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博彩專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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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專營合約曾於2011年3月24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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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澳門根據什麼文件從民間賭坊走向合法賭博?
- (+)支持--SCA3580 (提出意見|查閱飛行記錄) 2011年3月19日 (六) 14:39 (UTC)
- (+)支持--建燁 (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8 (UTC)
- (-)反對;其實寫得很好;但仍需反對,理由如下:
- 澳娛被獲延長至三個月及而轉至澳博的臨時合約(合約期為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未有提及(完成,Cdip150協助);
- 澳門政府在開放三張賭牌時的順序出現誤點(完成,Cdip150協助)
- 未有提及開放賭權後的三張副牌(即澳門威尼斯人、新濠及澳門美高梅)的產生及其問題。
- 「……由一個專營權轉變為三個……壟斷局面終告結束」這句是有誤差的,因為澳博是澳娛的子公司,雖然澳博於2002年4月1日「繼承」澳娛的相關業務,而澳門結束壟斷局面於2004年5月18日(即澳門金沙開幕當日)方為結束。(這是參照新加坡和濱海灣金沙簽訂「如未能如期開幕,當局有權撤回賭牌」而言)--TINHO (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5:59 (UTC)
- (-)反對,同User:Sdee。--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6:53 (UTC)
- (+)支持,現在的六張賭牌是「經營」不是「專營」,是兩碼子的事;條目主題是「專營」,把那些經營賭牌都寫的話就會離題。另外壟斷局面沒有誤差,您說的只是營運上的只有一家,但條目所指應是牌照上的獨權。順序可稍為調整一下好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3月20日 (日) 07:44 (UTC)
- (?)疑問;敢問既然閣下表示澳問現時的六張賭牌都是「經營」,為何還要把銀河、永利及澳博寫進去呢?與此同時,是專營還是經營也好,賭牌的而且確是有六張(三張主牌、三張副牌),即使副牌都是由主牌而引出而來的,為何不和這個專營合約無關呢?另一方面,就結束壟斷局面之日問題,假設澳門現時仍然只有澳博這一家博彩公司營運而別的博彩公司仍未開業、放棄營運權或被政府收回有關牌照,試問如何結束壟斷情況呢?—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1:57 (UTC)
- (:)回應,這要借三家公司來說明澳娛專營的結束,很合理也已足夠了。還有請閣下搞清楚,澳娛的「專營合約」與六家公司的「經營合約」是兩種不同的東西,當然是無關的,請不要把「專營合約」和「經營合約」混淆一談(參見第25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舊合同和新合同是採取不同的用字)。另外,也請搞清楚,發出牌照的一刻,壟斷即為結束,而後收回,那是恢復壟斷後話,很明顯「發出牌照後被收回」中途有做過「結束」這一動作。只有完全沒有發出牌照才沒有結束的情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3月20日 (日) 12:27 (UTC)
- (:)回應;我只是想說合約跟現實是不同的,無疑,我同意合約期是於2002年3月31日晚上23時59分終結,但在現實情況上,澳門博彩是澳娛的子公司,澳博由2002年4月1日零時零分開始至2004年5月18日都是維持獨市經營的壟斷情況,在經濟學角度來說,仍然屬於壟斷的「專營」。--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7:50 (UTC)
- (:)回應,十分不明白您說了「合約跟現實是不同」、卻又把現實情況跟合約相提並論,自相矛盾。條目講的是「合約」,那當然就以合約上的壟斷情況為主。--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3月21日 (一) 01:17 (UTC)
- 完成,大家都同意此條目以專營合同為重心,已修訂說明最後一個專營合同的到期日。(並以新聞引證)至於經濟學的壟斷情況結束日,還是留待專營合同權或澳娛條目討論吧。--18164 (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08:28 (UTC)
- (:)回應;我只是想說合約跟現實是不同的,無疑,我同意合約期是於2002年3月31日晚上23時59分終結,但在現實情況上,澳門博彩是澳娛的子公司,澳博由2002年4月1日零時零分開始至2004年5月18日都是維持獨市經營的壟斷情況,在經濟學角度來說,仍然屬於壟斷的「專營」。--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7:50 (UTC)
