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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德國1933年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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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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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人民和國家痛苦的法例」顯然從英譯「Law to Remedy the Distress of People and Reich」再次翻譯而來,英文「remedy」有治療補救之意,才有人翻成「解決....痛苦」,實際上應是指「苦難」(Not(德文),Distress(英文));台灣有學者套用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翻為「避免帝國與人民危難法」,但當時德國情勢已陷入沉痾,若要精準一點,可套用以前國共對峙口號「解救大陸苦難同胞」翻成「解救人民與帝國苦難法」。--Justice305留言2019年11月20日 (三) 01:0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