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貨拉拉乘客跳車事件
2021年貨拉拉乘客跳車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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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
日期 | 2021年2月6日 |
時間 | 21時許(UTC+8) |
地點 | 中國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曲苑路 |
路線 | 天一美庭小區→步步高梅溪湖國際公寓 |
運營商 | 貨拉拉 |
所有者 | 周陽春 |
服務 | 搬家貨運 |
起因 | (直接原因)乘客在車輛運行時將身體探出車窗並墜落,司機對此未能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
統計 | |
車輛 | 白色瑞馳純電動微型麵包車 |
乘客 | 車莎莎 |
死亡 | 1人 |
周陽春過失致人死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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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一審: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 二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判決下達日期 | 一審:2021年9月10日(9月16日判決書送達被告人) 二審:2022年1月7日 |
轉錄 | 一審:判決文書尚未公開 二審:裁定書(由周陽春方面提供) |
案件歷史 | |
過往行動 | 事發後周陽春起初被警方釋放,但之後又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逮捕 |
上訴方 | 2021年9月23日 |
上訴至 |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後續行動 | 被告周陽春當庭認罪認罰,但獲釋後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
案件結果 | |
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 |
2021年貨拉拉乘客跳車事件(後稱周陽春過失致人死亡案[1])是於2021年2月6日21時許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曲苑路的一起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2],造成一名乘客死亡。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認定,乘客車莎莎(1997年-2021年2月10日,23歲[3])在貨拉拉平台下單搬家貨運服務,途中因司機周陽春服務態度不佳且偏離導航路線,心生恐懼,要求停車未被周陽春理會後,從運行中的微型麵包車副駕駛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從車窗墜落受傷,後經搶救無效離世。 法院審理認為,司機周陽春未能對乘客車莎莎的跳車行為做出有效應對措施,並存在過錯。[1][4][5]
周陽春於2021年9月10日被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認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周陽春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6][1][4][5]
該案的判決引起較大爭議,一些人認為判決結果顯失公平,將其與「彭宇案」等聯繫起來。[1][4][5]
事件經過
[編輯]2月6日15時許,周陽春通過貨拉拉接到車莎莎的搬家訂單。[2]
20時38分,周陽春與車莎莎見面,周陽春詢問車莎莎是否需要付費搬運服務,被車莎莎拒絕。車莎莎先後15次從1樓夾層將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寵物狗搬至車上,上貨過程共耗時36分鐘,期間,周陽春多次催促車莎莎快點搬東西上車出發,並告知車莎莎,按照貨拉拉平台規定,司機等待時間(含上貨和卸貨)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車莎莎未予理會[7]。
21時14分,周陽春駕駛車輛出發,車莎莎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周陽春再次詢問車莎莎下車後是否需要卸車搬運服務,車莎莎又拒絕,周陽春因搶接其他業務,為了節省時間而更改行車路線。21時30分02秒前後,車莎莎在林語路曲苑路口發現後先後4次提醒周陽春車輛偏航,周陽春未予理睬。車莎莎於是要求停車,周陽春無動於衷。
車莎莎決定直接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周陽春發現後輕點剎車減速並打開車輛雙閃燈,最終車莎莎從車窗墜車,周陽春發覺後停車查看[8]。
21時30分34秒,周陽春在曲苑路撥打120和110表示車莎莎在嶽麓區曲苑路從車上跳窗,根據警方公佈的監控視頻顯示,從最後一個車窗關着的路口監控時間,到司機撥打120的時間,間隔約40秒。車莎莎被緊急送往湖南航天醫院進行搶救,進行兩次開顱手術。最終車莎莎於2月10日因搶救無效去世[9][10]。而貨拉拉總部工作人員表示其客戶端及車內沒有相關錄音、錄像設備用以支持記錄和取證的功能。
調查審理
[編輯]事發後,家屬曾按照司機的行車軌跡自駕行駛,「最後發現司機繞道而行三次偏離導航的地點都是很偏僻的角落。」(但實際上偏航的路線中路邊就是警察局)[11]
事發3天後,38歲的涉事司機周陽春被警方認為無罪而釋放。自稱為周陽春家屬的網民發文稱,「 事件於2021年2月22日通過網絡發酵,將周某春於2月22日中午傳喚。」[12]但是由於受到輿論壓力, [來源請求] 3月3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發佈消息稱,周陽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於2021年3月3日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13]。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於2021年2月23日刑事拘留[2][14][15][16]。同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已再次約談貨拉拉公司相關負責人,並將採取督促該司建立、完善交通運輸相關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等措施,落實運輸環節貨物運輸安全相關要求[17]。
