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可分物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可分物(拉丁語res dividuae,德語:teibare Sachen,法語:choses divisibles)為分割後仍可保持原本性質及其價值的物,可分物可作為可分債權,與不可分物相對,數人分割共有可分物時,可將原物分配[1],如金錢、米、酒[1]、穀物[2]及土地等屬之。[3]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2010年4月
  2.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頁92,《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可分物與不可分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