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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版权常见问题解答/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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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公司代表或我是公司擁有者?==Thắng Đàm Thắng Đàm

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這一條目是本人加上去的,而本人是該公司代表/公司擁有者,版權是絕對沒有問題,是不是要以正式書面通知你們才可新增本公司有關的頁面?

林步東是我的父親,我亦是其公司的發言人,所有於網上出現的介紹的版權都屬於我,並沒有侵權的問題 「林朗熙,東興集團發言人」Roytchaikowsky (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17:11 (UTC)

使用已有百科或參考資料

例如再維基物種我參考了相當舵的動物百科 不過編輯時漢原文相當接近 有時是罷不同百科所敘述的不同特點寫在一起 有些我有著名出處 有些則忘了 冰與豁之歌的家族也是參考源書附錄用自己的話寫的 我應該怎樣參考編寫比較好--巴克摩斯拉頓 14:56 2006年12月11日 (UTC)

  • 轉載其他維基媒體基金會計劃網站的內容,例如維基物種、維基辭典等,版權上是沒問題的,因為這些計劃都是版權開放的。不過,請你記得註明出處就是了。-- tonync (talk) 04:50 2007年3月30日 (UTC)

多田薰該頁是指圖片侵權?或是?

今天才瞭解所謂的「條目侵權刪除」,我想問的是多田薰這篇條目中有所謂的侵權,但因為事隔多日,我不太記得是那一條項目有所謂的「侵權」行為。該篇條目除了引用日本維基外(作者介紹和外部連結),其餘文字為我花時間一字字輸入(靠著對多田薰本人的了解),不太能理解侵權在那?亦或是指圖片?--User:Catzoey 21:44 2007年3月26日(UTC)

可能侵犯版權而被提交刪除討論的頁面,都會列明可能被抄襲的頁面,以供對比。圖片也請不要隨意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 -- tonync (talk) 04:47 2007年3月30日 (UTC)

关于这个问题

魔法老師”词条的第一句 我看是这样的: 《魔法老師》又譯為魔法先生,是日本漫畫家zh-hk:赤松健;zh-hant:赤松健的漫畫作品。

不知道是因为我用的jaylee的代理的缘故么? 烈之斩 2007年5月2日 (三) 14:19 (UTC)

那是因為該條目使用的地區用語轉換標籤中,只寫了台灣與香港版本的譯名,卻沒有加上zh-cn的大陸譯名,所以在轉換時只有台灣與香港用戶看起來正常,但簡體字的用戶看了卻出現奇怪的內碼。—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5月2日 (三) 19:36 (UTC)

谢谢你。—烈之斩 2007年5月3日 (四) 02:44 (UTC)

少量侵犯著作權條目的處理

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應該直接刪除文字還是直接提交侵權討論?這包括有天機算亂世佳人 (電視劇)溏心風暴同事三分親。劇情一節皆複製自官方網頁。

另外想請教像下圖,圖中有文,甚至帶廣告成分,應該怎樣處理?-- Cosferia討論2007年5月3日 (四) 15:26 (UTC)

Image:Drama 173.jpg

只要是初版侵權,一律送交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處理;其餘情形一般是回退至未侵權版本。而以上條目在下打算將涉及侵權的版本刪除。
該圖片個人認為是符合合理使用。--RalfX2007年5月4日 (五) 06:34 (UTC)

條目内鏈接多媒體(例如youtube的link) 是否違反版權

如題。惡龍在Skype中認爲:

我們需要審定加入的連結內容並非侵權內容嗎?!值得商榷。如果是色情有關或是有不適合兒童或是會引起不安的內容, 我覺得是需要在連結中也加入警告。如果嚴格來說, 當然不應該, 如將baidu的mp3歌曲搜尋結囝加到某歌手條目的外部連結中。但是, 很多時候我們是不能判斷到該網頁的內容是否侵權的。這方面我覺得只可盡量做到, 而不能硬性要求。無論如何, 可加入「指引」中。

想請教各位意見。zzz……很睏 找我 2007年5月15日 (二) 18:04 (UTC)

本人曾遇過條目裏鏈接到youtube上的伊凡塞斯現場表演。zzz……很睏 找我 2007年5月15日 (二) 18:07 (UTC)

我的意見:如果可以證實影片來源是授權的影片(像YouTube最近增加了"Licensed content"標記,除此以外也可以從上傳的User看出來),那當然沒問題;而若是影導別人做出違反著作權行為(例如給百度mp3搜索的連結)或是顯然侵犯版權的多媒體連結(例如可以明顯看出是電視錄影的YouTube影片連結)應該要當作不當的外部連結去除。而在YouTube影片是有不可替代或重要的(開個玩笑,例如像巴士阿叔事件? :p)情況下應該要被留著,但某些如同廣告的情況下應該要被拿掉。一個例子:What I've done 的MV不應該出現在聯合公園(林肯公園)的條目中,這看起來就像是個新專輯廣告;但這個MV放在What I've Done條目是可以的,它用簡單而合法的方式讓人可以聆聽到這首歌。但可以放這個連結的最首要原因是「這在YouTube上是一個經過授權的影片」。--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5月15日 (二) 18:34 (UTC)

参见Wikipedia:外部链接,这是一项指引建议。--Wikijoiner 2007年5月16日 (三) 05:19 (UTC)

(:)回應Wikipedia:外部链接好像還是沒直接說到版權的問題,不過英文版(en:Wikipedia:External links)的卻有,另有可參見en:Wikipedia:CopyrightsStewart~惡龍 2007年5月17日 (四) 06:39 (UTC)
参见“连结上的限制”一节第二条。它本来就在从英文版翻译。--Wikijoiner 2007年5月18日 (五) 05:34 (UTC)

另外我比較關注的是執行的嚴格程度,如:一個網站內介紹的大部份是原創內容,卻有一張侵權圖片的。是否以合理使用的就可以?Stewart~惡龍 2007年5月17日 (四) 06:45 (UTC)

关于LOCK ON条目引用外部网站文字的解释

我是3GO模拟飞行组织的一员,3GO-443,作为正式队员我有权代表组织进行外部交流(详见3GO组织章程)[1],在编辑页面时我删去了对游戏内容的无意义的吹捧和夸张

当然,如果不通过我会用自己的文字重写


Ttchina 2007年6月4日 (一) 17:48 (UTC)ttchina

重複增刪侵權內容的條目

朝鲜戰爭第二次戰役,其中疑似傀儡的用戶多次增刪侵權內容,是否有方法處理?--RalfX2007年6月22日 (五) 19:37 (UTC)

我是這篇Intel 80376 文章的原創作者也是 MyNikko.com (包括 http://www.mynikko.com/CPU )的擁有者。本篇原文發表於:http://www.mynikko.com/CPU/80376.html 我是本篇文章的版權所有者,我在此授權將本文提供給維基百科使用。Nikko 2007年7月7日 (六) 10:47 (UTC)

維基身兼學校、公司、法院、教會等多項身分?!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如果大家試用「本X」做關鍵字搜尋(例如「本公司」、「本集團」、「本校」、「我校」、「本學校」、「本院」、「本所」、「本中心」……之類),會發現很多商號、社團、學校等在維基建基自己的條目,但措辭卻是用第一身主觀身分的(例如「本校被公认为槟州其中一间名校……」),這等同把維基條目變成他們的專屬網頁。

有更甚的甚至會用上很多浮誇、主觀的用語(例如「……創辦之初,胼手胝足,歷經……等校長辛苦耕耘,始有今日之規模……依然秉持教育家之精神……相信必能帶領湖口高中在穩定中求成長……」),這些用語有宣傳之嫌,不適用於工具書。

我看了一晚,發覺這類帖子的數量竟非常之多,窮我一人之力,修葺一整天都修不了十分之一,我想,我們除了把精力用在增加、擴充修目外,也該想想有甚麼方法可以策略地、有方向地、具結構性地一次過給維基「減重」,排除這些負荷了Xtctjames 2007年7月27日 (五) 16:01 (UTC)

昨天試了用「本校」作搜尋,已經找到幾個侵權了[2][3][4][5]........—Ek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3 (UTC)
Google查本校 site:zh1.bitforum.be.eu.org有258筆資料。—Jasonzhuocn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8 (UTC)
會這樣寫的很多都直接拿其官網上的簡介資料抄到維基百科的,甚至還有該成員或員工直接上網抄的,例如:英業達集團。—Eller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1 (UTC)
對呀,看,信手拈來都是^^"
「甚至還有該成員或員工直接上網抄的」←對,其中一家學校的討論頁,有發言者表示他是創建者,也是該校(他說「本校」^^")的人員。
「有258筆資料」←寫「本校」的都有這麼多,還沒把「本公司」、「本集團」、「本會」、「本院」…的算上去呢… ╮(﹀_﹀")╭
我來這裡不久,語法、功能、規條和制度都不熟悉,是不是有一種叫工作頁面動員令機械人的機制可以發動大家一起參與的?
我是不是貼錯地方了?想起來,好像貼在互動客棧的「方針」欄更適合,是不是?能不能搬移或另貼?
有點像劉姥姥入大觀園,見笑了^^"—Xtctjames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4 (UTC)
都是不熟悉维基版权的编辑者建立的。—Ksyrie(Talkie talkie) 2007年7月28日 (六) 01:57 (UTC)

也并不都是侵权,写作能力不好、不善于修辞的编者也会写出“本X”以及不适于辞书文体的宣传式语句。--Hawyih 2007年7月28日 (六) 04:11 (UTC)

不少是老闆交代員工把公司介紹貼到維基上,下面的貼完就走的例子,跟對方說明維基百科政策多半不會回應。—Jasonzhuo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0:22 (UTC)
對,不一定是侵權的,不過都不適合用於工具書。—Xtctjames 2007年7月29日 (日) 09:11 (UTC)

设立工作组处理侵权并与新人沟通

“我校”也有不少。维基的整体水平比我们想象中要差得多,不要再嘲笑百度了。检查侵权、欢迎新人、删除莫名其妙的条目,这些工作的重要性都不亚于写条目,如果大家都来做,一方面条目水平会提高,另一方面关于管理员删除的争议也会少很多。--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02:56 (UTC)

