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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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条文所约束及规范,并且基本法规定司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检察院则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并且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与法官
[编辑]各级法院的法官是根据由法官、律师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选,再由澳门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数名资深葡萄牙人法官在各级法院工作。各级法院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出。
法院为三院三审制,分别为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首长为终审法院院长,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现时由于原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辞职参选行政长官,此职位暂时为空缺状态,由宋敏莉代理。
法院 Tribun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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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终审法院院长 | 宋敏莉 |
中级法院院长 | 唐晓峰 |
第一审法院院长 | 姚颕珊 |
部门资讯 | |
成立年份 | 1999年 |
所属部门 | 司法机关 |
总部 | (初级法院) 澳门殷皇子大马路47-53号澳门广场3-6楼、12楼、17楼、18楼及21楼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 澳门何鸿燊博士大马路347号初级法院刑事大楼 (行政法院) 澳门南湾大马路517号南通商业大厦22楼B-C座 (中级及终审法院) 澳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http://www.court.gov.mo/ |
第一审法院
[编辑]第一审法院由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 初级法院
- 现今初级法院设有三个民事法庭及五个刑事法庭,另外还设有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及刑事起诉法庭(澳门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1]。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将来可根据需要,设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或其他若干专门法庭。
- 民事法庭(现有3个)
- 刑事起诉法庭(现有2个)
-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现有1个)
- 刑事法庭(现有5个)
- 劳动法庭(现有1个)
-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现有1个)
- 行政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
中级法院
[编辑]- 审判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
- 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对若干行政官员的诉讼
终审法院
[编辑]- 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 审理各部门首长有关刑事案件
检察院与检察官
[编辑]检察院 Ministério Públic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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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检察长 | 叶迅生 |
检察长办公室主任 | 谭炳棠 |
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 | 胡洁如 |
部门资讯 | |
成立年份 | 1999年8月6日 |
所属部门 | 司法机关 |
总部 | 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83号检察院大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http://www.mp.gov.mo/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职责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为检察长,现任检察长为叶迅生。
澳门检察院为一院三级建制,分别为检察官、助理检察长及检察长三级,对应法院的三级建制。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跟法院一样,不受任何干涉[2]。
检察长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澳门检察院则采取单一组织架构,由三个级别的检察官分别派驻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检察院履行职责;澳门检察院分别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设立相应的办事处。三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历任检察长
[编辑]澳门移交后的主要改变
[编辑]《第1/1999号法律》(通过《回归法》)附件四第三款规定,任何“澳门法区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检察官公署”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及检察院。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的概况:2.4.1 法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9-07-06.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的概况:2.4.2 检察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9-07-06.
来源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