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干[1](1888年—1941年10月),字钧任,广东番禺县(今广州海珠区沥滘)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政治人物。
早年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宣统元年(1909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于英国伦敦内殿律师学院获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2]。回国任清廷广东省审判厅厅长,后评为留学生最优,赐法政科进士,任教于北大,与胡适交谊甚笃,自命为“有职业而不靠政治吃饭”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1912年在北洋政府历任检察长及司法、财政部、大理院院长等职。1915年8月,罗辞去总检察长南下,传闻为筹安会是否违法一事,与内务、司法两部不协,总检察厅更发文澄清[3],后参加反袁。1921年12月复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1922年1月改任大理院院长,同年9月任王宠惠内阁财政总长。
1922年11月18日因订立《奥国借款展期合同》,被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告发受贿被捕,并导致王宠惠内阁辞职,史称“罗文干案”。次年6月无罪释放。蔡元培曾为此愤而辞职。当时顾维钧被摄政国务总理高凌霨任命为外交部长时也曾表示,罗文干案不澄清,绝不上任。
1928年被聘为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公署顾问。1931年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兼外交部长等职。1932年5月审判共产国际特工牛兰夫妇事件中,反对宋庆龄、蔡元培保释被告。1933年5月,在《塘沽停战协定》签字后,呈请辞职,经蒋中正挽留,直到12月2日,最终辞去外长职位。1934年10月又辞去司法行政部长职务。1938年任国防参议会参议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同年在西南联大教授《中国法制史》。1941年10月,在粤北乐昌县城,因恶性疟疾不治身亡,享年53岁。
1933年罗文干在新疆串联张培元、马仲英以推翻盛世才。当时罗文干离开新疆未带行李,被盛世才没收,在1937年新疆财政监察委员会拍卖时,标有“罗文干逆产一项,仅手提小皮箱一个,折扇一把,绸衫一件。”[4]
- ^ 羅文榦. 财政部财政史料陈列室. [2021-02-20].
-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 ^ 籌安會進行之狀況. 新闻报 (上海). 1915-08-31.
又总检察长罗文干请假,适当司法界多事之秋,外间遂传其与应德闳案及筹安会事不无几分关系,近总检察厅致函各报……原函如下:敬启者:本厅罗检察长文干,因本月十五日接家电,以母病召其速归,遂于十六日详请司法部,给假十五天,十七日奉部批准,十八日早晨,首途囘粤。外间报纸往往加以推测之词,谓其别有他项原因,未免失实,敢请贵报将此函登载,以免误会。
- ^ 张大军. 新疆風暴七十年. 台湾: 兰溪出版社. 1970 (中文(台湾)).
- 《剑桥中华民国史·宪政理想的衰落·1922—1928年》
-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22年》
中国(北洋政府)
- 前任:
- 潘昌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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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院长
- 1922年6月 -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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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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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 高凌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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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总长(署理)
- 1922年9月 - 11月
(被逮捕后、凌文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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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汪大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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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 张国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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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总长
- 1926年7月 - 1927年6月
(至1927年1月为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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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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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 王荫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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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总长
- 1928年2月 -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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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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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政府)
- 前任:
- 朱履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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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部长
- 1931年12月 - 193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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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任:
- 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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