「不要再嘲笑百度了。检查侵权、欢迎新人、删除莫名其妙的条目,这些工作的重要性都不亚于写条目,如果大家都来做,一方面条目水平会提高,另一方面关于管理员删除的争议也会少很多」←務實而有見地^_^—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03:16 (UTC)
也許可以設立一個專題小組專責處理這類問題。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8日 (六) 03:22 (UTC)
以前有拯救侵权条目和迎新的小组。--Alexcn
看看2005年的这个讨论:“多多关注侵权和删除投票的条目,看一看能否加上几句,看一看能否用不侵权的文字改写成小作品。但是与此同时,侵权和删除投票的检查和处理也不能偏废。”“写一个特色条目,不如吸引一个新手,投入到维基百科的编辑中来。”--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04:38 (UTC)
「也許可以設立一個專題小組專責處理這類問」←願聞其詳?有誰能啟動這機制?—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09:51 (UTC)
只要有人愿意有组织有计划地做这方面的工作,这个机制就启动了。我觉得侵权内容如果能处理好,对维基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在条目内容方面,侵权内容实际上提供了一份参考资料,也就有了写好这个条目的基础。在用户方面,添加侵权内容的用户其实是有意愿加入到维基的编辑中来的,而且他们有相关条目的背景知识,问题只是他们还不了解这里对版权的要求和社群文化。如果和他们好好交流,很有希望给维基增加几个热心的用户。如果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我建议从Special:Contributions/newbies入手,关注新人编辑的内容。比如维基化,比如把侵权条目改写为具有初步框架的小条目,让新用户在这个基础上继续编辑,并且给新用户一些编辑方面的建议和版权要求上的知识。--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1:32 (UTC)
可以參考一下Wikipedia:專題,組織有興趣關注這類工作的維基人在一起,訂下詳細計劃,共同處理有關問題。任何有心人士均可發起專題小組。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8日 (六) 12:58 (UTC)
請前輩指揮工作,小弟願盡綿力:)
還有哪位朋友願意參與?^_^—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13:03 (UTC)
算我一个吧。可以参照Wikipedia:維基小天使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5:01 (UTC)
現在要成立的專題是改寫「本X文章」呢?還是「改寫侵權文章」呢?還是「改寫侵權文章+侵權小天使」。—Jasonzhuocn 2007年7月29日 (日) 01:55 (UTC)
我暫時正在做的,只是限於「本X」問題,我目前的處理方法是給他們貼上「不中立」或「廣告內容」模板,然後在討論頁提出問題,建議他們參考WP:APT,鼓勵條目的創建人親自動筆改善,免致條目被提請刪除云云,然後隔一段日子上去看看情況如何。
我不親身動筆去改的原因是人力資源有限,我希望那些條目的創建人藉此多點認識維基的制度,由我們花人力資源去改善他們的條目,變成讓他們自己成為我們的人力資源。
至於成效如何,有些條目是有人動筆改善中,有一項已可以刪去不中立模板,有些則尚可進一步改進,有更多沒人理會過,大家可以去Category:進行中的討論看看
無論是否成立專題小組,上述的工作,小弟暫時還是打算繼續做下去的,不過只得小弟一人之力,實在比愚公移山還艱鉅,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方法,小弟樂意參與和效勞^_^—Xtctjames 2007年7月29日 (日) 09:30 (UTC)
匯報:上述的工作進行至今,已有好些條目得到改善,有好些朋友開始動手,其中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中央電影公司的反應比較明顯,有些朋友更在Talk: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感激我們的舉動讓他們認識了問題所在,並不以我們對條目貼了「不中立」面板為忤,反應可算正面^_^
結論:似乎只要大家在離開互動客棧後,真的開始動手工作,對撰寫人少些指控,多些誘導、鼓勵、讚賞,良性互動是真的可以展開的,可以滾雪球般越滾越大的
現在欠的只是同袍……—Xtctjames 2007年8月2日 (四) 08:41 (UTC)
如果大陸在奧運后還保持開放wiki,會有更多的新人加入編輯,同時會有更多的混亂情況.應該有一份詳細的入門手冊.—Maple12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2:16 (UTC)

處理侵權內容

剛剛處理與蒙文相關的條目時,發現有一位User:Guingamp用戶,在百科全書內加插了不少可能是侵權的內容,因為每一次編輯都加入大量已格式化、非百科全書格式的內容。我們可能要找點人手來清理/融合這些可能的侵權內容。--石添小草 (talk to me) 2007年7月29日 (日) 06:30 (UTC)

blog的版权问题

刚刚在看百無一用是書生段韶的侵权删除请求,该条目引用了一个ms live space上的blog。突然间想到一个问题,假如(仅仅是假设)该blog是这位作者所写,而且他也同意以GFDL释出,但他无法改变页面底部 (c) Microsoft 的字样,是否就意味着授权有问题呢?眼下可能大多数blog都有类似的版权声明,假如都认为是授权有问题的话,那一个内容一旦放到wikipedia上了,就不能再放到自己的blog中了么?似乎有点不合情理,望予解答。wangguoqin1001 (留言) 2007年11月29日 (四) 09:25 (UTC)

既然无法改变页面底部 (c) Microsoft 的字样,那也就是无法取得授权。--z(Talk) 2008年8月13日 (三) 13:03 (UTC)

檢查網頁內容相同/似工具

http://www.copyscape.com/ ,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網站,輸入頁面的網址後,可以搜尋網路上是否有同相內容的網頁。--KJ(悄悄話) 2007年12月23日 (日) 18:19 (UTC)

版權問題

問:如在撰寫百科小說條目時有必要引用該小說目錄,是否算侵權? —張張 (留言) 2007年12月15日 (六) 07:57 (UTC)

不必要,而且算侵权。如果非要加目录,给出目录的外部连接即可。因为目录本身也无助于使读者对小说内容了解更多。除非目录命名很有特色,可以列举一两个。--一葉知秋切磋 2007年12月15日 (六) 14:39 (UTC)

版權問題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

如果將在youtube上面的那些曾公開播放並有版權的的電視節目的連接放進wikipedia是否有問題?zzz......很睏 2008年1月8日 (二) 20:57 (UTC)

對於強力鼓吹自由版權的分享與合法版權的保障之維基百科來說,我認為我們不該為了只是增加內容資料的豐富度,就直接放上這些版權有疑慮的連結,而否定了長久以來我們之所以與奇摩知識或百度這些copycat截然不同的立基理念。為了理念而放棄一些便利性,應該是不得已的比要之惡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9日 (三) 04:07 (UTC)
如此類推,放上連到有版權的網上資料的連接就是不可以?zzz......很睏 2008年1月9日 (三) 04:31 (UTC)
判斷的重點應該是,放上該資料的人本身到底是如何宣告該資料的版權吧。舉例來說,如果連網的網站即是版權所有人,則此連結完全沒問題。假如網站並非版權所有人,但該網站並沒有將別人的著作據為己有,而是確實地申告了版權的原作者與引用的理由(例如fairuse之類的),應該也是在可以接受之列。只是,以Youtube為例,除了少部分由版權所有者自行放上供人連結推廣的影片外,該站上大部分的資料都是沒有完整版權說明或明顯地就是侵權,因此我認為連結往Youtube時要特別小心,除非放上連結的人也同時很清楚地說明了資料來源與其授權引用的正當性,否則我認為我們應該預設不接受這樣的連結,以免犯了間接鼓勵侵權的謬誤。不知各位覺得如何?—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9日 (三) 05:40 (UTC)
問題出在這裡:難道只有Youtube是唯一可以找得到資料來源的管道嗎?還是因為作者偷懶,只找了Youtube就不想再找下去了?我認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要釐清,不可倒果(因為已經很多條目連到Youtube,所以開放)為因(因為Youtube沒有版權疑慮,所以開放,而有很多條目連往該處)。—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04:29 (UTC)
圖片能合理使用,而放上連結(沒有「使用」)為參考卻不可? 202.152.60.1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7:38 (UTC)
因為合理使用有一定的原則,例如必須將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原資料的版權歸屬都說明清楚,才算是符合該原則。正如同我上面所提及,『除非放上連結的人也同時很清楚地說明了資料來源與其授權引用的正當性』,因為Youtube上的影像檔大部分都沒有做到此點,因此並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不是放在Youtube上的影像檔『不能』做到合理使用,沒有做到與不能做到這兩個情況,是有點不同的不可一概而論。除此之外,放上有侵權嫌疑的網站之連結,原本並不會造成維基百科本身的直接侵權,但卻有間接鼓勵侵權的疑慮,身為一個積極鼓吹自由版權與對版權尊重的網站,我認為維基百科應該要有更嚴苛的道德自律準則,而不是只是做到『沒有違法』就可以志得意滿。長期以來我一直在提倡,當我們在思考版權這類的問題時應該以『為什麼要這麼做』來作為思考時的出發點,而不該老只是處於『為什麼不可以這麼做』的程度而已,而上面這問題正好是此思維的實際化案例,大家不妨多多深思一下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09:30 (UTC)
就是因爲這種「間接鼓勵侵權的疑慮」與及Youtube上的影像檔大部分都沒能清楚地說明版權資訊,所以需要討論或尋找專業意見。至於說『為什麼要這麼做』與及『為什麼不可以這麼做』,我認爲兩者相輔相成。為什麼不可以這麼做增加了可選擇的數量;『為什麼要這麼做』就是動機。zzz......很睏 2008年1月10日 (四) 16:47 (UTC)
不好意思,可能是我說得不夠清楚,我想Kt兄可能有點誤會,其實我想表達的是:與其老是問『為什麼不可以連到版權不明的網頁』、『為什麼不可以用貼出來也應該不會被告的圖片』,不如更深入的思考『為什麼非要連到版權不明的網頁?』『難道沒有更好、更尊重版權的替代方案嗎?』,與『難道少了這連結條目就會不完整嗎?』—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17:50 (UTC)

不要乱说侵犯版权

现在真是动不动就属侵犯版权。我从同样遵守GFDL的百度百科复制都会侵犯版权?我被莫名其妙的删了两次。难道有人不遵守GFDL地用了百度百科的内容,被管理员看到了,就以为是我抄那个侵权的人的,我就不能放到维基百科中吗?就得我当冤大头吗?不知怎么的就给删了。这样既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维基的发展。大家都是无偿的参与维基计划,这样随便地说侵犯版权,以后还有谁愿意新增条目?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这样干也太伤人心了!