- (:)回應,這要借三家公司來說明澳娛專營的結束,很合理也已足夠了。還有請閣下搞清楚,澳娛的「專營合約」與六家公司的「經營合約」是兩種不同的東西,當然是無關的,請不要把「專營合約」和「經營合約」混淆一談(參見第25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舊合同和新合同是採取不同的用字)。另外,也請搞清楚,發出牌照的一刻,壟斷即為結束,而後收回,那是恢復壟斷後話,很明顯「發出牌照後被收回」中途有做過「結束」這一動作。只有完全沒有發出牌照才沒有結束的情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3月20日 (日) 12:27 (UTC)
- (?)疑問;敢問既然閣下表示澳問現時的六張賭牌都是「經營」,為何還要把銀河、永利及澳博寫進去呢?與此同時,是專營還是經營也好,賭牌的而且確是有六張(三張主牌、三張副牌),即使副牌都是由主牌而引出而來的,為何不和這個專營合約無關呢?另一方面,就結束壟斷局面之日問題,假設澳門現時仍然只有澳博這一家博彩公司營運而別的博彩公司仍未開業、放棄營運權或被政府收回有關牌照,試問如何結束壟斷情況呢?—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1:57 (UTC)
- (+)支持,一分三,怎麼算專營,即獨家經營?--Whhalbert (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6:30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
- 澳門根據什麼文件從民間賭坊走向合法賭博?
- 由於上次提交時,討論尚未沒完結。現已完成上次之修訂建議,再次提交--18164 (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15:33 (UTC)
(-)反對;不符合推薦日(3月21日)之前5日內擴充原文的2/3這個基本規定(另發現上次提交時也是不符合這個資格。)(Cdip150表示解讀各異,且現時已符合)--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16:59 (UTC)- (+)支持 符合「在推薦日之前修改不間斷超過5天內,創建或進行過重大增訂。」請仔細查閱已修改之規則,莫斤斤計較位元組多寡,應當從品質上著手。--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請加入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2011年3月21日 (一) 19:27 (UTC)
- (:)回應;「在推薦日之前修改不間斷超過5天內」只有3月19日這一日已經不計了,但編者未達「擴充原文的2/3這個要求」。另一方面,「博彩發展的專責委員會成立制定新政策」中的委員會名稱是「澳門博彩委員會」,不明白編者何不寫上「澳門博彩委員會」。最後,根據香港《蘋果日報》於2004年5月19日的報道表示「享受了四十二年零四個月澳門獨市賭權生意」中的42年即是指1962年至2004年這段時間,而以2002年為界,則不知如何算出42年;同日港澳多份報章如《大公報》、《都市日報等》均表示當日「進入了一個實質性競爭的新時代」,從而證明本人不是混淆一談,而是有理有據的;即使以合約而言,澳門政府於2002年3月底和澳博簽約,而和永利及銀河這兩家「新的」博彩公司則分別於2002年6月24日及26日簽署的,雖然專營合約已於2002年3月31日結束,但至少在當年4月1日澳博接棒澳娛的博彩業務至永利及銀河於6月底簽約這兩個月仍然構成壟斷局面。--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20:37 (UTC)
- 完成,在印務局找到正名,已修訂「博彩委員會」的建議. 至於澳博壟斷兩個月的問題,並不需要在此專營合約條目論及的. --18164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07:12 (UTC)
- (-)反對,同User:Sdee,5天之內擴充不足2/3,不符合資格。--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23:51 (UTC)
- (+)支持,Sdee引的是舊標準,不再適用了。不過現在的新標準大家歷來都有不同解讀,故現在不太離譜的話我都假定是符合。但無論如何,現在條目是9930字,就算用回舊標準來計(3月12日的5774字)都已經夠了((9930-5774)÷5774=72%),更何況是新標準。還有上次已強調祇以合約上的壟斷為主,所以就算以「進入了一個實質性競爭的新時代」也不成理由。另外,請留意2002年4月1日至6月24日之間的出現合約壟斷的是澳博不是澳娛,所以說澳娛本身的合約壟斷結束完全正確(因為那時候的壟斷已轉為澳博)。委員會名稱我覺得無傷大雅,如果您認為有需要您可以親自加上,不差在這幾個字。--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3月22日 (二) 01:34 (UTC)
- (:)回應;無論是新還是舊的準則,都是不符合。5774*5÷3=9623.33,但編者提交時只有9405;另一方面,多處均有抄襲之疑,令我覺得cdip150是持雙重標準,對我推薦就嚴加精查,別的則一般就可。--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10:08 (UTC)
