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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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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的公文“保甲须知”,胪列保长的职务

保长,又叫保正,有时与“乡约”一职合称乡保,与“地方”一职合称地保[1]:87、105-106。保长为中国明清两代及民国时乡官[2]:78、乡职的一种[3]:82,是最基层的半公职人员,保甲制度中一“保”的负责人,综理全保事务。保长主要任务是监察不法之徒,维持地方秩序,监督社区的居民,把违法活动上报官府,并监视可疑的陌生人,记录社区内进出人员的姓名。保长须承担州县官员所科派的差务,催促钱粮税收。保长也执行赈灾事务,并发挥地方公证人的作用,担保个人的身份。保长往往由让区民众推举选出,事实上人选往往是由有权势者决定,由地方领导人物提名,然后经县衙门正式批准。一般情况下,保长只是地方上的小人物,多数是中农。历史上大部分保长都能忠实履行公职,但偶尔也有滥权和敲诈的事件。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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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要求邻里间互相监视[4]:25。在宋代的保甲法,每10家为一保,每保选一保长[2]:38。在明代,保甲制度没有在全国实行,只在明朝后半期在部分地区实施[4]:56、27。1517—1520年,王阳明在江西征讨叛军和盗匪时,建立了保甲制度[2]:38,使其更为军事化[5]:468;1520年,每村须指派一名保长,其职责是整合地方力量来对付小偷和盗贼[2]:38。随着里甲制的削弱,地方官员纷纷通过实行保甲组织村落防务[5]:467,为了对付东南沿海倭寇或内地盗贼,自发地设立保甲。1548年,朝廷颁布保甲条例,指导那些愿意在本县设立保甲的官员。到明朝末年,保甲制度延伸到半个中国。明代保甲制度大约每100家构成一保,保的首领叫保长或保正。王阳明订立的做法则是以1000家为一保,主要用于南京地区,这种做法后来在清代被广泛接受[4]:56、58-59

清朝建立后的几十年,保甲制进一步在全国实施[5]:470。1708年康熙帝发布有关保甲细则的诏旨[6]:259,确立保甲制度中保长—甲长—牌头三级制的架构[1]:84,以1000户为一保,设保长或保正,综理全保事务。实际执行上,则往往数村组成一保,或“一乡一保长”[2]:39-41。许多地方在保长之外另设一职“地方”[1]:84。1757年,户部建议增设“地方”一职,以减轻保长催促住户交税和逮捕罪犯的任务[2]:63。1772年以后,保甲取代里甲的人丁编审工作和州县科派的差役[1]:84。在18世纪中叶,清帝国许多地区,“地方”或“地保”这类乡官已是常设,承担了治安和税收的双重任务。“地保”一词取自“地邻保甲”(地方邻居及保甲头人),地保和保长往往由同一个人担任,地保就是保长[2]:78、81-82嘉庆帝甚为关注保甲制度,明白保长职责过重,故设法减轻其负担,简化他们的责任。省级地方官员上奏,建议减少保长的责任,嘉庆帝下令缉拿犯人和催税二事,不必再由保长负责,保长应专责编查户口,监察匪徒。1814年清廷下谕旨[2]:68、65-66,训诫保长要与村民“联名互保”,若在保长所担保的户口中发现罪犯,保长就要受惩罚。但自道光帝时起,保甲制度已经衰败,不再起治安的作用。保长被强加了各种各样的任务[2]:67-69,保甲承担了里甲的税收功能,在许多地方反而没有执行治安的任务[2]:75-76