日期 每天新增条目数

2008年1月 140

2007年12月 134

2007年11月 129

2007年10月 145

2007年9月 140

2007年8月 148

2007年7月 172

2007年6月 168

2007年5月 163

2007年4月 149

2007年3月 159

而问题是:

三月

一日删除8个条目

二日删除21个条目

三日删除4个条目

四日删除13个条目

五日删除10个条目

六日删除6个条目

这删得是不是太多了?换言之,这是多少受打击的心?而且这删除率太高了。谁还敢创建条目。两次无意地“侵權”就是持續的侵權行為。指不定哪天就被封禁了。--王啸宇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4:14 (UTC)

百度百科不遵守GFDL,请不要从上面直接复制任何内容。我一开始的时候也经常被说侵权删除,也很受打击,可能所有新来的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吧。习惯了这里的规矩,真正了解了GFDL,情况就会好一些了,至少要养成凡是找到东西都要问问出处的好习惯。推而广之,即便是在wikipedia上面找到的东西,也不能说明就是遵守GFDL的,也可能是某个人刚刚从非GFDL的网站上复制过来而没有被清除的。国内似乎不太关注版权和出处的问题,老外很关心这个,学校里面的外教,随你文章写得多烂,只要文后works cited写得好,就会给高分,否则一律不及格,就是要告诉我们,写得好不好是能力、精力的问题,是不是引用出处就是人品的问题了。好了,废话说了那么多,就我之前的经验教训进行了一些总结,总的两句话:一定不能贴有版权的文章;百度百科不遵守GFDL。No plagiarism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好习惯,我现在也还不能完全习惯,可能一些资深编辑、甚至是管理员也不能说是完全习惯了吧,重要的是大家一起努力、互相督促,共同进步,这也是wikipedia的宗旨之一啊。 :-) --wangguoqin1001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13:56 (UTC)

對於侵害著作權的處理方式

我記得過去有個方針或是指導原則,是說對於著作權侵權的處理,應該刪除而非改寫;但是現在我找不到那個方針/指導,請問大家有這個印象嗎?或是大家覺得應該是加以改寫而非刪除呢?--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07:53 (UTC)

我認為應該協助改寫,而不應該刪除。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16:26 (UTC)
協助改寫,應該是針對內容水準不良的條目所進行的改善工程,但是,侵犯著作權的狀況不應跟上述狀況混為一談。因為改得不好,侵權的影子仍然會存在,若要改寫得好,等於是全新撰寫一段內容,因此我想不出一定要保留原本侵權內容的必要性。何況,瓜田李下,無論改寫得多好只要基礎建立在侵權內容之上,都會被人質疑我們的版權透明度,砍掉重練,會大幅減少這方面的疑慮,以維基百科上這麼多學識淵博之士,實在犯不著非得靠別人的東西撐自己的場面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5月5日 (一) 09:46 (UTC)
原本侵權內容的全文當然要作出修正,使之並不變成侵權文章,每一東東也是信者恆信,不信者不信。有時侵權文章的內容也有其功用。我不是說侵權是對,但不分情由,不協助修正就胡亂刪除,這是不好的。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9 (UTC)
侵权文章必须删除,即便侵權文章的內容有功用,维基也不能提供这种功用的平台,有侵权文字必须删除文字或回退。— fdcn  talk   — 2008年5月6日 (二) 01:37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7:37 (UTC)
如果這樣的話,那就可以無限上綱地說人家侵權就胡亂刪除條目,亦不可以容許這樣不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改善條目。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18:39 (UTC)
哪里无限上纲了?提报侵权删除的时候都必须要提供侵权来源的,如果阁下真的没有抄袭,那么别人又怎么找到侵权来源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5月6日 (二) 11:49 (UTC)
我不是說抄襲是對,我針對的是出現抄襲情況,應協助改善條目,使條目內容不致變成抄襲,而不是一股腦兒提交刪除。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20:58 (UTC)
历史版本都侵权的应当删除,提删期间可以在/temp子页面下改写,在无侵权的历史版本的应当恢复到无侵权版本下再改写。这都是方针。— fdcn  talk   — 2008年5月5日 (一) 18:23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0:23 (UTC)
所以说现在我清理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的时候,还要专门注意那些改写/重写内容没有写在/temp页面的,必须把侵权的历史记录删掉。而实际上,大部分的这类改写内容质量并不高(原因有多种:改写者为新手,不不了解百科全书的用词遣句;或者是贴过来的原文质量就不高,比如说BBS帖子),经常会被挂上其他模板。所以我觉得,如果真的想要在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中抢救条目的话,像User:Kakoui君(已经快算得上职业抢救员了 ^ ^)那样在/temp页面里彻底推翻来重写是最好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5月5日 (一) 10:29 (UTC)
如果嚴格遵從GFDL的話,條目只要有一句侵權,之後的所有版本都要刪除,而且因GFDL繼承歷史的關係,刪除後不能把沒有侵權的部分重新貼上。現在在中文維基,不是初版侵權的話只是回退了事,如果實際執行大概會是一場災難。—Eky- 2008年5月5日 (一) 10:48 (UTC)
我们内设有Oversight这个权限的,只是中文版无人拥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5月5日 (一) 14:43 (UTC)
日本語版就是這樣做,即使中途版本是侵權並回退,[7]。但若實際實行,我看中文維基就教關門大吉了。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6 (UTC)
  • 应当删除,这些文章改写是不够了。因为往往只有一个来源,参考价值有限。改写最好能多参考一些来源。不过如果删除时,能将条目名称加到条目请求或在警告文字中建议维基人请求条目应该是不错的。因为这些条目肯定是有人想要的。—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4 (UTC)

维基百科目前还不存在名为“Wikipedia talk:版权常见问题解答/存档2”的项目讨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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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見:我不是擁有權力的人士,但也有協助找侵權條目,就是用google找罷了。那麼,找到了就一定要如Satricky2005所言一般要自己重寫嗎?不是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時間安排,相對於找侵權來源,重寫條目至少要10倍的時間。況且每個維基人都有自己專注的項目,如我自己就已經有多個關注條目類別。但是寫新條目(或翻譯條目)、提升舊有條目就已經耗掉很多時間。更何況,侵權條目類別很多,不常是自己的關注類別,要找侵權條目的人士自己重寫條目,是不是太過苛刻呢?我希望Satricky2005以同理心來想一下這事。而現行的侵權提刪制度也有給時間讓想搶救條目的維基人重寫條目,我想現在的制度應該沒問題。最後,我想說一句公道說話:「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謝謝—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7日 (三) 10:17 (UTC)
    • 說得對,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我當然不認為自己絕對沒有錯誤,但是這些朋友應該協助改善條目。不協助改善,反而一股腦地提交刪除,那又是否太過苛刻呢?他們又是否有同理心呢?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對雙方來說,也是一句很重要的說話。這一句說話,我也送回給這些朋友。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01:10 (UTC)
      • 我認為你始終沒弄明白一件事,那就是:侵權必須刪除!因為侵權已使維基處於危險之下(被起訴等),這時第一要做的就是解除這種危險,這關係到維基的生存。這裡沒有時間給人們改善侵權條目而保持著侵權狀態,侵權提刪本就是“苛刻”的。
      • 而且,刪除與改寫沒有因果關係,刪除它並不影響任何人去改寫它,改寫時要參照被侵權文字的話,可以去原網站,就是維基自身有也能在侵權提刪時間(7天)內查看歷史版本。要改寫根本不能做為對抗侵權提刪的理由。
      • 最後說一句,對照侵權文字來寫條目,本就有瓜田李下的嫌,特別是還在維基這一平臺上進行時。— fdcn  talk   — 2008年5月10日 (六) 06:20 (UTC+8) — 2008年5月9日 (五) 22:20 (UTC)
        • 閣下也不明白一件事情,既然條目出現侵權,應該要協助改善條目,使之內容變成不侵權。而不是胡亂提出刪除。User:Satricky2005|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1日 (日) 12:10 (UTC)
          • 我最后一说,改善條目不能构成对抗对侵权提删的理由。只要侵权就要提删,维基的最基本的要求。没人强迫你不去改善条目,包括提删的维基人。你从哪看到只有保留侵权才能改善条目一说?我在上面陈述了许多解释,希望你能仔细些看。
          • 我希望你还是依照维基的政策来对待侵权,而不是你自己提出一个规则。我再次重复一下维基的方针:历史版本都包含侵权文字的,直接提删,只有最近的版本有侵权文字的话,必须回退到以前不侵权的版本。无论哪一种情况,侵权文字必须删除,这是不以任何该文字可以改正所能改变的。依据维基基金会的想法,有侵权文字的版本其实也应删除的,由于中文维基还没有维基人有针对特定版本删除的权利,目前可能还保留历史版本,一旦版权人主张,这些历史版本也要请元维基协助删除。
日本語版就是這樣做,即使中途版本是侵權並回退,也會被照樣特定版削除。但若實際實行,我看中文維基就要關門大吉了。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6 (UTC)
          • 最后,楼下百楽兎的说法是对的,在侵权文字的基础上逐步改正的文字实质上还是侵权,还是会面临指控。维基要求的是人们对同样知识的重写。只有重写的文字才能是自由版权的。谢谢你能遵守维基的政策。— fdcn  talk   — 2008年5月11日 (日) 08:09 (UTC+8) — 2008年5月11日 (日) 00:09 (UTC)
    • 看來閣下也不明白我的話的意思,那我就簡單一點說吧:這裡所有人都沒有責任和義務幫你收拾殘局。是否協助提升條目是個人決定,與該條目是否侵權無關。同樣地,把侵權條目提交侵權討論是管理維基的工作,與是否協助提升條目沒有關係。故,把抓侵權的工作與提升條目內容綑綁,事實上是不符合邏輯的。閣下加入版權內容,已經違反了維基的原則,別人提刪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閣下沒有正視和以自己的文字重寫條目,反指別人沒有協助改善條目,請問這又是否合理呢?—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04:05 (UTC)
  • 對無釋出改作權的版權作品進行改作就是侵權行為。User:Satricky2005的主張是不合法的。--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0:53 (UTC)

侵权投票的记录有没有历史存档?

