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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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2月25日) |
首都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市的省級法院審判機構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院址在朝天宮。主管首都南京及江寧縣的民刑事第二審及日偽漢奸第一審審判業務。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南京只有首都地方法院,無高等法院這一級機構。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還都南京,接收了汪兆銘政權成立的司法行政機關「首都高等法院」。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鑒於首都地方法院遇有緊急事情,要向它們請示,需由江蘇高等法院轉呈,難免延誤時日,遂於民國35年(1946年)4月1日在南京市成立「首都高等法院」。首任院長為趙琛。
該院置院長1人、庭長5人、推事4人,內設檢察處、刑事庭、民事庭、公訴人辯護室、書記室、文牘科、民事科、刑事科、監獄科、總務處、法醫室、通譯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下屬單位有首都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
參考文獻
[編輯]前任: 首都高等法院 |
南京市審判機關 | 繼任: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