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等法院
河南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行政机构
[编辑]省级机构
[编辑]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设司法部,河南省成立提法使司,内设地方审检厅、初级审检厅、典狱科等机构,任命俞纪瑞为提法使。
民国2年(1913年)废除提法使司,成立河南省司法筹备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司法筹备处分设二科。第一科职能是:该处职员及未设法院各县的帮审、管狱员任免惩戒事项;新法院监狱的职员呈请任用事项;典守印信收发档编纂档案及一切庶务事项;该处及各项筹设机关的预算决算并款项收支事项;未设法院地方的诉讼费及罚金没收事项;各项统计报告及未设法院的诉讼月报汇报事项。第二科职能是:各级法院的设置及管辖区域分划事项;设置或改良监狱事项;司法及监狱教育事项。
同年9月司法筹备处并入高等审检厅,设立司法行政委员会。民国16年(1927年)6月成立河南省司法厅,任命戴修瓒为厅长。10月,根据国民政府43号令实行高等法院院长制度,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控诉法院、河南省检察厅整并为河南省高等法院,院址设在今开封市文庙街。下设3个分院:信阳第一分院,安阳第二分院,洛阳第三分院。掌理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律师等事宜,受中央司法部和河南省政府双重领导。高等法院内设书记处掌管司法行政,书记处内设会计科、统计科、人事科、监狱科、总务科、文牍科。直到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撤退,河南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均由高等法院兼理,对中央司法部负责。
抗战期间,自民国27年(1938年)6月开封沦陷到民国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为止,河南高等法院分诉讼、行政两部分,先后撤离开封。诉讼部分迁至襄城、洛阳、卢氏等地;行政部分迁至信阳、三门峡等地,经费按60%发给,人员酌予疏散。抗战结束后,河南高等法院迁回开封原址。高等法院分院增至6个:郾城第一分院,安阳第二分院,洛阳第三分院,淮阳第四分院,南阳第五分院,潢川第六分院设。民国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郾城分院,安阳分院,洛阳分院,淮阳分院,南阳分院,潢川分院。
同年10月中共解放军第二次攻克开封后,河南高等法院先后迁往商邱、徐州、南京、汉口、信阳、广州、贵阳等地,民国38年(1949年)10月在贵阳市设立办事处。除院长毛家祺外,人员已所剩无几。
地方机构
[编辑]民国16年(1927年)河南省的郑县(郑州市)、商邱、安阳、新乡、许昌、南阳、淮阳、汝南、潢川、洛阳、陕县设立11个地方法院,院内设行政委员会,管理司法行政。全省110个县有63个县设立司法处,有37个县由县长兼理司法。司法处内设:审判官、承审员,行使审判职务;书记官,负责记录、编案、文牍、统计及其他事务。另外设有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和司法员警等。处内的行政事务和检察职务均由各县县长兼理。到民国36年(1947年)全省各县已设司法处96个,配备各类人员494人。民国36年(1947年)后,根据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决议,县司法处陆续改为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院长兼理。该年地方法院15个,司法处96个,监所111个。大部分县未设法院。
人员设推事3~10人,书记官6~20人,其他人员23~65人;县设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司法委员、承审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书记员、执达员、检验员、录事、通译、法警,一般为10~12人;县长兼理司法的,设司法承审员1人,协助审理案件,设检验员1人,录事1~3人。
业务机构
[编辑]监管机构
[编辑]民国2年(1913年)12月北洋政府公布《监狱规则》,民国4年(1915年)3月河南将省会开封罪犯习艺所改为河南省第一监狱。监狱内设看守科、囚粮科、罪犯科、斋务科、教诲科、教育科、医药科、医务科、药务科、卫生科、服装科、执行科、文书科、仙灵科、账务科、厨务科、工厂科。民国16年(1927年)10月河南省司法厅裁并入河南省高等法院后,监狱人事许可权归高等法院院长,监狱官改称典狱长。民国17年(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公布了《监狱规则》,河南省先后建立河南省第二监狱(郑县,今郑州市)、信阳监狱、洛阳监狱和少年监狱。开封、洛阳、郑县(郑州市)、信阳、安阳地方法院和各县司法处也先后设立看守所和监狱。监所下设三科。一科管文书、收发、会计等;二科管戒护;三科管作业。
民国20年(1931年)根据《反省院条例》,河南省高等法院在开封设立反省院,关押政治犯,院长黄凯。
据民国35年(1946年)底统计,河南省建省属监狱和反省院共6所,地、县监狱110所。
律师机构
[编辑]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河南省在开封成立了“河南省律师公会”,始有会员5人,到民国24年(1935年)发展到120余人,先后推举李庶瑛、宗庆弟、崔寅彤、梁国斌、林祖式、胡廷正、米文晓为会长。其间,民国16年(1927年)11月河南省高等法院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专理全省律师的惩戒事务。高等法院院长邓哲熙兼任主任,委员由院长指定本院庭长或推事兼任。
公证机构
[编辑]民国9年(1920年)北洋政府开始试设公证机构,民国24年(1935年)7月公布《公证法》。当时公证处设置于地方法院,公证事务由地方法院办理。民国29年(1940年)河南省洛阳市、汝南县、许昌县法院始设立公证处,开展部分公证业务。到民国36年(1947年)7月全省有公证处16个。
历任院长
[编辑]- 郑哲熙(1927年 - 1930年)
- 吴贞缵(1930年 - 1931年)
- 孟昭侗(1931年 - 1932年)
- 凌士钧(1933年 - 1935年)
- 徐声金(1936年 - 1940年)
- 胡绩(1940年 - 1945年)
- 周予孜(1946年 - 1949年)
- 毛家骐(1949年)
参考文献
[编辑]- 《河南省志 司法行政志》
前任: 河南省高等审判厅 |
河南省司法机构 | 继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