似乎没有?--Gilgalad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16:29 (UTC)

目前的運作情形下,並沒有另外備份,只能從編輯歷史回溯。—RalfX2008年8月4日 (一) 16:53 (UTC)

关于"江珠高速公路"

第二次我可以肯定是由我自己创作出来的,烦请白兰氏先生(?)认真看清楚,并没有复制于任何网站,是由我个人一个个字打出来的。(或许有参考资料,但是参考资料后用自己的语言打出来也属侵权?)相信您在被人以看似不太公平和中立的对待时心情也不会很好吧?烦请您花费您一点点宝贵的时间处理好这件事。Rayax (留言) 2008年9月6日 (六) 15:07 (UTC)

請在當事者對話頁留言,或於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相應位置提出論述。—RalfX2008年9月6日 (六) 16:11 (UTC)

關于祠堂條目中有關五公祠的一段

祠堂條目中被指出“侵權”的這一段,引用的是中文維基百科五公祠里的內容。至于管理員所給的外部網頁鏈接,本人事先不知曉。--서공/Tây Cống/セイコゥ (留言) 2008年12月19日 (五) 13:51 (UTC)

再说WP:BAIDU

根据百度百科权利说明第7条

7.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 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出处“百度百科”;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出处“百度百科”;

3)在百度百科之外,对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百度百科同意。

那请问下各位,以上条款与GFDL或是CC by等协议是否兼容,或是在wiki中能否以注明来源为前提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2日 (四) 13:27 (UTC)

百度的版权协议有严重的问题。百度百科使用双重授权,但是它的CC-BY-NC-ND 2.5和GFDL完全不兼容,不明白他们是怎么双重授权的。更重要的是,百度百科的CC 2.5中“禁止演绎”和“所有用户均可编辑”是矛盾的,除了第一位作者外,后续作者都是在进行衍生作品的创造。而现在这个第七条又叙述含糊不清,不知道和第三条是什么关系—Ben.MQ 2009年4月2日 (四) 14:28 (UTC)
不过正如#WP:BAIDU中写的,百度说明中的那句话把括号去掉是,

3. 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或 GFDL 协议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而且那个关于CC协议的说明中还有一句奇怪的,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供使用者选择,以满足不同的需要。

那是不是说百度百科可以引用所有使用CC授权的内容?另,现时的WP:BAIDU页面或许确实断章取义了……Quote出来的那句话连括号都不配对……是不是得改下。(竟然端直编辑冲突……如有误修改尚祈见谅)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2日 (四) 14:50 (UTC)

那句“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指的是CC本身,而非百度百科采用全部六套协议。至于WP:BAIDU怎么改,鉴于百度百科授权混乱,望大家讨论。—Ben.MQ 2009年4月2日 (四) 15:19 (UTC)
我又去看了一遍,这次的结论是百度根本没有授权协议。

本框内内容版权归百度公司所有

3.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知识共享”协议,经本地化的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的中文名称为“知识共享 2.5 中国大陆版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参见http://cn.creativecommons.org。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供使用者选择,以满足不同的需要。
1)署名:
您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2)非商业性使用:
您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3)禁止演绎:
您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4)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注:许可协议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
5)采用授权条款 :当您完成选择之后,您将会得到以下三种方式表述的的许可协议:
普通文本:对许可协议所作的通俗、简洁摘要,并配以相关图示。
法律文本: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协议版本。 元数据: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能协助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应用程序查找您所选择的许可协议。
6)使用许可协议
在网站中设置使用许可协议,链接到普通文本,这样全世界都能注意到该许可协议。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许可协议,便能以此为基础提起侵害著作权的诉讼。


关于六套协议的具体信息,请参阅http://cn.creativecommons.org/index.php/licenses/licenses_exp。)或 GFDL 协议(GNU 自由文档协议,GFDL协议下内容及其衍生品,可以自由地下载、复制、展示、再分发及商业使用,用户引用时请明确给出出处的链接,且只能继续以GFDL授权释出。参见http://www.gnu.org/copyleft/fdl.html)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此条款的理解:

  1. 去括号,得:“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或GFDL协议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书生在若干时间前曾经这样分析)
  2. 由于“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是对CC协议的解释,因此可以去掉,得:“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知识共享”协议,经本地化的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的中文名称为“知识共享 2.5 中国大陆版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参见http://cn.creativecommons.org。)或GFDL协议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 如此,则可以理解为:只有CC-BY-NC-ND和GFDL需要合理使用,其他不需合理使用,随便侵权。
      • 可怕的是,当我们lisence update到GFDL+CC-BY-SA双重授权的时候,百度用户连这个条款都不用遵守,就可以直接抄我们了。

以上。--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3:44 (UTC)

但是咱们未来的GFDL及CC BY-SA双重授权也不是CC BY-NC-ND啊。而且貌似在百度百科中附有GFDL授权协议的只有一个条目(参见Google搜索结果)。但现实的WP:BAIDU确实断章取义了,故先挂上{{fact}},免得误导人。况且,百度有那么多未采用GFDL发布的维基的页面,那我们能不能告他侵权?--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3:59 (UTC)
对不起,是我完全理解错误了。也就是说,说到底还是第七条的那三点—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11 (UTC)
整理一下,貌似应该就是说百度百科引用别人的文章如果引用到GFDL(如Wikipedia)或CC by-nc-nd授权的内容应该照着源文件协议发表,但如果别人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就要应用第7条了。但是这个第7条谁能帮忙理一下?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28 (UTC)
意思即是,非商业性质使用并且不修改原文的时候只需写明作者和“百度百科”;商业性质使用时不可以修改原文,而且要征得作者同意,并写明作者、版权、“百度百科”;若要修改文章,则不得扭曲原意并需要征得百度百科的同意。在下对WP:BAIDU做了如下的修改,还请各位查看。—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45 (UTC)
那也就是说除了类似于这个和谐的条目,其他的条目维基还是不能引用了。明白了,谢谢各位~(不过,百度百科的版权协议也是够乱的了)--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50 (UTC)

本框内内容版权归百度公司所有


7.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 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出处“百度百科”;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出处“百度百科”;


3)在百度百科之外,对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百度百科同意。

即:在百度百科内没有授权协议;在百度百科外授权协议为:

  • 标注“百度百科” - 非商业性应用 - 在征得百度百科同意时可进行小修改
  • 标注“百度百科”及作者姓名 - 征得作者同意 - 商业性应用 - 在征得百度百科同意时可进行小修改
但要注意的是,第2款中要求“注明授权范围”,但百度百科并没有给出准确的授权范围。--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1 (UTC)
有意思的是,需要征得同意的对象不同。--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3 (UTC)

于是我建议在某个地方隐藏地加入GFDL协议文本。--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5 (UTC)

呃?是咱们自己加入一个GFDL协议然后再转载么?这不和谐吧……--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5:03 (UTC)
不行的,假设A→B→C先后编辑了这个条目,除了A之外别人加入GFDL都不算数(因为原文本没有许可协议,就根据规定按百度的霸王条款了。除非后面的人得到在他之前进行过编辑的编者的许可)—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5:21 (UTC)
即是百度百科不能被引用?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4月4日 (六) 03:41 (UTC)
应该就是了。大部分百度百科用户的觉悟还没有高到知道用GFDL发布自己的文档。--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4日 (六) 04:40 (UTC)

关于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

使用指引有点小问题 ‎{{subst:Cv|條目名稱}}--~~~~ 这样子会导致重复签名‎ —江湖大虾仁我的留言簿 2009年6月1日 (一) 13:09 (UTC)

请使用‎{{subst:Cv|條目名稱}}。--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1日 (一) 14:24 (UTC)
我的意思是管理员能否修改下……—江湖大虾仁我的留言簿 2009年6月1日 (一) 14:26 (UTC)
 已修复。--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6月1日 (一) 14:28 (UTC)

抗议你们随便说人家侵权,乱删东西

我创建了刘继红条目,你们毫无根据地说我抄袭。我留言说明这是艺术家本人提供的信息,授权发表的,不知道你们需要什么样的授权书?结果你们毫不理睬,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把条目删掉了!把我在讨论页上的说明也给删掉了。

保护版权是可以理解的,但你们的作法非常令人反感。看这页上留言的很多也是对你们表示不满的。我总结了一下,你们的态度就是:如果是人家自己写的东西,你们就说,这没有来源啊,不可靠啊,得删了;如果不是自己写的,你们就说这是抄袭,侵权,得删了。那到底要怎么样你们才满意?你们真的不觉得应该反思一下吗?

请问我到底要怎样才能正常添加一个条目呢??


