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田弥兵卫事件
滨田弥兵卫事件,是一件日本宽永五年(1628年)发生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下的大员与日本朱印船船长之间因贸易冲突所导致的武装挟持事件。日本称为大员事件(タイオワン事件)或奴易兹事件(ノイツ事件)。1628年6月29日,第三任台湾长官努易兹、其6岁长子劳伦斯、通译卡隆等人,在热兰遮城被日本朱印船船长滨田弥兵卫与一百多名同行日人武装挟持,直到7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
背景
[编辑]荷兰东印度公司占领台湾之前,汉人与日本人就在台湾从事走私贸易。据日本商船贸易文献记载,1617年日本商人与留日汉商(或海盗,如领有日本幕府朱印状赴台贸易许可证的李旦与其兄弟等人)开始来大员与中国走私商人贸易。1622年新港社为对抗麻豆社而欲将主权献给日本德川幕府,请求将军派武士保护,当时公司与明军在澎湖的战役造成沿海封锁,洋面骚动不安,故并未行动。1624年公司由澎湖转占领台湾之后,日本商人与公司在台湾竞逐汉人货物,因此存在着相当大的利害冲突。1625年7月,台湾长官宋克下令开始向来台湾的日本商人课征一成的货物输出税,同时禁止留日汉商来台交易,但因为日本人较荷兰人早来台从事贸易活动,且此时荷兰货物输入日本享有免税优惠,因此日本商人拒绝向公司纳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同年,日本人所购得的一批生丝,因拒绝纳税而遭荷兰统治当局没收,双方关系更形恶化[1]。
1626年6月,日本船长滨田弥兵卫(日语:はまだ やひょうえ Hamada Yahyōe,荷兰文献音译记载为Jaffioye[注 1])带领朱印船到澳门订购一千担(约五十多公吨)生丝,遇风暴而来到大员,而其货主因郑芝龙等海盗肆虐不敢出海来台送货,于是滨田欲向代长官德·韦特司令商借公司的戎克船到中国闽南的泉州港运回货物,但均遭到拒绝,任时间流逝错过西南风期,只能与其他因为荷日间租税纠纷与躲避海盗肆虐的船长们一起在大员压冬,结果当年又空手而返。[4]:197-209
事件经过
[编辑]荷兰在日本的贸易获利颇丰,日本贸易商不断向幕府投诉荷兰人在台的蛮横,导致日本平户荷兰商馆对日贸易受到严重影响。1627年4月,刚完成澳洲南岸探勘11个月航行,未满30岁的努易兹抵达巴达维亚,卡本特总督即任命其为新任台湾长官并担任日本特使以求解决荷日贸易问题,努易兹婉拒任命仍被强迫就任。总督训令其必须对日宣示与坚持台湾主权属于公司,是荷兰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不容外国染指。6月底努易兹抵达台湾接管公司业务,延续前任长官政策,颁布驱逐留日华商(或海盗)、禁止日本人上岸、禁止原住民及汉人出售商品给日本人等措施,以及禁止鹿皮输出、村社居住许可证、禁止海盗居住村社等禁令,引起原住民、日人、汉人的不满,滞留大员的滨田向长官抗议但长官不为所动。长官7月24日出发前往日本与江户幕府贸易谈判。是时人船停留台湾的滨田,荷兰人怀疑可能由葡萄牙人或留日汉人海商(或海盗)怂恿,得知努易兹前往日本贸易谈判对其在台利益有损,必须反制,于是利用新港社原住民对公司大员当局占用土地、不协助对抗敌对部落麻豆社等不满,带领该社的头目理加与族人及汉人通事等十六人秘密尾随努易兹回到日本。努易兹8月1日抵达平户,10月1日抵达江户,在日本期间受到种种阻挠,滨田商船所属贸易商长崎代官末次平藏关说将军幕僚出兵占领台湾,极力阻挠荷兰人与将军会面,并将新港社一行十六人以“高山国使节团”把台湾献给将军请求出兵保护的名义求见幕府德川家光,准备鼓励江户幕府采取反荷作为。努易兹反驳新港社一行十六人是被滨田绑架来的荷兰臣民,所以不是使节。努易兹留滞江户37天,到处碰壁无法与将军会面,也被阁老们拒之门外,又接到台湾有汉人海盗作乱的报告,无奈只好于11月8日离开江户,12月24日返抵台湾。由于1626年6月赤崁地区爆发天花大流行,许多市民病故,新港社一行人身上有疮痘,引起日人嫌弃,将军德川家光不太愿意接见使节团,只允许头目理加于12月12日单独晋见,理加献上供品而将军赏赐礼物与银锭,但拒绝理加献上台湾给予保护的请求。[5]:10-14