1927年后不久,国民政府恢复设置保甲,加以修改,期望新的保甲组织能够承担起地方治安、地方防卫和地方行政等职能[2]:84。县政府设立多个保正职位,作为税务员管理各地村庄。1930年代的这些保正,与19世纪的保长相似[7]:296。县政有时仍有赖保长,他们没有领县官府的钱,却为县政府做事,故其职位得以保留下来[8]:208-209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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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有时被视为一村之长,职责没有一定范围,往往因时因地因官员而异。少数地方官会把保长的职责局限于治安方面,以减轻其负担。大多数官员都要保长身兼多职[1]:87、108-109。保长被纳入地方官役的角色,和乡约、地方等一同负担地方基层管理的任务[1]:111、113,被视为地方官的代理人,经常和衙门胥吏来往,而很少与地方官联系[4]:64,是最基层的半公职人员,其职位“是国家权力与村庄共同体之间的重要交接点”[7]:236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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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涉及安全组织的各种事务,用于保卫公共安全[4]:59、61。保长主要任务是监察不法之徒,维持地方秩序[2]:87,监督社区的居民,把违法活动上报官府,并监视可疑的陌生人,记录社区内进出人员的姓名。保长须每月两次向官府上交签字具保的报告,上报社区内是否有不法活动;若有罪行及窝藏事情而未能及时上报,保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据《大清律例》,保长未能觉察自己辖区内的盗贼,须受笞刑20下处分[9]:252,未能预防罪案会受官府的笞刑[6]:364。保长也要查访村庄登记民户,保长要到衙门定期倒换保甲簿,编造户口,登记人口的出入。但保长往往不会认真从事户口登记的工作[9]:255-257。官府亦谕令保长办理差务,传讯、捕犯[3]:83、85。清朝规定,保长必须定期向县衙汇报。按早期规定,保长每月初一十月必须到衙门点卯(点名),汇报向各自辖区旳情况,不管有没有事情发生[2]:95。每月朔望二日的点卯负担不轻,家离县城近者可一日来回,而离县城遥远的,必须用两日才到县衙,仅为了例行的点卯,半月之中在家不到十日[1]:114。半月汇报一次的规定,在18世纪就不再严格执行,不过过一旦有罪犯和罪案出现,保长就必须上报,这规定到清末还在执行[2]:96

在城市,保长会巡逻街区,监督门户开闭,上报并调查偷盗和暴力犯罪,逮捕疑犯。保长受官府指派,会给罪犯戴并令其站在犯罪现场示众。他是所辖地区的“知情人”,在衙门讯问罪犯时作见证人[6]:362-363,禀报民刑事件的案情[3]:83;在刑事案件中,他可能被讯问疑犯或赃物的下落;在民事纠纷中,保长或要提供当时路过行人的资料、商业合同毁约的背景、钱庄所发银票的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等方面的情况[6]:364。保长并须调停乡村内的纷争[3]:85,人命殴斗等大案外,一些日常纠纷细事也有由保长介入调解[1]:101。晚清时,许多地方官以保甲为基础,组织训练团练,有时就以保长担任团总、团正之职[2]:82-83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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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须承担州县官员所科派的差务[1]:125;催促钱粮、承应差役等责任原本由里甲承担,到清代中期不少地方都改由保长、保正负责[2]:101。政府强加额外征收时,或村庄歉收而无力交纳定额税银时,保长便很难催纳钱粮。他可以尝试谋取各村庄领导人的合作,来逼使乡民付款。乡民若不合作,吃官司的则是保长。有些保长因无法为欠税者垫款而潜逃[7]:238。保长是地方衙门公私日用的供应者,也要维持地方的基本设施,职责而非局限于朝廷所设定的催粮和缉盗[1]:125-126。民国时,保长之下设有“地方”一职,协助保长担任著发放公文,催纳田赋等事务。保长定期(例如每10天一次)要到县公署来报告缴税情况,如果滞纳者太多,县公署会发出催促公文交给保长,但公文上不明记未缴税者的名单,只写保长的名字,由他去村子去催税[8]:209、207。随着新的行政机关组成,保长收税的职能部分被取代,有些保长变成新的区长的信差[7]:298。有些地方的保长负责向官府报告重大案件,并接待来访的官员,并不负责收税,甚至也不负责传达县官的命令。有些地方保长则一如昔日,兼管治安与督促田赋[8]:203-205。抗战时,保长负有征兵责任[10]:150,也要替军队征收粮食和各种物料。有些保长被迫逃亡,有些采取敲诈勒索的方法,以应付上级摊派的粮食、燃料、牲畜和人力数额[11]:11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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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必须执行赈灾事务,包括第一,呈报灾情,第二,编造赈册,作为发放赈票的依据,第三,现场指认灾民。保长也要承担由衙门下乡办赈的委员与随行书役的饭食[1]:101-102。保长会选拔保甲制度中地位在其下的牌头和甲长,向县衙列出名单,而牌头和甲长大多就是村庄中的领导人物[7]:235、242。保长熟知街坊邻居,发挥着地方公证人的作用,担保个人的身份。乡民到衙门提出诉讼事,保长首先要去证明和确认诉讼人的身份。保长也为所辖范围内的地产交易提供见证。土地交易时,保长要探查地界,记录丈量结果,查验地权凭证;土地所有权发生法律纠纷时,保长也要作证,其证词往往决定争议地产的归属。保长也受命看守依法没收或查封的财产[6]:364。保长工作要配合地方上的社会福利及公益事业,他要辨认打捞出来的尸体,告知其近亲,并移交死者的随身物品。保长并协助善堂的慈善活动,申报尸体发现以便安葬,或确定该区特别贫困的家庭。保长也会协助推动公益事务,如在清末时的城市,保长会向所辖居民收取经费,以安装煤气街灯[6]:365、376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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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邛崃县保长训练班纪念章