  • 此条目本人认为并未侵权,与管理员PhiLiP沟通,他认为本人涉嫌侵权的文字如下:"2009年2月23日,灵宝市公安局接到市抗旱工作指挥部一名工作人员的报案,称在很多网上看到灵宝500万抗旱资金被贪污的帖子和网民的辱骂,河南省财政厅专门派人了解灵宝抗旱资金使用情况,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不是受到同学、熟人的询问,就是受到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此段文字引自:灵宝市委、市政府向人民网发了《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
    • 根据:
    • 1)中国版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2)索引文字乃是对于事实之直接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无法改变其中的文字.
    • 3)这个陈述时报案人员的陈述,所以政府和任何转载网站都不具有这段话的版权.
    • 4)引用这段话,只占原文很小比例,属于合理引用.—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7:17 (UTC)
      • 我的中心论点就是:中国著作权法根本不保护事实性陈述.也就是说,所有的事实性陈述都被中国版权法排除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形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 我所引述的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何况《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已经明确把事实性新闻排除在版权法之外。-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8:58 (UTC)


请明确答复如何对待中国大陆新闻的相关条目的版权问题

中心论点是:

  1. 如果中国不保护事实性新闻是不是仍然使用美国版权法来判定侵权?
  2. 如果直接引用属于侵权,那么改写一样也是侵权。难道说直接引用属于大侵权,维基禁止;改写属于小侵权,维基不管?
  3. 如果都算侵权,那么是不是要把所有类似条目全部删除?
  4. 如果都不算侵权,那么请给与管理员一具体规范,避免操作上每个人执行不同的标准。要知道删除好不容易编好的作品,会强烈打击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新手。—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26 (UTC)

版权偏执会将新手赶尽杀绝

我自认为不是新手,可是也受到很大困扰。原因就是对于中国新闻的相关条目。由于这些条目的特殊性,新闻报道就是一个普通维基人的唯一来源。这些纯粹事实性新闻是否具有版权。有的管理员使用美国版权法来要求,他们认为这些东西都拥有版权,不能直接引用,当然改写也是一样的侵权。如果这样要求,恐怕这些条目永远也无法列入维基的条目了。我觉得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06 (UTC)


中心论点是:

  1. 如果中国不保护事实性新闻是不是仍然使用美国版权法来判定侵权?
  2. 如果直接引用属于侵权,那么改写一样也是侵权。难道说直接引用属于大侵权,维基禁止;改写属于小侵权,维基不管?
  3. 如果都算侵权,那么是不是要把所有类似条目全部删除?
  4. 如果都不算侵权,那么请给与管理员一具体规范,避免操作上每个人执行不同的标准。要知道删除好不容易编好的作品,会强烈打击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新手。—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26 (UTC)
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不就好了?改寫和自己編寫是不一樣的程度。很多中國人都很懶,寫篇文章非得從他處剪剪貼貼,就是不願意自己編寫,然後寧可花費大量時間去爭論連法律專家都不見得有一致見解的著作權法。--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0:00 (UTC)
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当然不好,因为改写乃是对原来作品的衍生作品,一样的侵权。有时候不仅不好而且不行,会带来更大的侵权。因为合理使用要求一个字也不许改。请你直接回答我的四个问题,不要回避。如果你答不出,就找能回答得来答。不要在这里和稀泥。-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50 (UTC)
你以為「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改寫」?我真是吃驚不已。--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如果原来的资料拥有独占性,这当然就属于改写.原来独占性的文字如果拥有版权,那么无论你怎么变着法表达,都是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同样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4 (UTC)
這個世界上什麼資料有獨佔性,只准A君描述,B君不能描述?--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中国新闻对于维基编者,就是100%的独占性.-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0 (UTC)
对付版权偏执的办法(他们只会Google有没有相同字句):
如果来源是“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就改写为“中国最大的城市是上海”,
然后Google一下……哦,也“侵权”……没关系,再改写为“中国最大的城市是位于长江口的上海”
再Google……如果又“侵权”了,那就改成列表:
  • 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
还有人指责“侵权”?那我改成表格好了:
中国最大城市 上海
也“侵权”了?……那就放弃写这个内容吧。
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43 (UTC)
回复下Sysywjel的几个问题
  1. 由于所有维基媒体计划的服务器都在美国,所以维基的所有内容受美国法律管辖,即所有的Fair-use受美国法律§107管辖。(这可以从页脚和WMF的页面上看出)
  2. 请区分“引用”与全文复制的区别。如果要引用,那么只要篇幅合理(不能显著地太长,另见§107)并且列明来源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谓Fair-use)。但目前社群处理的大部分侵权根本不能算上引用。试想下,你写的论文被他人原封不动地照搬,那能叫引用么?显然是侵权。
  3. 请参见WP:CV并看看这里条目的历史版本。
另,Camphora这句话(如果只有这句话而没有其他内容)是没有版权的,因为其属没有明确的原始作者但具有作为公共财产的信息,所以属于公有领域。(另见commons:Template:PD-ineligible,Commons那边的版权处理比咱们还要严格。)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1:05 (UTC)
我只是举例而已,这句话当然没有版权,否则就不能写在这里了,维基百科的任何页面都不允许侵权的。—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1:20 (UTC)
如果一篇文章与另一篇有版权的文章只有十几个字相同就认为是侵权的话,恕我难以接受。--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6月24日 (三) 01:54 (UTC)
你難以接受是一回事,但事實上卻曾有這樣的案例。--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既然如此,我也还算是新手,不妨给出一个例子,让我也学习学习(可以到我的讨论页,不必占用方针页)。--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6月24日 (三) 03:15 (UTC)
而我的“难以接受”,恰恰反映了一些新手的心态,也正说明我们在对待新手的版权问题时,需要给予更为清晰的说明,也需要更有耐性。--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6月24日 (三) 03:20 (UTC)
正確地說,是否視為抄襲除了看相同的字數之外,還要斟酌篇幅比例、結構佈局、文脈語氣等等做綜合判斷,不會單單因為有十几个字相同就认为是侵权,必須要排除合理相似的情況。前面所言過簡失真,造成誤解請見諒。--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请注意我讨论的是事实性新闻,而不是其他的论文.举个例是就是:XX年XX月,XX人干了XX事,说了XX话.这个东西你还能怎么写?难道换个位置颠倒一下就不是改写,就不算侵权?中国著作权法为什么不保护?就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具有原创性,因此不具有版权.请管理员正面回答我那四个问题.-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如閣下想寫新聞,請到維基新聞。— Jazecorps Nekivaryやめて2009年7月2日 (四) 06:40 (UTC)

美国版权法第一条:  “演绎作品”是根据一个或更多个原有的作品对其进行重新安排、改变形式和改编的作品,例如译文、乐曲改编、改编成的戏剧、改编成的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剧本、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缩写本或任何其他的形式。凡作品内有编辑的修订、注解、详细解释或其他修改,作为整体成为作者的独创的作品均为“演绎作品”。 也就是无论对于新闻的任何改写,都是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引用原作侵权,你无论怎么写还是一样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4:17 (UTC)

照你的邏輯,對於同一事件的報導,A報和B報的寫法只能相同,不能不同?--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我的逻辑是作为维基的编者,谁有经历有能力去做独立的采访?!-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4:43 (UTC)
不能實際採訪,但能夠從既有報導中抽出5W1H再自行編寫文章。--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5:47 (UTC)
没错,我们可以把“X年X月X日,XXX当选为XX市长”改写为“在公元X年的X月X日,XXX被选举为XX市长”。—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38 (UTC)
如果不幸另一家媒体与你改写的语句一样,那就再改为“X月X日,X年(西式句法),XXX,他当选为XX市的市长。”—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42 (UTC)
再比如,媒体原报道是“XX说”,你可以改写为“XX道”、“XX曰”……如果这些也被媒体先用了(哪个媒体这么变态),那就放弃内容,咱们宁缺毋滥。—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45 (UTC)
著作權法沒那麼嚴苛。過於簡短、普遍、定型的文句不具著作權。--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7:14 (UTC)
看那个著作权法第一条:译文、乐曲改编、戏剧、小说、电影剧本、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这些都没问题或者和中文维基百科没关系。之后,节本应该类似于互助客栈/全部里的互助客栈/方针。缩写本是把1500字变成500字而不更改原意。因此对“重新安排”的理解应该是对实质内容的重新安排,改变形式和改编应该限于表演和音像的范畴。--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6:53 (UTC)
况你要是写,如果把若干来源用自己的话糅合在一起,别人根本无法说这是侵权。--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6:55 (UTC)
请不要想当然,请参考美国法律原文,那句话的确是一网打尽的话,在英文维基文库里面有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0 (UTC)

我看還是舉一個實際例子好了:親子觀星會。老實說我在該會網站翻了數頁簡介,也找不到直接侵權的頁面。但現在卻被說侵權(同樣是該會的網站),而該被侵權頁面內的內容比我看到的頁面更不相似……這種算是Sysywjel說會嚇怕新手的例子吧—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7:34 (UTC)

吓坏?
上述搜索分别取自该文的两大段落。拼凑多篇其作者未明确释入公开领域的文章,而且比例已经超过50%(这篇甚至可达70%),这不是侵权是什么?要抄可以,去抄VOA中文的,绝对不会有侵权的顾虑——因为VOA的所有原创新闻稿都是公有领域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2 (UTC)
問題是模板內只有一個侵權內容來源……您這裡已經有6個了……這個案例給條目創建者的印象就是「一句侵權,整個條目糟殃」。如果把這些來源全寫了,我想我不會這麼困惑。還有我希望這討論能循建設性方向進行,例如討論多少比例文章侵權才當作整篇侵權,不被當作整篇侵權的條目應該怎樣處理等。如果還停留在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恐怕這個討論難有結果—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7 (UTC)
@sysywjel:一篇文章真正是你创作的,不会有假,别人不会认为你侵权。一句YYYY年MM月DD日,在CCCC国PP省TT市,RR线地铁的列车在HH时MM分SS秒爆炸,KKK人死亡,LLL人受伤,是不会算侵权的。
其实新闻报道和论文是一样的。一篇论文当然需要从若干参考资料找出类似的话,维基百科的条目不也是一样?--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6 (UTC)
所谓“亲子观星会”要我说就是spam,即使不是也还有{{notability}}。--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8 (UTC)

参考WP:合理使用,个人以为,条目如要引用原文,应该具有且表明其合理引用的身份:

