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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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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詔書,也稱壬辰之科壬辰之制東晉禁止豪強占據山澤的法令。

秦漢時,山林湖澤屬國家所有,附近百姓可伐薪捕魚,朝廷由少府設官向利用山澤的居民課以一定的賦稅。實際是地方公有土地。自西晉末年北方士族渡江後,不斷兼併平原地區的可耕土地,又擅自封山固澤,私禁樵漁。百姓無以維持生計,依附豪強大族為私客,國家控制的土地、編戶減少。朝廷為了與私家爭奪土地、勞動力,加以干預。晉成帝咸康二年(336年)壬辰日下詔:「占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以詔書形式頒布的禁止豪強占據山澤的法令。結果是禁者自禁,占者自占。後雖多次重申,實際上並無成效。宋孝武帝大明七年(463年)揚州刺史劉子尚上言占山固澤之害,建議按品級占山林,如有多占,按「壬辰之科」懲。使私人擁有山林湖澤合法化,但有一定地限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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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經濟史辭典》
  • 《中國歷史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