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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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非,隨着《民事結合法案》(Civil Unions Bill)在當月早些時候獲得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於2006年11月30日通過。此前,即2005年12月1日,南非憲法法院曾要求在2006年12月1日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南非成為了世界上第五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也是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非洲國家及共和制國家(此前的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及加拿大均為君主立憲制國家)。
時間線
[編輯]民事結合
[編輯]南非於1999年允許未登記的結合。憲法法院的5個裁決為民事結合奠定了基礎。這些裁決保障了同性伴侶在移民上的同等待遇(1999年),在財務狀況上與已婚異性戀伴侶享受同等權利(2002年),收養的權利(2002年),在財產受益上與未婚的異性戀伴侶享受同等權利(2003年),允許同性伴侶通過人工干預方式生育(2003年)。在2002年7月,布隆方丹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認為否認同性伴侶有同等的婚姻權利的做法是歧視性和違憲的。
最高上訴法院的裁決(2004年)
[編輯]2004年11月30日,最高上訴法院的另一項判決同樣支持同性婚姻。判決稱根據南非憲法,普通法中的婚姻概念必須修改,將同性婚姻包含進去。
該案由女同性戀伴侶Marie Fourie和Cecelia Bonthuys提起,要求獲得結婚的權利。在判決書中,愛德文·卡梅隆法官(Judge Edwin Cameron)認為婚姻的概念應當被修改為:「婚姻是兩個人承諾廝守終生的結合。」
憲法法院的裁決(2005年)
[編輯]憲法法院的2005年12月的法院令認為南非法律中同性婚姻相關規定「十分粗糙,法律不應當暗示同性伴侶被擋在婚姻之外,或是認為他們獲得承認和保護的需求與異性戀伴侶相比不那麼緊迫「。 [1]
2006年促成同性婚姻合法的事件
[編輯]八月
[編輯]九月
[編輯]十月
[編輯]十一月
[編輯]南非婚姻法
[編輯]南非有三部現行法規規定了婚姻狀況,包括1961年的《婚姻法案》(一夫一妻),1998年的《傳統婚姻法案》(為照顧當地習俗,允許傳統部落的婚姻登記更加隆重,並容許需經元配同意的一夫多妻)以及2006年的《民事結合法案》(同性婚姻)。南非人可以按需要選擇其中一部法律作為婚姻的依據,但只能按其中一部法規規定結婚。
同性婚姻只在《民事結合法案》中被允許,並可以選擇他們的結合究竟被稱為民事關係或是婚姻關係。根據法案規定,選擇婚姻關係可以同等享受《婚姻法案》中的一切權利。
如果可以證明雙方依照其中任意一個法案結成伴侶,那麼他們的婚姻就在法律上得到認可,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否認。因此,任何團體都不能對這樣結成婚姻關係的人區別對待。
對於婚姻官員的規定
[編輯]根據《婚姻法案》規定,婚姻官員如果基於道德,宗教或信仰等因素,反對同性婚姻的話,可以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這樣他就可以不用主持這類婚姻。而負責主持基於《民事結合法案》結婚的官員就不能提出類似申請。因為這樣的反對往往會導致官員丟掉工作,或者在政府要求下被所屬機構開除。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Media summar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由 南非憲法法院發布