第一,这种引用要不可替代:譬如对观点的描述,我们可以适当地引用原文中表达观点的文句,如若这种引用有助于我们阐明来源作者所持有的观点;又如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手来源,亦可通过原文引用来让读者了解到第一手的资料。然而,文字与图片不同,一些图片是可预见性地无法获取自由版权版本的(譬如逝世人物的照片);但任何文字都可以重述,不同的文句可以表达出相同的思想。“中国最大的城市是上海”和“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表达出了相同的思想。因此,如果可以使用重述的方式来表达相同的思想时,我们就没有必要去使用那些可能导致维基百科侵犯版权的作品,即便这些作品版权不明。
第二,引用的文句应明确表明其身份:Writing with Sources中提到:“当你一字不差地引用一行文字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语,甚或引人注目的、独特的单个词语或符号时,[……]仅仅标明出处是不够的,你从别人那里逐字引用的话也要放在引号内,即便只有两三个词语”。[1]因此,如果真有引用的必要,那么请标明引号。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0:03 (UTC)

我一直对河南拉面这个判断感到疑虑,感觉是1/3侵权,但结合篇幅比例、結構佈局、文脈語氣等等做綜合判斷,也没看出来与给出的侵权地址在那些地方相冲突。—奔流沙|(留声机) 2009年6月24日 (三) 10:20 (UTC)

“在上海的拉面店……在价格上河南拉面又有了优势”这一部分与这里雷同;“河南,有特色的饮食应该是烩面和胡辣汤……汤表面基本没油,被称为清汤面。”这一部分与这里雷同;作者在copy的时候修改了很少部分的文字;剩下的内容没有与其他来源雷同。我把雷同的部分和不雷同的部分分别存成了两个UTF-8编码的文本文档,其中雷同部分的大小为1,472字节,不雷同部分的大小为1,107字节,雷同的比率大约为57%。--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0:33 (UTC)
第一個來源又不知道放在模板的那兒了。有證據的話,怎麼不全放出來?究竟是有人忘了放出來,還是根本就是有人單以一段雷同內容來決定是否侵權?不搞清楚這個問題,檢舉侵權的公信力將有所損害—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06 (UTC)

参考文献

  1. ^ 戈登·哈维. 学会引用:大学生论文写作指导手册[Writing with Sources: A Guide for Students]. 沈文钦、李茵(译).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7: 23页. ISBN 978-7-5041-3767-8.  已忽略未知参数|month=(建议使用|date=) (帮助)

中国版权法还是美国版权法

有些维基编辑坚持使用美国版权法,否侧就给挂侵权模板,那好吧,我服了.不过请不要使用双重标准.请把维基文库里面的所有中国法律全部挂上侵权,全部删除.-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18 (UTC)

關於Sysywjel的觀點,我有不同的看法,百科全書是將既有的文獻材料為基礎之上的三次文獻,讓讀者可以短時間內了解所面對的議題。而面對許多著作,著作權法保障的是知識的呈現方式。中文維基百科已經很久沒出現美國的法律還是中國的法律這樣的疑問。—Jasonzhuocn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43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Wcam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2:08 (UTC)
三次文献也称三级文献,是选用大量有关的文献,经过综合、分析、研究而编写出来的文献。它通常是围绕某个专题,利用二次文献检索搜集大量相关文献,对其内容进行深度加工而成。是对现有成果加以评论、综述并预测其发展趋势的文献,属于这类文献的有综述、述评、进展、动态等,在文献调研中,可以充分利用这类文献,在短时间内了解所研究课题的研究历史、发展动态、水平等,以便能更准确地掌握课题的技术背景。
请Jasonzhuocn同学告诉我,你所说的"百科全书"是否“经过综合、分析、研究”,是否“对现有成果加以评论、综述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是否属于“综述、述评、进展、动态等”。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5:58 (UTC)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我相信现在中国大陆的新闻网站几乎每家都会在其网页写上“版权所有”或者“Copyright”的文字。(欢迎举反例)

针对王帅发贴事件一条目,雷同来源之一《经济观察网》的版权声明中写道:

凡未经《经济观察报》社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复制、重制、改动、展示或使用《经济观察网》的局部或全部的内容或服务,或在非《经济观察网》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经济观察报》社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另一雷同来源《中国青年报》的网站写道:“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3:44 (UTC)

1)首先也就是说上面管理员认为中国版权法还是适用的.2)你举例的经济观察报并不拥有我所引用的部分的版权,我也并没有从他那里引用,我引用的是政府发布的文告.而且是引用的举报人的原话.3)你适用的法律也不完全正确,正确的应该是:《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3:56 (UTC)
什么政府文告?编号是什么?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无版权使用?既然有来源,而且人家署上了“copyright”,就不能随便引用。中文维基百科为了防止可能的侵权,在不能确定的时候必须谨慎处理。这是很多版权相关讨论的基础。--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02:18 (UTC)
另外请不要任意强调“管理员”身份,维基百科没有等级制。谢谢。--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02:18 (UTC)
TO:菲菇&达师,请问,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法律还是行为人的声明?当行为人的声明不受法律保护时,声明无效。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6:11 (UTC)

来自WMF邮件列表的回应

If PRC law says that factual statements published in PRC media cannot
be copyrighted, then those statements may be available under a sort of
PRC-PD license for anyone to use, including zh.wp -- it would not be a
matter of fair use.

Under PRC law, are statements of simple fact  *published outside of
PRC*  copyrighted?
I believe you should not use text whose authors/publishers expect them
to be copyrighted, unless it is also fair use within US law.

SJ

(Foundation-l存档见此:http://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foundation-l/2009-June/052783.html)

按照这个解释,就像文库的模板一样,或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符合法律相应条目要求的时事新闻是可以作为PD内容的。请大家参考邮件列表的存档讨论。--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3:48 (UTC)

s: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14:05 (UTC)

我对单纯事实消息的界定仍然抱有疑虑,请见新华网上刊发的《浅议网络媒体著作权法律问题》一文:

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明确,法律界对"时事新闻"的理解一直有一些争论。有人认为凡是报纸上发表的有关时事类新闻报道,均应该列为"时事新闻",其他媒体可以不经许可地转载;但也有人认为,一些新闻事件的报道已经可以列入"记实作品"或"新闻报道"的范畴,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个人以为,正是存在这种争议,为了避免让WMF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我们不应直接复制那些明确在其网站上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一类字样的新闻网站。试举一例,颇具官方色彩的人民网也在其网站上明确写明了“人民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既然有证据证明“时事新闻”的界定在中国大陆尚有争议,那么我们还是回避这种争议的好,总比让基金会被人告上法庭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4:45 (UTC)

我个人的意见是5W1H就属于事实性新闻。还有在你搜索的时候如果正规新闻网站只有一个雷同,那么很可能是侵权,如果很多与之雷同,那么至少国内共识为不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0 (UTC)
In a nutshell,我们可以转载事实,我们不能转载评论。--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2 (UTC)
可是国内媒体互相抄来抄去,抄着抄着就不侵权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4 (UTC)
有些博客、论坛的确不遵守版权法,但是并不等于正规网站也不遵守版权法。这主要是理解性偏差造成有很多人认为他们肆意违反版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由此看来很多情况下,这些转载时不侵权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6 (UTC)

请看《〈新京报〉获赔》一文,已有前车之鉴。并不是所谓“很多与之雷同”就“共识为不侵权”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假设怎样做就不侵权:因为这样的假设很有可能是错误的,并进而将WMF推向被告席。--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10 (UTC)

也需要注意的是,邮件列表的回复属于en:TINLA。我们只应该使用确认为PD的内容,而不应使用版权有疑虑的内容(即使是所谓的共识,只要没有法律或最初贡献者确认,那也属于这类)。--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19 (UTC)
正是如此。--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23 (UTC)
“新京报VS TOM”一案私下和解,不足为凭。何况我们并不是全篇引用,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且既然有WMF的官方解释,还是要以官方解释为准,人家都不怕你怕什么?-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1 (UTC)
那并非是WMF的官方解释,而是普通用户的“IANAL”式解释,亦即“我不是你的律师”,“This is not legal advice”。要让WMF给出官方解释,解释人至少应该是一名基金会的理事才行。(阁下可以请User:Wing帮忙)--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5 (UTC)
我把消息Po到Wikimedia-L上就是想等官方解释的,理事们肯定会订阅邮件列表的。不过,在目前这种情况,按照上面我那个发言操作总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你怎么界定什么是“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所以,宁可少发布点内容,都不要侵权。--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9 (UTC)
问题就是实在绕不开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7:16 (UTC)

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通过次介绍可以明确的得出,转载时事新闻只需要表明出处及为合法使用。

现在维基给我的感觉就像是一群法盲在为另外一群陌生人维护并不合理的版权一样,因此看到Brion说的Everyting is wrong简直是无奈到家了。惆怅啊~~~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55 (UTC)

可这份司法解释仍没有解释什么叫“单纯事实消息”。--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6日 (五) 01:04 (UTC)
意思是原樣引用時要註明出處,但其中的新聞元素(5W1H)還是公有領域的。讀了新聞,依那些元素用自己的表達方式撰寫文章並不會構成侵權,而且不但不侵權,還能擁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而非著作中要傳遞的訊息或思想,這點是世界一致的。--百楽兎 2009年6月26日 (五) 01:07 (UTC)

请大家阅读下这两则:

Here's my interpretation of this: there are two sides to copyright,
the "concept" and the expression - the idea, and the way you write it.

If you've written a novel, you have both kinds of copyright. I can't
tell the same story by changing all the words without infringing - the
idea is still the same. If you're just writing about simple factual
information, however, then you don't have copyright in the underlying
facts - but you still have copyright in the way you write about them.

So, a newspaper can't claim copyright on the "concept" of one of its
stories - I can't copyright the idea of writing stories about an
election! - but the actual text of them is still copyrighted, so we
can't simply reprint copies of it as though it were public domain.

I'd extend "comment" to be "the words they've actually written", but
that's about it. They can't stop you paraphrasing or rewriting it.

--
- Andrew Gray
One point that's important to keep in mind is that copyright does not
protect the information; it protects the way the information is
presented.  The merger principle would have the effect of negating
copyright on the way an idea is expressed if that idea can be expressed
in no other way.  An interesting point about (4) is that it refers to
"current issues"; how long does a piece of news remain current?  The
need for the author to have specifically forbidden re-use poses
interesting problems.  This is comparable to former US laws around
registration and notice that the US had to repeal in order to come into
line with treaty obligations.