保长既是兼职的,也是志愿的[6]:365。保长应选年力精壮、通晓事务、端正谨慎、勤慎老成、为人诚实、有家室、谙练公事、身家殷实、为众人所推服者出任,由本保绅民公举充当[3]:81-82。清朝法律禁止士绅担任保长[6]:365;保长之职由普通人而非士绅担任,以维持乡村中士绅阶层和广大民众之间的势力平衡[2]:85。1757年,乾隆帝认识到普通乡民不适合担任保长,同时又坚持士绅不能担任,因而指示地方官在“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中去寻找人选,并指令市井无赖不得担任。但官府很难找到称职的保长[2]:98-99。许多人都以充任保长为苦[6]:366,保长一职吃力而不讨好[7]:238,每每被地方官视为仆隶,所以稍有身家的人[3]:85,地方和村庄的领导人物一般都不愿担任。偶尔保长会由地方上殷实的领导人物出任,但一般情况下,保长只是地方上的小人物,多数是中农,由当地真正的领导人物推举出来,作为地方领导层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缓冲人物[7]:237-238。担任保长的乡民大多没有什么威望,或目不识丁,对官府行政了解甚少,整天忙于农事,没有什么空闲时间。许多地方官就让每个保甲单位中的乡人轮流担任。由于村中强壮者忙于生计,担任保长的经常就是“愚顽老疾”之人,有时甚至让无耻恶棍[2]:98-99、无业游民、无赖之徒充任保长[6]:366。在1930年代,保长多是由身份比较低贱的人来担任,他们通常没有太多财产,唯接触面较较广[7]:296

大多数乡民都避免被指派为保长,担任保长的会千方百计去职,而一般人则会千方百计躲避[2]:100。被举荐的保长可能会出资贿赂推举人以求避免,或借口患病推辞[7]:238。因此保长人选常常不断变动。清政府规定了保长的任职期限,以免其没完没了地受折磨[2]:100。1757年朝廷规定保长每年更代。实情是保长成为乡民轮流充任之职,常有数年甚至十数年才换人的情况[1]:115。善良朴表的乡民躲避担任保长,而恶霸和光棍却很常担任,一些无耻之徒抢夺保长之位后,就竭力霸占[2]:101,以职位图利,舍不得失去[1]:106,不但长期担任其职,有些保长之位甚至变成世袭,父子相承[2]:102。有时同一个保长长年充任而没有轮换,为合乎法律,他只得改换姓名[6]:365。偶有地方官为了提高保长的地位,会对其彬彬有礼,甚至发予匾额加以表扬。有时碰巧保长讲道德和有服务精神,但也会面对各种障碍,由于他们只是普通百姓,得不到邻居中士绅的尊敬,其同乡也很容易挑战其地位[2]:101、99

保长往往由村庄推举选出[7]:236。保长如有出缺,该区各户家长或会到庙里聚集,推选一人填补空缺。事先一般会张贴告示,候选人须在选举时亲自到场。事实上人选往往是由有权有势者决定。人选得到全体认可后[6]:366,就让地方及村庄的领导人物提名,然后经县衙门正式批准[7]:236,县衙一般予以照准[6]:366。荐举保长的文件,往往由一两个有功名者(通常是生员监生)带头具名,随后是一系列乡民的名单。这些士绅是常也公认为领袖。被提名的保长若愿就职,才到衙门具文“认状”,“具甘结”[7]:241、235-236。在晚清,保长有时是衙门胥吏指派的[6]:367。民国时,保长也是由区民选举,由县官府任命[8]:211,但实际上往往由当地乡绅推举[10]:149。如保长不能反映村民的意向,县政府会尊重民意予以更换[8]:213

