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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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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中国古代官职之一,五代十国顺义元年(921年)始置。

学界认为通判一职始创立于北宋[1]朝廷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以通判负责监督知州,两者相互牵制,全称通判某州军州事,俗称通判通州州判监郡郡佐州佐治中别驾郡丞,雅称泥轼。事实上,五代十国时期,吴王杨溥顺义元年(921年)已设立此职,表张延翰为江州观察巡官,通判军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继设有通判一职,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刺史。”[2]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铁都捕,品等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地带,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1年,亡,该官职废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厅长的别名,如:噶玛兰厅通判。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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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四月乙酉,“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
  2. ^ 李裕民. 通判不始于宋. 晋阳学刊. 1997, (6). ISSN 1000-2987. doi:10.16392/j.cnki.14-1057/c.1997.06.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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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