7月31日,有位自稱是司機周陽春家屬的網民在知乎發文,稱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嶽麓區檢察院、長沙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違規辦案,禁止律師會見嫌疑人並強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且指派的法援律師並未切實履職。文中還提到家屬曾於3月11日下午5:00與市公安局領導周習文支隊長在長沙公安高新分局見面,告知家屬此案件鐵板釘釘,已辦成「鐵案」的事實[12]。
8月4日,司機周陽春家屬向嶽麓區檢察院提交手續,希望能夠依法行使為周陽春尋找辯護律師的權利。但嶽麓區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以已有2位法律援助律師為理由,拒絕了家屬要求。司機周陽春自3月被捕後,家屬多次要求探視均被拒絕,要求尋找辯護律師也被拒絕[18][需要較佳來源]。家屬在微博上發文抱怨:「殺人放火都可以請律師,為什麼我只能用法援?怎該有個說法?」
2021年8月13日,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以司機周陽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周陽春在庭審前已簽署認罪認罰書。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基於以下理由一審認定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周陽春一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19][需要較佳來源][20][21]:
“ | 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莎莎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莎莎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莎莎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莎莎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莎莎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莎莎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莎莎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22] | ” |
法院作出判決後,周陽春當庭獲釋,但在9月16日判決書送達後遂決定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於9月23日寄出訴狀[4]。
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不開庭審理維持原判。[6]
2023年5月23日,周陽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申訴請求為撤銷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23]
各方反應
[編輯]2月24日上午,貨拉拉就此事公開致歉,並公佈多項整改措施。包括:升級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對於重大安全事件,由CEO直接牽頭成立處理小組專項處理;在跟車訂單場景中上線強制全程錄音功能,確保遇到意外時能夠及時掌握車內情況,並便於警方取證等[24]。
司機家屬和部分民間意見認為,該事件中司機除了服務態度不好以及與乘客溝通不暢之外並沒有其它過錯,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事件發展至如今地步是因為包括女性主義等輿論影響了司法公正。具體而言,並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司機嚴格按照導航行車,而結合當時的路況來看司機選擇的路線效率更高,故司機偏離導航並無不妥;而乘客跳車則屬於小概率事件,對司機而言不具有可預見性,也超出了司機的能力範圍,因此司機不應對此後果負有責任。針對該案件,大量網民基於自身性別進行判斷[25][26][需要較佳來源]。
有媒體稱車莎莎生前在其叔叔的公司中擔任「人力資源經理」,但實際的工作職責是引導男性用戶在旗下APP內向女主播付費贈送虛擬禮物[27][需要較佳來源],此外還有頻繁搬家的經歷,一些網民據此認為車莎莎是因為其工作性質導致對男性缺乏信任,從而在事發當時的場景中認為跳車是更好的選擇[28][需要較佳來源]。
影視作品
[編輯]以下作品改編自該案:
- 《底線》第22集富大龍案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1.3 姜文婧.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一审开庭宣判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央視新聞. 2021-09-10 [2021-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02).
- ^ 2.0 2.1 2.2 2.3 長沙高新公安. 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 微信公眾平台. 2021-03-03 [2021-10-02].
- ^ 郝嫻宇. 張樵蘇 , 編. 23岁女生搬家途中跳窗身亡,“货拉拉”们该反省了!. 新華網. 2021-02-24 [2021-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3) (中文(中國大陸)).
- ^ 4.0 4.1 4.2 4.3 譚君. 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提出上诉:过程仅3秒,无法预见乘客坠亡. 澎湃新聞. 2021-09-27 [2021-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3).
