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國民自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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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自衛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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Милиция Militsiya | |
成立時間 | 1917年—1991年 |
國家/地區 | 蘇聯 |
性質 | 執法機構 |
駐地/總部 | 莫斯科 |
部門 | 蘇聯內務部 |
管理體系 | |
後繼機構 |
蘇聯民兵(俄語:Милиция,羅馬化:Militsiya,直譯:國民自衛軍[1]、人民武裝組織[2])是蘇聯的執法機構。「Милиция」可以指為保護企業和運輸通訊免受非法侵佔和火災、維持群眾活動秩序、預防和制止相關領土內的違法行為而創建的準軍事組織,也即是民兵。
蘇俄十月革命前後廢除舊有的警察制度,國民自衛軍取代維持秩序和安全的職能,開始用「милиция」一詞指稱警察,用以跟沙俄的「полиция」相區別。二戰後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東德除外)也以此稱呼警察。
1991年蘇聯解體後,俄羅斯仍然延續國民自衛軍負責警察的職務,直至2011年2月7日為止,俄羅斯聯邦總統德米特里·梅德韋傑夫簽署批准,俄羅斯警察系統重組。
歷史
[編輯]1871年巴黎公社的報紙中重新出現了「militia」一詞,意為「取代警察的公共秩序代理人」。巴黎公社廢除地區警察,並由國民自衛軍的預備營負責確保秩序和公民的安全。
卡爾·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到國民警衛隊中央委員會在3月22日呼籲中巴黎公社做出的最重要的決定:「自9月4日以來,共和國首次從其政府的手中解放出來。......保護政府免受公民的侵害」。該報稱國民自衛軍為警察部隊。馬克思對巴黎公社在反腐敗方面的作用表示歡欣鼓舞,他認為,巴黎公社為了消除「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所引起的腐敗,「……特別是公社已經證明:『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並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應該採取了可靠的辦法,『能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公社的第一個法令就是廢除常備軍而用武裝的人民來代替它。……」「……一向作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職能,而變為公社的隨時可以撤換的負責機關。其他各行政部門的官吏也是一樣。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職人員,都只應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薪金。國家高級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以及支付給他們的辦公費,都隨着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在廢除了常備軍和警察這兩種舊政府物質權力的工具以後,立刻着手摧毀精神壓迫的工具,即僧侶勢力……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獨立性……他們今後應該由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並且可以撤換。……」[3]
在政權建設方面,廢除舊軍隊、舊警察,取消資產階級的法庭和議會,代之以國民自衛軍,並建立了工人階級自己的治安、司法和立法機構;還規定公職人員由民主選舉產生,人民有權監督和罷免。在社會經濟方面,沒收逃亡資本家的工廠,交給工人合作社管理,監督鐵路運輸和軍需生產;規定公職人員的薪金不得超過工人的最高工資即年薪6 000法郎等。但是,公社沒有接管法蘭西銀行,也沒有同外省的革命者取得聯繫,更沒有發動廣大農民,造成後來財政拮据,孤軍奮戰。
用武裝民眾的國民自衛軍取代常備軍、警察部隊的想法,在歐洲左翼革命者圈子裏得到長期傳播,包括恩格斯。1905年俄國革命,也宣佈從武裝群眾中創建國民自衛軍。[4]
1917年俄國二月革命後,民眾動亂和舊警察隊伍未經事先安排解散背景下,克倫斯基臨時政府分別於1917年3月6日和1917年3月10日做出決定,解散沙俄獨立憲兵團和警察局,建立民兵制度維護治安成為合理的選擇。但在雙頭統治局面下,創建了彼得格勒市杜馬民兵和彼得格勒工兵蘇維埃的工人民兵。臨時政府廢除了舊內務部下的警察部,並宣佈取代舊警察的首先是「公共警察」,後來臨時政府在1917年4月30日頒佈法令,成立「民兵組織,民選出領導,隸屬於地方自治組織的政府機構」。這種民兵的原型就是彼得格勒民兵,是由彼得格勒工兵蘇維埃於1917年3月7日關於統一「學生」民兵(即軍事技術援助委員會,所謂的學生民兵,由8000名大學生和教授組成)、「城市(杜馬)」民兵和工人民兵的決定而成立的統一的彼得格勒民兵。列寧當時在瑞士寫了一系列文章評論了這一歷史進展[5]
