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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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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英語:reproductive rights),又稱生殖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1]。197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國際公約的形式規定男女「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2]

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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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規定聯合國的宗旨包括「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3]。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人人爲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4]

1965年第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WHA18.49號決議提出自由選擇家庭大小的權利:

承認人類生育的問題涉及家庭單元以及整個社會,且家庭的大小應該由每個家庭自由選擇;[5]

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2211 (XXI)號決議重申:

承認各國在制訂與推行其本國人口政策方面之主權惟宜充分顧及家庭之大小應由各個家庭自由選擇之原則,[6]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權是基本人權,內容包括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

一六、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爲國際社會所關懷。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1]

196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重申:

第四條 家庭爲社會之基本單位,亦爲社會所有成員尤其兒童與青年成長與幸福所繫之天然環境,應予協助及保護,俾能充分負起其在社區中之責任。父母有自由並負責決定其子女人數及生育間距之專有權利。」[7]

信息、教育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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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聯合國在布加勒斯特召開的世界人口會議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綱領》在《德黑蘭宣言》的基礎上,又將獲得相關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權利納入生育權:

14 (f) 所有夫婦和個人都有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孩子數量和生育間隔並為此而獲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權利;夫婦和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時有責任考慮他們現有子女和將來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8]

1975年聯合國國際婦女年世界會議通過的《一九七五年關於婦女的平等地位和她們對發展與和平的貢獻的墨西哥宣言》重申:

12.每一對夫婦和每一個人都有權自由地和負責地決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並決定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也有權獲得這方面所需的知識、教育和方法。[9]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首次將生育權明確寫入國際公約。該公約於1981年9月3日生效,目前已被188個國家批准。公約規定:

第十六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e) 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2]

不受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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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聯合國在開羅召開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有179個國家參加,來自政府、非政府組織和國際機構的上萬名代表參與了討論。會議通過的行動綱領強調計劃生育不能採取任何形式的強迫:

原則8 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身心健康的標準。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普遍取得保健服務,包括有關生殖保健的服務,其中包括計劃生育和性健康。生殖保健方案應提供範圍儘量廣的服務,而無任何形式的強迫。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負責地自由決定其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為達此目的而獲得信息,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

7.12. 計劃生育方案的目標必須使夫婦和個人能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其生育數量和生育間隔、擁有這樣做的信息和手段、確保知情選擇和全面提供安全有效的方法。人口教育和計劃生育方案在各種環境下取得的成就表明,各地了解情況的人都能夠並願意負責任地根據本身及家庭和社區的需要行事。要使計劃生育方案獲得長期成功,知情的自由選擇原則是必不可少的。不應採用任何形式的強迫形式。在每個社會中都有許多社會和經濟的刺激因素和抑制因素影響個人對生育和家庭規模的決定。過去100年來,許多國家政府都試驗了包括獎勵和懲罰在內的許多計劃,以便降低或提高生育率。大部分這類計劃對生育的影響甚微,在有些情況下還起反作用。政府的計劃生育目標應針對信息和服務的不足。人口目標儘管是政府發展戰略的一個合理部分,但不應以指標或配額方式強迫推行計劃生育。

7.24. 各國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婦女避免流產,因流產絕不能作為一種計劃生育方法來宣傳,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應向已經流產的婦女提供人道的治療和諮詢服務。[1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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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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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國際人權會議文件 (報告). 聯合國: 4. 1968-05-13 [2015-04-19]. A/CONF.32/4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9). 
  2. ^ 2.0 2.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PDF). 第16條. 1979-12-18 [2014-12-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11-25). 
  3. ^ 联合国宪章. 1945-06-26 [2015-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6). 
  4. ^ 國際人權法案 (報告). 聯合國. 第十二條. 1948-12-10 [2015-04-20]. A/RES/217 (III).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6). 
  5. ^ Programme activities in health aspects of world population which might be developed by WHO (PDF) (報告). 1965-05-21 [2015-04-21]. WHA18.4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4-27). Recognizing that problems of human reproduction involve the family unit as well as society as a whole, and that the size of the family should be the free choice of each individual family; 
  6. ^ 人口增長與經濟發展 (報告): 4. 1966-12-17 [2015-04-21]. A/RES/2211 (XXI).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1). 
  7. ^ 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 (報告). 聯合國. 第四條. 1969-12-21 [2014-12-06]. A/RES/2542 (XXIV).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09). 
  8. ^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ation Conference (報告): 7. 1975 [2015-04-21]. E/CONF.6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7). 
  9. ^ 一九七五年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 1975-07-02 [2015-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9). 載於Report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Women's Year (報告). 聯合國: 5. [2022-01-17]. E/CONF.66/3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0). 12. Every couple and every individual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freely and responsibly whether or not to have children as well as to determine their number and spacing, and to have information, enducation and means to do so. 
  10. ^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 (報告). 聯合國. 1995 [2015-04-29]. A/CONF.171/13/Rev.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9). 《行動綱領》的正式語言是英文,原文:Programme of A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報告). [2015-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