- ^ 5.0 5.1 5.2 陸琪. 韓瑞敏 , 編. 女生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司机三次偏航?平台回应. 北京晚報. 2021-02-22 [2021-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2) –透過中工網 (中文(中國大陸)).
- ^ 6.0 6.1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8).
- ^ 長沙高新公安. 朱學森 , 編. 警方通报货拉拉女生跳车事件细节:涉事司机被批捕. 2021-03-03 [2021-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8) –透過新浪新聞 (中文(中國大陸)).
- ^ 劉良恆; 譚暢. 王佳寧 , 編. 长沙女子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涉案司机被批捕. 新華網 (長沙). 新華社. 2021-03-03 (中文(中國大陸)).
- ^ 陳燃. 搬家途中跳车身亡女孩家属:货拉拉司机已被释放 没人来探望过. 揚子晚報. 2021-02-22 [2021-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3) –透過新浪科技 (中文(中國大陸)).
- ^ 汪暢; 劉瑞明. 劉倩 , 編. 长沙跳车身亡女生曾做两次开颅手术,货拉拉:车内无录音录像设备. 新京報. 2021-02-22 [2021-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2) (中文(中國大陸)).
- ^ 喻琰; 朱雷. 湯宇兵 , 編. 货拉拉搬家路上身亡女孩亲友质疑:“跳窗为何后脑勺着地?”. 澎湃新聞. 2021-02-22 [2021-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中文(中國大陸)).
- ^ 12.0 12.1 可憐的橄欖樹. 货拉拉跳车案司机仍被关押中家属律师恐被强制撤换,公道在哪里?. 知乎專欄. 2021-08-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8) (中文).
- ^ 财经TOP10 货拉拉涉事司机被刑拘!致命6分钟与3次偏离路线. 新浪財經. [2021-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3).
- ^ 汪暢; 劉瑞明. 李劼 , 編. 长沙女子搬家途中跳车后死亡,家属与货拉拉进行第二次当面沟通. 新京報. 2021-02-23 [2021-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4) (中文(中國大陸)).
- ^ 妙齡女跟車搬家離奇跳車亡 警刑拘男司機. 東網. 2021-02-23 [2021-02-23] (中文(香港)).
- ^ 劉良恆; 譚暢. 王頔 , 編. 货拉拉网约车涉案司机被批捕. 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 2021-03-03 [2021-03-03] –透過新華網 (中文(中國大陸)).
- ^ 張亞楠 (編). 深圳交通运输局再次约谈货拉拉负责人 督促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紅星新聞. 2021-03-03 [2021-03-03] –透過新浪財經 (中文(中國大陸)).
- ^ 責編.陳艷琦. 长沙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最新进展:家属欲请律师无果,检方已提起公诉. 九派新聞. 2021-08-20 [2021-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3).
- ^ 正觀新聞. 货拉拉女孩跳车身亡案9月10日开庭,司机家属:望法庭依法判决. 百家號. 2021-09-08 [2021-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8).
- ^ 馬榕.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宣判 ,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1年. 新京報. 2021-09-10 [2021-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3) (中文(中國大陸)).
- ^ 朱遠祥. 崔烜 , 編.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今开庭:一辩护律师称被告人已签署认罪书. 澎湃新聞. 2021-09-10 [2021-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4) (中文(中國大陸)).
- ^ 长沙女子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案一审宣判. [2021-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1).
- ^ 女用户跟车身亡案涉事司机称已提交刑事申诉状!曾被判缓刑. [2023-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8).
- ^ 新浪科技. 货拉拉就长沙女生跳车身亡致歉 表示将整改. 新浪科技. 2021-02-24 [2021-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4) (中文(中國大陸)).
- ^ 一顆青杏. 货拉拉女生跳车案:厌女评论何时休?. ZAKER. 2021-02-26 [2021-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3).
- ^ 货拉拉跳车死亡案件双方发声!父亲不愿妥协,我认为司机无罪. [2021-09-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8).
- ^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开庭. [2021-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1).
- ^ 熱點微評社. 一年搬家4次?“货拉拉跳车案”司机妻子:应调查女孩精神病史!. 百家號. 2021-08-08 [2021-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