起,由廊下出,公拔劍隨其後。廊外皆荒草斷垣,至垣外眢井而歿。公卓劍識之,歸而酣寢。及曉,從者皆至,公集眾至其所,縋視,則有屍在焉。訊諸驛卒雲,有某甲向開店於此,移去數年矣,此井其後圃也。公立令捕至,至則具服,某年月日有行客攜重貲宿其家,謀而殺之,投諸眢井。家以此致富,遂遷居。公立置諸法。自後,驛遂無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