Ec

而且,我想我犯了一个错误,著作权应该是遵循创作人当地法律的,但也受Berne Convention在其成员国保护。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1:23 (UTC)

相对于美国而言:

There is no consideration in US law for whether the work happens to be public domai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The only considerations that matter (for works being published under present law) is whether the same work published in the US would be eligible for protection.

摘自:http://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foundation-l/2009-June/052789.html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6日 (五) 01:35 (UTC)

关于简短事实描述的版权界定

终于有点眉目了,我那么多话总算没有白费。希望能弄出一点共识出来。添加到方针指引里面帮助新手。再提几个问题:

  1. 首先一个简短的事实描述的描述方式在一种语言里面是有限的,如果因为这些描述都被人描述过而拥有版权,从而不允许其他人再进行描述,这样的做法是完全不合情理的。也就是说足够简短的事实描述是不拥有版权的,而并不因为这些有穷尽的描述还没有被人逐个描述过而拥有版权。
  2. 如果一个公开的宣告的目的是想要大家众所周知,而且没有任何版权保留信息,那么这个宣告是不拥有版权的。也就是说政府通告,个人宣告,等等类似的文本不应该拥有版权。这可以参看维基文库中《08宪章》的版权信息。请管理员不要给这些文字挂上侵权标签。
(:)回應
  1. 请参阅上面的邮件
  2. 个人不同意这条,因为,个人宣告这类的公告只是让大家知晓,并没有让大家传播,而只要作者没有声明放弃著作权,那么版权该是什么样还是什么样。但是,政府文告得另当别论,看这个国家的法律了。--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3:29 (UTC)

該文章內容已經過改寫,所謂「侵權」還請提出客觀根據,並明確定義何謂「不侵權」的標準。--Gonbom (留言) 2009年12月7日 (一) 19:18 (UTC)

新闻内容构成侵权吗?

请维基百科的审查人员给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如何使用不同的语言描述同一件新闻事件。词条“易传媒”的侵权说明中指出的存在抄袭页面 http://www.hunantv.com/about/news/ 的内容应该指的是“金鹰网与易传媒携手成立视频广告联合实验室”此条新闻。此内容仅用于描述易传媒与湖南卫视新媒体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事,为新闻性时间,应该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如何将新闻的内容加入到词条中而不侵权? Plumelee (留言) 2010年3月8日 (一) 06:32 (UTC)plumelee

关于本人被怀疑侵权的词条

威廉一世 (西西里)路易二世 (安茹)亨利(幼王)都是我之前根据英文维基百科的全文或部分自己翻译的,先发在百度百科上了。现在我已经在百度百科注明这些词条的来源。 ——HenryXVII

关于侵权问题

本人花了不少时间,搞清楚如何上传照片,如何编辑,好不容易建立好词条,但被怀疑侵权,词条被封,为什么不在建立词条的同时设置一个协议,让供稿者说明稿件来源并同时授权给维基百科,某些审稿人员不管青红皂白,随便提出异议,浪费投稿者时间。本人是原稿的撰稿者和版权拥有人,虽然一稿两投,也不属侵权范围。审稿人可以在另外一个网很明显的地方能看到文章署名是同一作者,为什么就这么掉以轻心,我查看了一下我那位审稿人,每天举报三个人以上,好像举报别人侵权上了瘾。维基这么处理和对待参与者,我用上面一位投稿者的话来说:“太打击积极性了!”呜呼哀哉! Pmet

建议缩短疑似侵权的处理时间

目前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是7天以后处理,是否可以加快处理时间,例如5天或者更快?已经出现过多次用户在被通知侵权后,问临时页面何时能够移动到正式页面。而且侵权处理几乎很少有争议情况出现(一年可能也就有几次)。因此加快处理时间对于新手也有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25日 (五) 12:53 (UTC)

可以仿照英文维基的做法,十分明显侵权的直接提交快速删除,这样后续的未侵权版本也不至于等上7天。--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6月25日 (五) 14:40 (UTC)
  1. 前陣子我在簡化{{Copyvio}}模版,7天的時間說明文字被我刪了。我認為可以加到面向新手的{{CopyvioNotice}}裡面去,不過{{CopyvioNotice}}已經被全保護,我沒辦法去修改它。--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15:54 (UTC)
  2. 回到本題,重寫之後,無須等待7天,可以立刻取代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15:54 (UTC)
  • (+)支持只要有合理重寫,沒理由拖時間才處置,當年我不懂事時也曾把侵權內容轉上維基。(要是沒記錯)當時我是處理之後馬上請某管理員直接處理的。然而等待處理時間還是來個七天比較妥當,畢竟有些人的網路使用時間是有著頻率的,若只有五天,對於周末上網者可能就在不明白下發現被處理。><>金☧肅≽◕≼§§ 2010年6月25日 (五) 20:36 (UTC)
要不折衷一下,考虑允许管理员在有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处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26日 (六) 01:40 (UTC)
可以增加一个速删理由:已有未侵权临时页面替代。--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27日 (日) 13:30 (UTC)
我贊成有請求即直接處理,但仍維持七天的處理時間。—Rocking Man !! 舌戰 2010年6月29日 (二) 03:57 (UTC)
有必要继续维持7天吗?加快处理速度也可以加快搜索引擎的索引时间,有助于SEO--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29日 (二) 12:13 (UTC)

臧启芳

本条款介绍臧启芳先生的生平和家庭情况,其编写过程的确参考了网上广泛可得的多处资料作为基本骨架,这些资料相互之间彼此雷同,属于公共信息,没有版权问题。

此外,本人在此条款编写过程中加入一些由臧启芳先生后人亲自提交并授权发布的、在别处资料中所没有的新内容。这些部分还将会不断地补充。

况且,除了臧启芳后人之外,任何人也不能声称对臧启芳先生的生平履历拥有版权。

因此,本条款并没有侵权的问题。

Xiaogang AU (留言) 2010年8月4日 (三) 08:16 (UTC)

關於圍龍屋

維基百科的圍龍屋詞條與百度百科的“客家圍屋”(http://baike.baidu.com/view/469683.htm) 有雷同段落,不知是否構成了侵權??Arnold (留言) 2010年11月28日 (日) 09:39 (UTC)

惠僑英文中學

我是文本的原創人,並已在網頁原文本進行授權。請跟進,謝謝。

Waikiu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02:09 (UTC)

關於CC授權 台灣正體 授權條款翻譯

请求已拒绝

[事由] 關於cc授權的中文翻譯與條文翻譯,建議修正.

[理由] 台灣的創用cc提出了確切的中文(正體)翻譯文字且有其源由. 請參考:「創用 CC 」的由來, http://creativecommons.tw/twcc 授權翻譯: http://creativecommons.tw/license

有別於中國,香港,澳門, 台灣(正體中文)這邊對於Creative Commons之中文翻譯有其理由及歷史. 建議所有正體中文的cc授權翻譯都能夠使用台灣創用cc提供的翻譯為準,以免混淆.

請參考!

请问具体有何处要改动?--Ben.MQ 2011年8月16日 (二) 13:42 (UTC)

《多策》及《多策——游戏中的经济学》为本人原创游戏和原创文章,不存在侵权问题

多策词条中涉及到的DOSCER、多策及《多策——游戏中的经济学》为本人原创游戏和原创文章,不存在侵权问题

已在原来的连载位置添加版权声明,如下:

本文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源文档

请审核

--Doscer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9:17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刪除廣告,已由[[User:Wolfch (留言)|Wolfch (留言)]]([[User_talk:Wolfch (留言)|留言]])於2011年12月13日 (二) 10:33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Symplectopedia (留言)於2012年1月17日 (二) 17:27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关于红满堂条目

红满堂词条的内容关于其历史叙述由校史馆可以查证,并非引自百度百科,并非抄袭内容,若一定认定为抄袭,请指出此类历史如何不雷同????


ww9980 (留言) 2012年1月19日 (四) 17:36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刪除廣告,已由Wolfch (留言)於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Hitrader版权验证已提交

Hitrader版权验证已提交

谢宇(密歇根大学教授)

谢宇(密歇根大学教授)原文出处是douban,版权验证已经提交。其他的网站都是抄袭豆瓣的,我没有修改权限。 Malin84留言2012年6月8日 (五) 18:45 (UTC)

典当

我急需贷款,请问一下深圳哪里的典当行最好?

典当

本人急需贷款,请问一下各位,深圳哪里的典当行信誉最好,放款快?

Wikipedia:关于条目审查与侵权问题探讨

我说的主题是不要逐个骚扰用户。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2:53 (UTC)
常识性错误。删除章节/涉嫌侵权内容和管理员权限有什么关系,何来滥用。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1 (UTC)
@User:Bencmq,我觉得你说的不对,只有管理员才能将删除的中间版本消失,如果是普通用户,只能提出删除申请而不能直接让中间的版本消失。所以User:乌拉跨氪是滥用了管理员权限。--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15 (UTC)
  1. 給Cncs前輩,要討論就在互助客棧討論吧,不要另立一個WP空間頁面當成個人發表頁面,給人觀感不好。這邊談完在移動存檔吧。
  2. 能否提出特定版本刪的相關方針嗎?
  3. 你寫了一千九百字,從頭到尾沒交代被特定版本刪的原因。你就坦白說,是因為部分地方史介紹的文字與來源網站比較接近,被判定侵權。是否真的踏到侵權的紅線,請各位協助釐清就好。--Jasonzhuocn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3:26 (UTC)
具体条目具体分析吧。—Snorri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3:36 (UTC)
维基百科版权是极其严格的事情,除了不要连着未侵权版本一起删之外,任何对条目的其他作为都不算过分。我看过第一个的删除版本,至少第一个和网络来源一模一样。--达师218372 2012年6月17日 (日) 13:52 (UTC)
引用:即使出现雷同,除非涉及版权(书籍、特别的版权申明),不应视为侵权。请解释。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15 (UTC)

管理员User:乌拉跨氪滥用了管理员权限,普通用户看不到被删的版本,无法判断是否侵权,事情变为管理员的小圈子行为,建议公开被删版本,让大家公议。--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21 (UTC)