收入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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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没有来自官府的薪酬[7]:238,其报酬来自街区基金,即由保长自己挨家挨户所收[6]:368。1930年代时,原则上保长所管的村子会给予保长“礼钱”20—100元,作为他的主要收入[8]:209,约等于一个长工的工资[7]:296。礼钱不甚固定,视乎保长的人缘与个人关系[8]:209。有时保长会向乡民索取门牌钱,或借打官司而获利。因为官府遇到重大案件,许多时候都仅让保长调查处理,县官自己没有复核,保长可以从中索取钱财[1]:116、118。民国时,如果保长催税催粮的成绩好,有些县公署到年终会给他发放奖金,作为经济刺激手段[8]:213。支出方面,保长要满足衙门走卒的敲诈勒索,有责任提供官府在钱财和劳役两方面各种各样的需求,还经常遭受殴打和惩罚。半月一次到衙门汇报,又为胥吏开了敲诈勒索之门,使保长承受更多负担。负责保甲事务的刑房书吏,经常向保长索取钱财,如果保甲头人向书吏交付贿款,其报告便可马上通过,因此没有人敢拒绝书吏的需索[2]:100、95

腐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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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廉英语William T. Rowe指出,晚清时汉口的保长大部分都能忠实履行公职[6]:368,黄宗智亦指出,在河北宝坻保长长期滥权的事例不常见[7]:241。但保长有时也声名狼藉[4]:64;有些保长会对乡民敲诈勒索,如有谋杀案发生时,有些保长或地保就会向其邻居榨取钱财。乡民偶有异常,保长也可能来敲诈勒索,威胁要告发他[2]:98。最常见保长舞弊的情况,是办赈之时,保长在编造赈册时,以给予钱财始得入册要挟乡民[1]:118。偶然会有保长滥用权力,借机敛税的例子,也有乡保携带税款潜逃[7]:239。保长有时会被衙门胥吏利用作掠夺居民;有时会给假证供,隐匿税项,包藏罪犯。在城市,保长或会捏造地产税额,掩护赌博与卖淫,煽动雇工控诉雇主[6]:367-3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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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刘铮云. 《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7. ISBN 9787303212743 (中文(简体)).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萧公权. 《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 张皓等译. 台北: 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ISBN 9789570869477 (中文(繁体)). 
  3. ^ 3.0 3.1 3.2 3.3 3.4 3.5 戴炎辉. 《清代台灣之鄉治》. 台北: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79. ISBN 9789570818024 (中文(繁体)). 
  4. ^ 4.0 4.1 4.2 4.3 4.4 4.5 卜正民(Timothy Brook). 《明代的社会与国家》. 陈时龙译. 合肥: 黄山书社. 2009. ISBN 9787100087285 (中文(简体)). 
  5. ^ 5.0 5.1 5.2 马丁·海德拉(Martin Heijdra). 《明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 崔瑞德; 牟复礼 (编). 《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下卷》. 杨品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401–553. ISBN 9787500453536 (中文(简体)). 
  6. ^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罗威廉英语William T. Rowe. 《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 鲁西奇等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ISBN 9787300090719 (中文(简体)). 
  7. ^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ISBN 9787559853035 (中文(简体)). 
  8.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内山雅生. 《二十世纪华北农村社会经济研究》. 李恩民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ISBN 9787500427940 (中文(简体)). 
  9. ^ 9.0 9.1 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 范忠信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ISBN 9781088031759 (中文(简体)). 
  10. ^ 10.0 10.1 丰箫. 《善恶之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长形象的游移》. 《学术月刊》. 2010, 10: 148–154 [2024-09-28] (中文(简体)). 
  11. ^ 穆盛博(Micah S. Muscolino). 《洪水与饥荒:1938至1950年河南黄泛区的战争与生态》. 林炫羽等译. 北京: 九州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10892882 (中文(简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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