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物
外观
代替物 (拉丁語:res fungibiles,德語:vetretbere Sachen,法語:choses fongibles,英語:fungible goods)在民法學上係指為交易上不注重物之個性,而可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例如纯度100%的1盎司黄金可以用另1盎司相同纯度的黄金代替,1元纸币可以用另一张1元纸币代替;於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僅能以代替物為標的物[1]。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相對,如金錢、酒、米[1]及穀物[2]等屬之。[3]
參見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2010年4月
-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 ^ 頁89~90,《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代替物與不代替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