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聖塔克拉拉原則
外觀
有翻譯腔嫌疑、語病之處
[編輯]這篇草稿有一些細節存在語病,列在下方((&)建議是幫助其變得更流暢,採納與否或許取決於不同的語言習慣;(!)意見為在下認為確實存在語病的地方。)
- 頭部:
- (!)意見,「是電子前哨基金會(EFF)等數位人權組織於2018年5月17日」,人權組織一般不用「位」來計數
- 內容:
- (!)意見,「企業應定期公布因違反內容方針或其他原因而停權的帳號及移除的發布內容的數量。」因……的原因 語義有重複,此外,參考來源中原文系「……due to violations of their content guidelines.」沒有「或其他原因。」的含義。
- (&)建議「最低標準的自我公布資訊,應包含下列各種面向:」這裡的面向應該指原文中的dimension一詞,或許應該翻譯為「方面」,即「應包含以下幾方面」。如果編者認為現在的翻譯符合編者的語言習慣,那麼這點應該沒有問題(我不確定閣下的語言習慣)。
- (&)建議,「被隱藏的發布內容數量,及被標記的帳號數量」並列的其他短句都有動詞「公布」只有這句沒有,讀起來很奇怪。
- (&)建議,將user翻譯為「用戶」似乎更符合我的語言習慣,如果閣下認為「使用者」更符合編者的語言習慣的話當我沒說。(下同)
- (&)建議,「最低標準的企業通知應包含以下內容:」翻譯為「這種企業通知至少應當包含下列內容:」更好。
- (&)建議,「URL、部分內容或其他足以讓受影響的使用者辨識是何種內容遭移除的資訊」中,「是」顯得多餘。
- (&)建議,「內容是因何種方式發現而移除」中,「因」或許改為「以」更好。
- (&)建議,「申訴管道」?以閣下的語言習慣是這樣說的嗎?
- (!)意見,「企業應該提供受影響的使用者有用的申訴管道。 」,或許改為「企業應向受影響的使用者提供有效的申訴管道。」
- (&)建議,「最低標準的有用申訴管道應包含下列各條件:」,於上面相同,改為「有效的申訴管道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
- (&)建議,「不由做出最初決定者參與的人工覆核」,「做出」顯得多餘。或許改為「沒有最初決定者參與的人工覆核」,要好一些。
- (!)意見,「受影響的使用者能提供供二次覆核使用的額外證據的權利」,「能提供……的權利」語病,或許改為,「受影響的使用者有權利提供供二次覆核使用的額外證據。」
- (&)建議,「二次覆核結果的通知,包含理由在內的充分說明。」或許應該再前面加上「覆核後,企業應提供二次符合結果……」。
以上。在下是大陸人,可能語言習慣與閣下有些許不同,願意與閣下就我指出的、沒有指出的各點進行討論。含著SSD背書的Sdraam(留言) 2021年9月18日 (六) 05:45 (UTC)
- 看起來是語言習慣產生的問題
- 像1.的「數位」是digital的意思,照大陸的語言習慣應該是對應「數碼」?
- 但還是非常感謝您的建議,像9,「有效」的確是比較好的譯法。--死灰(留言) 2021年9月18日 (六) 08:21 (UTC)
- 是我斷句有問題,數位一詞也是沒問題的。有的差異確實是語言習慣的問題。現在在我看來語句已經通順多啦~--含著SSD背書的Sdraam(留言) 2021年9月18日 (六) 11:0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