1627年10月,努易兹出使日本期间,留守大员的司令官德·韦特(即前任台湾长官)派出荷兰在台湾的商船出航前往明朝贸易,海军也以取得与明朝通商权为交换,派出五艘军舰与明朝官方合作前往攻击海盗郑芝龙,但反遭郑芝龙号称千艘海盗船击退,败退往巴达维亚,商船及货品遭俘虏。到1628年春天,整个中国海岸遭郑芝龙占据,船舰现身即遭劫。此时台湾无海军舰艇驻防,只余三百多人驻守,无力抵抗攻击。1628年3月,努易兹接获平户荷兰商馆连续发出几封急信警告,说长崎代官平藏殿在大阪雇用100名士兵,有3艘日本帆船将运送士兵、武器,据闻他们企图替幕府将军占领福尔摩沙,提醒千万小心警备。4月上旬滨田弥兵卫再度率船来台,同行者共四百七十名,其中包含先前新港社一行十六人。滨田尚未停泊,即向领航员提出无理要求,形迹可疑,停泊后滨田船上的汉人乘客上岸密报日船载有士兵及大炮、刀枪等武器,于是派员登船安检,果然搜出火力异常强大的大量火炮武器及火药。滨田抗议登船安检措施拒绝上岸,并称武器为海盗出没海域航行自卫所必须。努易兹称在荷、日间友好的台湾海域航行不须要大量士兵与火力异常强大的大量火炮武器,在离台时会予以归还,于是便将搜出的武器及火药全数扣留,并软禁滨田与同行的商人将近一周,新港社一行十六人则以叛国罪遭到监禁,没收将军赏赐的礼物与银锭。直到船只安检完成,大量火炮武器拆卸后,才释放滨田与同行的商人。
日本人武力攻取大员的计划破灭,之后滨田提出发还武器及火药、释放新港社一行十六人、返还将军礼物与银锭、提供船只赴中国福建取货、将一行人放返日本等要求,然货品已遭海盗郑芝龙劫掠,其他要求亦为努易兹拒绝。努易兹认为应维持与日本友好关系,与日本人分享贸易,便在将情势以信件报告给巴达维亚与日本平户荷兰商馆之后,答应了这些超越朱印状许可范围的要求。然而汉人船员借口明国海禁拒绝前往,于是滨田又改称要前往澎湖,后来又改称要直接回日本。努易兹主张让日本人和平离开,然而热兰遮城评议会在努易兹的反对下决议拒绝滨田一行与船舰离境,留置他们直到荷兰海军与商船从中国沿海返回台湾为止。6月29日,滨田及同行的商人与努易兹会面要求离开台湾,此时只有长官、其6岁的长子劳伦斯、通译卡隆等三人在场,努易兹告知滨田一行评议会继续拒绝他们离境的决议,于是担心再也无法离开台湾的滨田与同行的十多名商人采取武力行动,绑架了奴易兹及其儿子,数十名事先躲藏在各处的武装日本人闯入奴易兹住处,攻击中双方各有死伤,日本人集结了150人,声称要与汉人和原住民一起攻陷城堡。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直至7月5日,日方承诺武力行动只是为了离开台湾返回日本,并无其他企图,以奴易兹之子等五人为人质,随同滨田7月7日出航回返日本,而日方同样以五人交给荷方,搭乘荷方舰艇随同前往日本,承诺于平安抵达日本后交换。
1726年出版的荷兰牧师法兰汀[注 2]著作《新旧东印度志》第四卷中,关于台湾的专章里,便有一章描写此事件,附一张描绘滨田弥兵卫挟持彼得·奴易兹的版画图像,[6][2]:原书56页;数位档案1027页文章收录在1903年出版的甘为霖著作《荷兰时代的福尔摩沙》(Formosa under the Dutch)。[7](p. 93)
后续
[编辑]日本方面在滨田返抵日本后,违背承诺将奴易兹之子及荷兰船员下狱,并封闭荷兰人在平户的商馆。荷兰虽数度向日本交涉恢复通商事宜,但都未成功。巴达维亚方面感到事态严重,在1629年将奴易兹撤职。奴易兹9月28日离开大员,抵达巴达维亚后,1630年5月遭逮捕下狱,判刑2年,日本仍未恢复对荷贸易。1632年秋天,荷兰将奴易兹引渡至日本监禁,日本才下令释放所有荷兰人质,恢复荷兰在日本的贸易,但其子已病死于日本,得年不满10岁。直到4年后的1636年12月11日,才被公司特使,当时同被绑架的通译卡隆(后来1644年出任第八任台湾长官),以一座796斤的青铜烛台献给日光庙之后,才将奴易兹救回(此烛台现仍存于日光东照宫)。 此事件的交涉,表面上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输了,但不久后末次平藏死亡,幕府在1634年以后又执行严厉的锁国政策退出海上势力,此时汉人海盗势力大洗盘,泉州南安帮的郑芝龙由盗转为官。