普通用户修改或删除部分内容,都会在历史记录中找到被改动的内容,而管理员却可以将特定的版本消除,滥用管理员权力是对其他用户的不尊重,是腐败行为。--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32 (UTC)

“管理员的小圈子行为”?User:Cncs wikipedia也是管理员,请不要借题发挥。--CHEM.is.TRY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3 (UTC)
@User:jsjsjs1111,要公开讨论侵权的标准,就要让大家都能看到被删的版本,否则就是管理员的小圈子讨论。--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Motormovie是李煌老师呢?还是李煌老师呢?还是李煌老师呢?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6 (UTC)
@User:乌拉跨氪,你们这些人就会捕风捉影。--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好吧,那我以后就叫你影子先生好了。影子先生,你好。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2 (UTC)
@User:乌拉跨氪,你这种人当上管理员也算是符合这里管理员的一贯素质要求了。--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55 (UTC)

第一个蓝色段落的前三条,我认为体现了作者对版权问题的错误理解,甚至达不到管理员的资格。对合理使用未设版权限制的公共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未设版权限制?未声明版权显然不等于自由版权。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0 (UTC)

侵权文字不可公开,必须要被删除,但是可以考虑延缓删除。例如现今的新条目侵权,会覆盖掉原有侵权内容后保留7天。可以考虑对编辑内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移除,然后交由统一页面追踪,如果没有错误的判断,那么在几天之后删除掉对应版本历史记录。但是绝对不可能永久保留在历史记录中。这里的确会增加工作量。不过可以讨论。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6 (UTC)

新条目提交侵权后,普通用户可以看到,可以参加讨论,这几个条目现在只有管理员可以利用手里的特权看到,普通用户无法判断是否侵权。--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4:51 (UTC)
我上面说了,可以考虑模仿新条目侵权的处理方式。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7 (UTC)
至少在目前讨论的这几个条目里应该先公开被删的版本以便让普通用户参与讨论。--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5:00 (UTC)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里面已经说了该怎样处理:

疑似侵犯版權條目的處理步驟

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

回退頁面到未侵權的版本。

侵犯版权的內容仍然會保留在页面历史,除非版權擁有人向维基媒体基金会联系。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條目名稱

向WP:RRD提报修订版本删除。

可是管理员却不遵守。--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5:36 (UTC)

侵权内容

注:以下为侵权内容,不予存档。--2011wp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06:30 (UTC)


列举4个条目,大家自己看吧。是不是雷同大家自己判断。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5:42 (UTC)

我把所有侵权版本拆出于:安仁县 (侵权)宜章县 (侵权)桂阳县 (侵权)嘉禾县 (侵权)临武县 (侵权)桂东县 (侵权)永兴县 (侵权),等待7日后删除,在这7天内Motormovie可以来检查。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47 (UTC)
上面所列的内容确实属于侵权。--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5:56 (UTC)

太讽刺了吧,这神逻辑真是不堪入目.按惯例侵权通报一直都是挂模板者的事情,跟管理员无关,为什么管理员也能中枪?如果被删侵权版本所有人可见的话,那侵权版本跟百科条目有什么区别?都是人人可见,照样侵犯版权.如果非要退一步说,如果你愿意-且也有能力为维基百科侵犯美国佛罗里达州本地相关版权法律负一切责任的话,行,那我同意侵权版本设为人人可见,不过且不说意愿,你有这个能力吗?...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3 (UTC)

请你了解一下事情的过程,说管理员滥用权力,指的是他不经讨论直接删除历史版本,这是管理员特有的权力。--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01 (UTC)
整段编辑太扯于是下拉,你看不清的话也帮你加粗.我倒想问当挂模板者给出的来源和现有版本契合度很高,明显是侵权的时候有讨论的必要么?难道存废讨论没人关注就不管吗,到时是不是又要说渎职了?"管理员特有的权力",管理员几乎所有权力都是特有的才对吧?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23:54 (UTC)

回应某人的问题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的原文是:“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回退頁面到未侵權的版本,侵犯版权的內容仍然會保留在页面历史,除非版權擁有人向维基媒体基金会联系。”而目前该条目出现大量疑似侵权内容,甚至难听一点说简直就是侵权,除了部分无关痛痒的文字修改外基本上没有做出任何修改。不应归属于“未侵权”。而且,所谓的删除仅为一般用户无法浏览,所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均可阅读并对此作出判断。这里不存在部分管理员小圈子的问题,既然已经拿出来讨论,就请阁下不要神歪楼,集中讨论内容是否侵权。--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5:55 (UTC)

你是怎么理解“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这句话的?--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5:57 (UTC)
事主提出在这里公开讨论,开始却只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可以阅读并作出判断,排除了普通用户参与的权力,这就是我说的管理员小圈子。--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04 (UTC)
这个不存在小圈子问题,是MEDIAWIKI的问题。如果你觉得有问题请找开发组修改软件设计,或另开新机制讨论段落讨论新的维基方针,只有建立新机制取代旧机制方能解决你的疑问。既然你承认“只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可以阅读并作出判断”,说明之前的某管理员的操作不存在违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07 (UTC)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已经说明了“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要如何操作,那个管理员并没有遵守。我说的管理员小圈子指的是公开讨论中排除普通用户的行为。--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10 (UTC)
条目不存在“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所以你说的不遵守本身不成立。小圈子问题请你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本人对管理员小圈子,尤其是以shizhao为首的小圈子一向深恶痛绝。--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14 (UTC)
请你指出这几个条目最开始的那些历史版本哪里侵权了?--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16 (UTC)

比如:

http://zh1.bitforum.be.eu.org/w/index.php?title=%E6%B0%B8%E5%85%B4%E5%8E%BF&oldid=17171899

http://zh1.bitforum.be.eu.org/w/index.php?title=%E6%B0%B8%E5%85%B4%E5%8E%BF&oldid=21607409

这几个历史版本哪里侵权了?

--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21 (UTC)

哦,那是我错了,那请你提出改革方案,或者罢免管理员吧。反正管理员不存在任何“删除”操作。--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22 (UTC)
你说“反正管理员不存在任何“删除”操作”是什么意思?--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23 (UTC)

其实我觉得嘛,乌拉这个人还是挺嚣张的,居然说您是李煌老师。我就不信你是李煌老师,他可是近期有名的破坏者耶。可是要罢免他,我们也没有理由啊。他又没有删除条目内容,只是放在小圈子里看。--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24 (UTC)

你的意思是不管其他众多的普通用户能否看到,只要那几个管理员可以看到就不算删除?--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28 (UTC)
你说“他又没有删除条目内容,只是放在小圈子里看”,关于删除的具体意思,你可以看一下维基百科:删除守则。维基百科不是只给小圈子看的。--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35 (UTC)
我想,不如你想一下怎么改良这个条例,夺管理员的权,如何?--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26 (UTC)
我劝User:Edouardlicn提高一下对维基百科基本方针的理解,另外不要总是阴阳怪气的挑拨是非。--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6:38 (UTC)

請Motormovie使用本尊的用戶名參與討論好嗎?用一個投入百科內容編輯次數不到十次的新手用戶跳出來指揮方向,實在很沒有對話的誠意。--Jasonzhuocn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7:02 (UTC)

我再說一次,請不要使用馬甲參與討論。尊重一下其他願意參與對話的人,可以嗎?--Jasonzhuocn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7:04 (UTC)
請大家就事論事,不要受到個別不理性用戶行為的影響,少說幾句諷刺的話。--Jasonzhuocn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7:10 (UTC)
(*)提醒大家:Motormovie于08年在日文维基百科被永久封禁(长期破坏者的傀儡),见ja:特別:投稿記録/Motormovieja:LTA:SOH。--CHEM.is.TRY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3 (UTC)
谢谢提醒,没想到我的中文这么好,可以在中文版讨论。--Motormovie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7:19 (UTC)
笑了,这个列表真让我想起了某个越南爱好者.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23:54 (UTC)

別說日文版的Motormovie长期破坏者的傀儡,中文版的Motormovie就是個本尊不明的馬甲,對維基百科沒有實質貢獻,只是個看到有熱議的話題就冒出來的號而已。--Jasonzhuocn留言2012年6月17日 (日) 17:29 (UTC)


跑题。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47 (UTC)

回到正题

这次这位朋友似乎在内容编辑上存在一定问题,而且基本上可以确认这些内容是有问题的(不是有争议,是有问题)。另外希望这位朋友能够搞清楚一件事,即使是政府发布的内容,也仅限于文件才是公有领域,文件除外的网站内容、地方志等均不属于此类型。就目前的中文维基百科政策,任何一个维基人,包括这些内容的编辑者,都有权利阻止这些内容公开。--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6月18日 (一) 14:59 (UTC)

條目「耿夔」版權

條目「耿夔」沒有侵犯版權,請徹查清楚。--Elmond留言2012年8月10日 (五) 13:36 (UTC)

已经授权,请解放词条

http://zh1.bitforum.be.eu.org/wiki/%E9%A9%AC%E9%AA%8F%E4%BB%81 已经在原文处添加了 授权信息,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

七日后重审若无问题,会通过的。— TTPES 2012年9月7日 (五) 07:54 (UTC)
现在不是恢复了吗,只是有编者觉得有其他问题而已。— TTPES 2012年9月11日 (二) 00:18 (UTC)

美國陸軍遊戲之版權疑問

各位大大早安,我想詢問關於美國陸軍遊戲圖片版權的問題。我先說明一下,美國陸軍遊戲本身是由美国陆军底下的研發部門所設計的,我想…可能是美國陸軍底下的紅石兵工廠(英語:Redstone Arsenal)開發的遊戲。我想問的是,美國陸軍遊戲圖片版權應該要被列入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還是要被當作有版權的遊戲圖片?
左手邊這張圖片在維基共享資源被當作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
OnionBulb 討論 - 貢獻.- 2012年11月2日 (五) 14:02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移除廣告,已由Wolfch(留言)於2012年12月19日 (三) 03:46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