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段祺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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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926年 | |||||||||
國歌:《卿雲歌》 | |||||||||
地位 | 過渡政府 | ||||||||
首都 | 京都 | ||||||||
常用語言 | 漢語 | ||||||||
政府 | 總統制(1924-1926) 內閣制(1926) | ||||||||
臨時執政 | |||||||||
• 1924–1926 | 段祺瑞(首) | ||||||||
• 1926 | 胡惟德(末)(國務院攝行) | ||||||||
國務總理 | |||||||||
• 1925 | 許世英(首) | ||||||||
• 1926 | 胡惟德(末) | ||||||||
立法機構 | 國會(1924) 國會非常會議(1924-1925) 善後會議(1925) 臨時參政院(1925-1926) 國憲起草委員會(1925) | ||||||||
歷史 | |||||||||
• 建立 | 1924年11月24日 | ||||||||
• 終結 | 1926年5月13日 | ||||||||
貨幣 | 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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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是1924年至1926年間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設在北京。
沿革
[編輯]1924年10月,馮玉祥等人發動北京政變,推翻直系曹錕、吳佩孚。1924年11月22日,段祺瑞離開天津赴北京。11月24日,段祺瑞公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全文僅6條。同日,段祺瑞就任臨時執政。[1]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臨時執政段祺瑞為了取消《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乃啟動制定新的《中華民國憲法》的程序。1924年12月24日公布《善後會議條例》;1925年2月1日,善後會議在北京召開,旨在「解決時局糾紛,議籌建設方案」,同年4月21日結束。1925年5月3日,《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公布,國憲起草委員會於同年8月3日正式開會,1925年12月提出《中華民國憲法案》,咨文臨時政府交付國民代表會議議決施行。臨時法制院提出的《國民代表會議條例》於1925年4月18日經善後會議通過,4月24日公布,但在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推動的國民會議運動的反對下,國民代表會議始終未能召開,致使《中華民國憲法案》未能議決施行,新憲法胎死腹中。[2]
1925年4月7日,國務會議通過《臨時參政院條例》,並於4月13日公布。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下令取消法統,改選國會,同時取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及《中華民國憲法》。隨後,由抵制曹錕政府的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中的少數派議員組織的北京國會非常會議也被臨時政府驅散。[3]1924年7月30日,臨時參政院成立。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內容擴為7條。[4]
1926年3月18日,北京各高校學生集會遊行,抗議八國就大沽口事件向中國發出最後通牒。示威學生在臨時執政府遭到屠殺,釀成三一八慘案。[5]
1926年4月9日,馮玉祥的部下鹿鍾麟率國民軍發動政變,包圍臨時執政府,臨時執政段祺瑞等人逃到東交民巷。[5]1926年4月20日,段祺瑞自北京逃往天津,此後由國務院攝行臨時執政職務。[6]1926年5月13日,之前於1924年倒台的顏惠慶內閣宣佈復職,並依法由國務院攝行大總統職權。[5]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由此不復存在。
組成
[編輯]1924年至1925年
[編輯]臨時執政
[編輯]臨時執政是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設置的國家元首及政府首腦、軍事首腦。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的規定,臨時執政「總攬軍民政務,統率海陸軍」,「對於外國為中華民國之代表」。臨時執政在國務員的贊襄之下處理政務,並「召集國務員開國務會議」。[1]
國務員
[編輯]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的規定,國務員「贊襄臨時執政處理國務」,「臨時政府之命令,及關於國務之文書,由國務員副署。」「臨時執政命國務員分長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故國務員分別擔任各部總長。「臨時執政召集國務員開國務會議。」[1]
臨時法制院
[編輯]臨時法制院是依據1924年12月4日臨時執政段祺瑞公布的《臨時法制院官制》設置。「臨時執政因籌備建設釐定一切制度,設臨時法制院,直隸於臨時執政。」臨時法制院的職掌有:
- 一、擬定臨時政府應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 二、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擬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 三、調查條議關於憲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執政特交審議事項;
- 四、收受審定一切關於法制之條陳;
- 五、保存臨時執政所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正本。[1]
1925年至1926年
[編輯]臨時執政
[編輯]1925年12月26日公布的《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調整了臨時執政的職能。首先,將「發布命令」作為臨時執政的職能。其次,取消了臨時執政召集國務會議的職能。再次,取消了臨時執政命國務員分長各部的規定,改規定各部總長即為國務員。[4]
國務員
[編輯]《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規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為國務員。《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增設了國務總理一職,並增設國務院。「國務會議由國務員組織之,以國務總理為主席。」「贊襄臨時執政」的國務員除了幫助臨時執政「處理國務」外,還幫助臨時執政「決定政策」。《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還將原來規定的「臨時政府之命令,及關於國務之文書,由國務員副署。」改為「臨時政府之命令,及凡關係國務之文書,由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全體或分別副署。」[4]
臨時法制院
[編輯]臨時法制院仍其舊。
1926年
[編輯]1926年1月4日,改用民國五年(1916年)的《政府直屬官制》。1926年1月,臨時法制院改為隸屬國務院的法制局。[6]
主要職官
[編輯]以下列出該政府的主要職官:[6]
臨時執政府
[編輯]臨時法制院
[編輯]- 院長:姚震(1924年12月-1926年1月9日)
臨時政府各局
[編輯]國務院
[編輯]- 國務總理:
- 參議:
- 秘書廳秘書長:
- 法制局局長:
- 張軫(1926年1月9日-)
- 銓敘局局長:
- 統計局局長:
- 印鑄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