努易兹在三年长官任期期满1629年夏被撤职前,率船前往福建、广东沿海贸易,以“东印度议员暨统领福尔摩沙岛、台湾城长官”的名义(荷兰语:raedt van India ende gouverneur over het eijlandt Formosa ende het fort Zeelandia),与由盗转为官的游击郑芝龙(Overste Mandarijn van de provincia van Amoij ende admirael van de Chineesche zee,厦门区总兵、中国海司令)签订贸易协定,此后海疆暂得平稳,形成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海上贸易发展与势力在台湾站稳扩张的有利条件。[5]:13-14,16-17
纪念
[编辑]相关作品
[编辑]- 高桥义夫‘南海血风录’光文社时代小说文库、1999年
- Kinono作,《兰人异闻录:滨田弥兵卫事件》,台湾,盖亚文化,2015
参见
[编辑]- 台湾荷兰统治时期
- 台湾历史年表
- 台湾外交史
- 台湾高中历史课纲微调案:在2014年2月10日公布的“104课纲”,此事件在课纲中遭删除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黄秀政, 张胜彦, 吴文星. 臺灣史. 台北市: 五南. 2002.02: 41–42. ISBN 957-11-2738-8.
- ^ 2.0 2.1 François Valentijn. Vierde Deels Tweede Stuk: Vierde Boek "Tayouan of Formosa": Vierde Hoofdstuk [第四卷之二后半·第四部 大员又名福尔摩沙·第四章]. Oud en Nieuw Oost-Indiën [新旧东印度志]. Dordrecht: Joannes van Braam; Amsterdam: Gerard onder de Linden. 1627: 33–93 –通过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 数位馆藏 数位档案1002-1064页 (荷兰语).
- ^ Rev. William Campbell, F.R.G.S. [甘为霖]. Part I. General Description of Formosa; 3. History of the Dutch Trade.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London: Kegan Paul. 1903: 25–77 [法兰汀《新旧东印度志》1726年] –通过康乃尔大学图书馆 数位馆藏.
- ^ 李瑞源. 從單社到社群/十七世紀Sideia之形成 (PDF) (博士论文). 指导教授:林瑞明、翁佳音. 国立成功大学历史学系. 2015-06-30.[失效链接]
- ^ 5.0 5.1 翁佳音. 新港有個台灣王——十七世紀東亞國家主權紛爭小插曲. 台湾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2008-06, 15 (2): 1–36 [2022-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31).
- ^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 斯土斯民-臺灣的故事:濱田彌兵衛事件版畫. 斯土斯民展品列表 - 斯土斯民-台湾的故事.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6).
- ^ 甘为霖. Part I.3.5–7.努易茲長官時代;長官被挾持日誌(濱田彌兵衛事件);努易茲的中國貿易簡述.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荷兰时代的福尔摩沙]. 由李雄挥翻译. 翁佳音校订 修订新版. 台北市: 前卫. 2017-09: 84–120 [法兰汀《新旧东印度志》1726年;甘为霖英译本1903年]. ISBN 978-957-801-8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