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主要領導
主任祖雷鳴
副主任
4
薛松貴 牛玉國 周海燕 徐雪紅
紀檢組組長孫高振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機構類型水利部直屬事業單位
行政級別副部級
管轄範圍黃河流域新疆青海甘肅內蒙古內陸河區域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水路11號
郵政編碼450004
對外官網黃河網
黃河水利委員會辦公大樓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通稱黃河水利委員會,簡稱黃委會黃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的副部級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管理黃河流域新疆青海甘肅內蒙古內陸河區域的水行政事務。黃委會機關駐河南省鄭州市

沿革

[編輯]

黃河水利委員會起源於1946年2月在中國共產黨解放區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成立的冀魯豫黃河故道管理委員會,由當時的冀魯豫行政公署主任徐達本兼任主任。1946年5月,黃河故道管理委員會改稱冀魯豫區黃河水利委員會,由王化雲任主任。1949年6月,華北、華東、中原三大解放區成立黃河水利委員會,繼由王化雲任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1月8日至18日,中央水利部在北京召開全國水利聯席會議,作出「以流域為單位,組織流域性水利機構」的決議。黃河水利委員會改屬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領導。1958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黃委會相應改為水利電力部黃河水利委員會。1979年2月,恢復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黃委會復名為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1982年,再次組建水利電力部,黃委會相應改為水利電力部黃河水利委員會。1988年7月,再次恢復水利部,黃委會更名為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職責

[編輯]

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1. 負責保障流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或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與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流域內有關規劃和中央水利項目的審查、審批以及有關水工程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進行技術審核。負責提出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2. 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統籌協調流域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負責《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的實施並監督檢查。受部委託組織開展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流域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組織擬訂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資源調度計劃以及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流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按規定組織開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
  3. 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授權範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查許可;負責省界水體、重要水功能區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監測;指導協調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流域內地方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工作。
  4. 負責防治流域內的水旱災害,承擔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實施流域防洪論證制度。組織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5. 指導流域內水文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負責流域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庫及跨流域調水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流域地下水監測工作。發布流域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流域水資源公報和流域泥沙公報。
  6. 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流域內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流域內所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授權範圍內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直管河段及授權河段河道採砂管理,指導、監督流域內河道採砂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7. 指導、協調流域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有關重點防治區水土流失預防、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負責有關水土保持中央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指導並監督流域內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家立項審批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流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公告。
  8. 負責職權範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內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根據授權,組織、指導流域內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開展流域內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
  9. 按規定指導流域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有關工作,負責開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承擔有關水利統計工作。
  10. 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直管工程上網電價核定與調整的建議。
  11. 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編輯]

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設置下列機構(以下機構除另有註明外均為副廳局級):

內設機構

[編輯]
  • 辦公室
  • 總工程師辦公室(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
  • 規劃計劃局
  • 水政局(水政監察總隊)
  • 水資源管理與調度局(農村水利局)
  • 財務局
  • 人事勞動局
  • 國際合作與科技局
  • 建設與管理局
  • 水土保持局
  • 安全監督局
  • 防汛辦公室
  • 監察局
  • 審計局
  • 離退休職工管理局
  • 直屬機關黨委(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正處級)
  • 黃河工會(中國農林水利工會黃河委員會)(正處級)

雙重領導機構

[編輯]

直屬事業單位

[編輯]

直屬企業單位

[編輯]

歷任領導

[編輯]
冀魯豫黃河故道管理委員會主任
  1. 徐達本 (1946年2月-1946年5月)
冀魯豫區黃河水利委員會主任
  1. 王化雲(1946年5月-1949年6月)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主任
  1. 王化雲(1949年6月-1982年5月)
  2. 袁隆(1982年5月-1984年11月)
  3. 龔時暘(1984年11月-1987年11月)
  4. 鈕茂生(1987年11月-1992年8月)
  5. 亢崇仁(1992年8月-1994年1月)
  6. 綦連安(1994年1月-1997年5月)
  7. 鄂竟平(1997年5月-2001年5月)
  8. 李國英(2001年5月-2011年3月)
  9. 陳小江(2011年3月-2015年8月)[1]
  10. 岳中明(2015年10月-2021年7月)[2]
  11. 汪安南(2021年7月-2022年8月)
  12. 祖雷鳴(2022年10月-)

注釋

[編輯]
  1. ^ 生態環境部與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領導為主。
  2. ^ 陝西省西安市
  3. ^ 甘肅省蘭州市
  4. ^ 山西省運城市
  5. ^ 陝西省渭南市
  6. ^ 原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岳中明调任水利部黄委会主任,前任陈小江已任中纪委宣传部长. 澎湃新聞. [2015-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6). 
  2. ^ 岳中明调任水利部黄委会主任,前任陈小江已任中纪委宣传部长. 澎湃新聞. [2015-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6).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