民主是國家形式,是國家形態的一種。因此,它同任何國家一樣,也是有組織有系統地對人們使用暴力,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而這一點又會產生如下的結果:民主在其發展的某個階段首先把對資本主義進行革命的階級——無產階級團結起來,使他們有可能去打碎、徹底摧毀、徹底剷除資產階級的(哪怕是共和派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即常備軍、警察和官吏,代之以武裝的工人群眾(然後是人民普遍參加民兵)這樣一種更民主的機器,但這仍然是國家機器。
1917年十月革命後,列寧把上述著作中的政治設想變為現實政策。俄羅斯聯邦蘇維埃政府於11月10日授權內務人民委員會公佈關於成立工人民兵的決議:「所有工兵代表蘇維埃都應建立工人民兵。工人民兵完全由工人和士兵代表蘇維埃管轄。軍事和民事當局有義務協助裝備工人民兵並為其提供技術力量,直至並包括向其提供武器。本法是通過電報制定的。」11月10日因此也被定為民兵節。但當時民兵機構沒有固定的基礎,沒有明確的人員結構,實際上是志願的準軍事組織。1918年3月,內務人民委員向蘇俄政府提出了將民兵重新建立為國家組織的問題。1918年5月10日,內務人民委員會通過法令:「民兵作為執行特殊任務的常設工作人員,民兵的組織應獨立於紅軍,其職能應嚴格界定。」1918年,在內務人民委員部內成立了全國民兵的最高管理機構——民兵局,後又被提升為民兵總局。1918年7月25日,在水運總局的航運護衛部門基礎上,成立了水上民兵,隸屬於蘇俄內務人民委員會。1918年10月21日,內務人民委員會和司法人民委員會批准了《關於組織蘇維埃工農民兵的指示》。1919年2月18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了《關於鐵路警察和鐵路安全組織的法令》。1921年12月9日,在捷爾任斯基的倡議下,通過了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蘇俄勞動國防委員會法令,廢除了鐵路民兵和水上民兵,改組為蘇俄交通人民委員部轄下的鐵路武裝警衛。
後續
[編輯]蘇聯解體前後,很多原來將警察稱為「милиция」(militsiya,國民自衛軍/民兵)的東歐國家和蘇聯加盟共和國,紛紛把「милиция」改為「полиция」(politsiya,警察)。「Милиция」一詞在社會主義或延續國家的使用情況:
- 直到1989年 - 羅馬尼亞、匈牙利、安哥拉、阿富汗
- 直到1990年 - 波蘭
- 直到1991年 - 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
- 直到1992年 - 格魯吉亞、阿塞拜疆、摩爾多瓦、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北馬其頓、蒙古國
- 直到1993年 - 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
- 直到1997年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直到1998年 - 哈薩克斯坦、土庫曼斯坦
- 直到2001年 - 亞美尼亞
- 直到2002年 - 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共和國
- 直到2011年 - 俄羅斯
- 直到2015年 - 烏克蘭
- 目前 - 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德涅斯特河沿岸、阿布哈茲、南奧塞梯
參考文獻
[編輯]- ^ 苏联时期的警察和他们的宣传画, 觀察者, 2013-12-09 [2021-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09),
蘇聯共有三種警察系統:安全保衛部隊、國民自衛軍和後備役部隊。
- ^ 俄罗斯联邦警察. 國際警務網. [2021-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09).
當時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德米特里·梅德韋傑夫簽署批准,取代了其前身人民民兵武裝組織(Militsiya)。
- ^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第355—359頁。
- ^ Советская печать и литература о Советах. 1905/ сост. В. И. Невский. — Москва : Гос. изд-во ; Ленинград : Гос. изд-во, 1925. — XIII, 3 , 532 с., 8 л. ил., факс.; 26 см. — (1905. Материалы и документы : под общей редакцией М. Н. Покровского/ Комис. ЦИК СССР по орг. празднования 20-летия Революции 1905 г. и ИСТПАРТ ЦК РКП (б)).
- ^ 列寧:《遠方來信》,見《列寧全集》第29卷。
- ^ 列寧:《國家與革命》第五章 國家消亡的經濟基礎 4.共產主義社會的高級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