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聖塔克拉拉原則
外观
有翻译腔嫌疑、语病之处
[编辑]这篇草稿有一些细节存在语病,列在下方((&)建議是帮助其变得更流畅,采纳与否或许取决于不同的语言习惯;(!)意見为在下认为确实存在语病的地方。)
- 头部:
- (!)意見,“是电子前哨基金会(EFF)等数位人权组织于2018年5月17日”,人权组织一般不用“位”来计数
- 内容:
- (!)意見,“企业应定期公布因违反内容方针或其他原因而停权的帐号及移除的发布内容的数量。”因……的原因 语义有重复,此外,参考来源中原文系“……due to violations of their content guidelines.”没有“或其他原因。”的含义。
- (&)建議“最低标准的自我公布资讯,应包含下列各种面向:”这里的面向应该指原文中的dimension一词,或许应该翻译为“方面”,即“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如果编者认为现在的翻译符合编者的语言习惯,那么这点应该没有问题(我不确定阁下的语言习惯)。
- (&)建議,“被隐藏的发布内容数量,及被标记的帐号数量”并列的其他短句都有动词“公布”只有这句没有,读起来很奇怪。
- (&)建議,将user翻译为“用户”似乎更符合我的语言习惯,如果阁下认为“使用者”更符合编者的语言习惯的话当我没说。(下同)
- (&)建議,“最低标准的企业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翻译为“这种企业通知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更好。
- (&)建議,“URL、部分内容或其他足以让受影响的使用者辨识是何种内容遭移除的资讯”中,“是”显得多余。
- (&)建議,“内容是因何种方式发现而移除”中,“因”或许改为“以”更好。
- (&)建議,“申诉管道”?以阁下的语言习惯是这样说的吗?
- (!)意見,“企业应该提供受影响的使用者有用的申诉管道。 ”,或许改为“企业应向受影响的使用者提供有效的申诉管道。”
- (&)建議,“最低标准的有用申诉管道应包含下列各条件:”,于上面相同,改为“有效的申诉管道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
- (&)建議,“不由做出最初决定者参与的人工复核”,“做出”显得多余。或许改为“没有最初决定者参与的人工复核”,要好一些。
- (!)意見,“受影响的使用者能提供供二次复核使用的额外证据的权利”,“能提供……的权利”语病,或许改为,“受影响的使用者有权利提供供二次复核使用的额外证据。”
- (&)建議,“二次复核结果的通知,包含理由在内的充分说明。”或许应该再前面加上“复核后,企业应提供二次符合结果……”。
以上。在下是大陆人,可能语言习惯与阁下有些许不同,愿意与阁下就我指出的、没有指出的各点进行讨论。含着SSD背书的Sdraam(留言) 2021年9月18日 (六) 05:45 (UTC)
- 看起來是語言習慣產生的問題
- 像1.的「數位」是digital的意思,照大陸的語言習慣應該是對應「數碼」?
- 但還是非常感謝您的建議,像9,「有效」的確是比較好的譯法。--死灰(留言) 2021年9月18日 (六) 08:21 (UTC)
- 是我断句有问题,数位一词也是没问题的。有的差异确实是语言习惯的问题。现在在我看来语句已经通顺多啦~--含着SSD背书的Sdraam(留言) 2021年9月18日 (六) 11:0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