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室训令 (香港)
外观
香港政治系列条目 |
政府 |
---|
政治 |
对外事务 |
其它香港系列条目 香港主题首页 · 图集 政治主题 |
《王室训令》(英语: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是英属香港时期的重要宪制性法律文件,又名《王室法令》。当中的37条条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运作的具体细则安排,订明立法程序,并进一步明确指出及规范香港总督的权力,包括任免议员和官员,赦免死囚,处置殖民地土地等,以作为《英王制诰》的补充规定。
沿革
[编辑]1843年,为了给予英国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提供指引,当时的英国维多利亚女王以皇家特权立法的形式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王室训令》由英国君主以王玺盖发,由英国君主直接颁予香港总督[1]:82。其后经过数次重新颁布和多次修订,最后的重新颁布于1917年,最后修订于1995年,内容主要提供行政局与立法局组成、职权和运作程序等细节。
1984年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后,英国多番修订《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削弱港督权力。例如《英王制诰》原本授权港督可以命令立法局任何议员停职,等待英国决定是否免职,但在1985年的颁布《英王制诰》中删去这一句,改为在同时颁布的《王室训令》内,只授权港督可以命令官守议员或委任议员停职,而在该年引入的民选议员就不可以,而后来官守和委任议员逐步撤消,港督也不再是立法局主席。于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地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先前文件: 《大清律》 |
香港宪制性文件 《英王制诰》 《王室训令》 1843年4月6日—1997年6月30日 |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