- 大家不必爭論, 通過與否, 不過是虛銜而已. 是次推薦條目吸引了你們參與修訂, 已達到本人之目的. --18164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14:52 (UTC)
- (:)回應,雖然9old9已勸說,但最後我還是要回應一下Sdee:提交時歸提交時,現在還現在,現時的規則並沒有定要以提交之前的長度作算。至於是否符合新標準,我一再強調「大家都有不同解讀」(就以現在來說,您的解讀是不符合,安可的解讀是符合),因此在解讀未明確下,「我都假定是符合」。的確看到有部份跟來源有點似,但我認為這幅度仍是少許,未致踏抄襲的界,裏面還有專有和法例名詞,是不能擅改的。不像您上次那樣,從來源大截的抄下(而且還是容易更動的字詞),我上次已沒有令您更難堪的把大抄的部份舉出來,而祇舉出較小的,已經給您面子了;幸好託User:JHH755的熱心幫忙校正,您應該要多謝一下別人。另外,請返回討論條目,您連我的評鑑都搬出來討論(縱使我不認同您對我的評價),不要忘記您自己說過這裡不是法庭。最後,對9old9抱歉,出面調停但我還是要繼續說,但我覺得不說不行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3月22日 (二) 15:13 (UTC)
- (:)回應;我覺得不同人有不同意見是很正常的,而且有時我會覺得有人都是沖著我而來般為反而反之疑,不過,反對是改進、改善的動力,站在上次這樣,我已經表示為何會出現偏差,還要被那人不友善地不停質問打著;看來好像有人要「封我咀」、要我「收聲」樣子。說回這裡,既然有不同解讀之處,為何不說User:Symplectopedia不跟我一樣呢?--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16:19 (UTC)
- Sdee:你自己反對不成被捉,回收之後還在攻擊別人,最後竟然連這麼X的問題也問得出來,就刻意找個理由再反對,我倒是有興趣看看你可以把鍋蓋頂多少次。這次討論你用雙重標準去轟炸人家之前,人家可還沒有說你個人的半點話,指控別人不友善之前,請先想想自己的說話是否友善。--125.39.154.75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0:05 (UTC)
- (:)回應;無論是新還是舊的準則,都是不符合。5774*5÷3=9623.33,但編者提交時只有9405;另一方面,多處均有抄襲之疑,令我覺得cdip150是持雙重標準,對我推薦就嚴加精查,別的則一般就可。--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10:08 (UTC)
- (+)支持--Whhalbert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03:20 (UTC)
- (+)支持--建燁 (留言) 2011年3月22日 (二) 16:09 (UTC)
- (+)支持--Djhuty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1:11 (UTC)
- (-)反對;條目著重於賭場的專營權,但在賽狗、賽馬則草草了事,如賽馬般寫了1989年獲批了專營權,那這個專營權到何時呢?(儘管當局可能會續約)--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29 (UTC)
- (:)回應狗馬球應屬「互相博彩」一類。--Whhalbert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36 (UTC)
- (:)回應;所以我不知為何編者要把賽狗馬都編進去了。--TINHO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8:57 (UTC)
- 當初是以「博彩專營合約」為編寫方向,後被幸運博彩混淆視線了,已更正名。內容亦修訂了。--18164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3:53 (UTC)
- (:)回應狗馬球應屬「互相博彩」一類。--Whhalbert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36 (UTC)
- (+)支持--Merphisto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9:43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1年3月23日 (三) 10:23 (UTC)
- (+)支持—Walter Grassroot 2011年3月24日 (四) 00:22 (UTC)
- (+)支持--祥龍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3:10 (UTC)
- (+)支持---ALEX--Contαct- 2011年3月24日 (四) 05: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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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博彩專營合約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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